应对管理部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方法》答记者问
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优质进步,应对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于日前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方法》。近日,应对管理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推行方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修订发布《推行方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推进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具体举措,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生动体现,旨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拓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帮助防范解决重大安全风险。
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方法》。安责险规范推行以来,经过各区域、各保险机构积极主动探索,在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较好服务了安全生产大局。
2021年修订的《中国安全生产法》明确“是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规范提出了新需要。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规定,切实解决安责险工作中存在的投保覆盖不充分、事故预防服务机制不畅等问题,应对管理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对140号文件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重视落实《中国安全生产法》的新需要,紧扣国内安责险进步近况,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构建以安责险为纽带、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推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格局。
2.问:《推行方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推行方法》共6章48条,包含“总则”、“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附则”。相比140号文件,《推行方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范围范围;对安责险商品条约和费率厘定提出了规范性需要;增加“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细化强化了事故预防服务规范需要,对保险机构拓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方法、成本投入和用、数据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有关需要;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监管约束手段,需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支持引导打造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3.问:什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答:第一,《推行方法》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范围范围,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范围单位;并在“附则”中明确高危行业、范围单位的具体含义,细化了投保单位种类,为各区域组织推进投保和有关监管工作提供了指导依据。
第二,《推行方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范围安责险投保状况等推行监督管理,有益于齐抓共管,推进安责险在高危行业、范围全覆盖,切实保障高危行业、范围从业职员的合法权益。
4.问:《推行方法》对提高安责险保障功能、规范安责险条约拟定、费率厘定提出了什么需要?
答:一是提升了保障额度。将生产安全事故每个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各地可在全国最低保障限额之上,结合实质确定当地最低保障限额。据悉,现在有些区域最低保障限额已达80万元。
二是扩大了保障范围。明确安责险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职员,将临时聘用职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职员纳入从业职员范畴,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能因用工方法、工作职位等差别对待。
三是增加了条约和费率相关需求。明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对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建议的基础上,拟定发布安责险行业准则条约,并需要各保险机构统一实行;费率方面,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发布当地区各行业、范围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依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利亏损状况和市场实质风险状况准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用。
四是优化了理赔服务。打造重大或典型事故迅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迅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保险赔偿金。
5.问:《推行方法》对健全事故预防服务机制、提高事故预防服务水平提出了什么需要?
答:《推行方法》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各尽其力、协同配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推行方法》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需要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拓展事故预防服务,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准时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细化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需要。保险机构要加大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规定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种类,需要各区域通过拟定事故预防服务细节或标准,进一步明确不相同种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三是切实发挥技术服务机构有哪些用途。需要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拓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拓展事故预防服务;受托拓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不能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服务报告。
四是强化事故预防服务成本保障。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成本的投入作用与功效,须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降低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和有关技术支持工作;需要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成本投入,根据不高于安责险实质收取保费的21%,拟定事故预防服务专项预算,据实支出;各省组织推行时,可以参考当地实质合理拟定事故预防服务成本的年度预算目的。同时,《推行方法》进一步压减保险有关本钱,规定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范围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率不能高于5%,更好保障事故预防等支出,把钱用在刀刃上。
6.问:《推行方法》对借助信息化方法提升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质效提出了什么需要?
答:第一,《推行方法》明确国务院应对管理部门打造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软件,深化事故预防服务监督,确保数据真实靠谱。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应对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有关数据。鼓励保险机构打造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软件,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成本台账、规范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加大内部管理。
第二,支持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安责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剖析,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投保单位提供保险机构和保单信息查看等服务,为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7.问:《推行方法》中有什么监督约束手段来确保安责险规范落地落实?
答:一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应对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对应省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能分工,规定了部门之间应当打造安责险联合工作机制,有益于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了惩戒手段和监管方法。针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受委托拓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安责险推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若干违法违规情形,提出了责令限时整改、约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手段,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方法,以确保形成全方位覆盖、正常状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为安责险规范规范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三是明确了打造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规范。通过该项规范增加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
四是理顺了异地投保有关管理问题。针对各方反映较多的异地投保问题,明确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同意实质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对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是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为预防出现限制市场公平角逐的现象,进一步强调应对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角逐,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或违规干涉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预防安责险规范在实行中变形走样,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来源:http://www.mem.gov.cn/gk/zcjd/202504/t20250402_5249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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