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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与对象除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外,还有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职员。为了规范此项工作,保证学位授与水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1998年拟定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与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职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规定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其中就包含了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职员申请硕士学位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申请职员学习研究生课程方法不限,但“申请人自经过资格审察之日起,需要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与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经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对上述年限规定进行了放宽。即:申请学位职员经过上述考试的期限不再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是由学位授与单位自行规定。这一调整愈加适应大多数人在职学习提升的特征和终身学习理念的需要,势必降低在职职员学业和工作相互影响的矛盾,为申请学位职员提供了愈加合理、宽松的学习空间。
除此之外,此次政策调整还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原来“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同时规定前置学位是海外学位的,其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此项调整扩大了申请人群的范围,为更多的有深造需要的职员提供了机会。
授与具备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职员学位工作是国家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成长的一项要紧手段,为具备相应水平的实质工作者获得学位开辟了一条要紧途径,使他们在边工作、边学习提升业务水平的同时也能有机会获得学位,已成为中国特点学位授与体系的要紧组成部分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补充途径。据了解,国内现在经批准拓展此项工作的硕士学位授与单位为453个,每年约有3万人经过此途径获得硕士学位,占硕士学位获得者总数的约7.5%。本次政策调整是国家学位管理部门为落实《中国家里长期人才进步纲要》和《国家里长期教育改革和进步纲要》,进一步贯彻终身教育理念,为国内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的又一要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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