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知识:定向培养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点击数:426 | 发布时间:2025-05-07 | 来源:www.laikaik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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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成本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要,均可需要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要,不能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成本,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能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都是由用人单位推荐本单位的在职职员考试报名研究生,录取时分别签订定向或委托协议,研究生在学期间,户口、粮油、人事关系不转,保留在外贸原单位,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及其他待遇,外贸原单位承担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薪资、福利、物价补贴、医疗费等,研究生毕业后一律回外贸原单位工作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由国家承担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由考生所在单位承担。

    定向培养研究生共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职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

    2.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职员中选定

    3.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职员中选定。

    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国家教委规定的规范进行初选,并提出录起名字单,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签定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公告书。

    采取第一种形式的在职职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享受原薪资福利待遇使用2、第三种形式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待遇与脱产研究生相同,即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

    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 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含招生专业介绍、招生人数、培养需要、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方法、培养成本数目及拨付方法、合同有效期限与委托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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