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户籍的考生,不论在广西区内任何地方考试报名成考,均以其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记载的现户籍地址作为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或边疆、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分的依据。加分分值如下:
户籍在全区范围内(除户籍在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等5市城区的考生外)的瑶、苗、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加20分。
户籍在恭城、龙胜、资源、富川、融水、三江、金秀、大化、都安、环江、巴马、罗城、隆林、西林、凌云、靖西、那坡、德保、防城港港口区、防城港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天等、崇左江州区、扶绥等29个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考生(含汉族考生),加20分。
户籍在乐业、田阳、田东、田林、平果、宜州、东兰、凤山、天峨、南丹、融安、象州、武宣、忻城、灌阳、马山、上林、隆安、昭平、蒙山、百色右江区、河池金城江区等22个山区县(市辖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加20分。
除上述51个县(市、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与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户籍在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7分。
户籍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等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2、符合考试报名政策的外省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广西参加成考,加5分。
3、以下加分项目,考生不论户籍是不是在广西均可享受相应的加分:
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加50分(须经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
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加30分(须经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
年满25周岁考生,加20分。
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国家特大型企业和自治区部、委、办、厅、局系统与设区市以上(含)党委、政府授与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模范(先进)教师”“模范(出色)党员”称号者及科技进步(成就)奖者,加20分。
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与“五一劳动奖章”“年轻人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称号者,加20分。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加20分。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等,加20分。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加20分。
在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中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加20分。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4、照顾加分的适用范围考生享受的照顾加分,适用于所有成人高校的招生录取。
5、考试报名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生源不足时可适合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不能超越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