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研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初试考场安排

点击数:327 | 发布时间:2025-06-12 | 来源:www.aigof.com

    各报考地址考场安排和考场座位号将陆续公布,为了便捷考生顺利参加初试,以下是中公考研记者为大伙收拾的“2019考研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初试考场安排”的有关信息,期望对大伙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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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醒

    特别提醒各位考生:

    1.101思想政治理论、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201英语一和204英语二实行一题多卷,考生需要从试题上拿下“试题条形码”,粘贴在答卷卡指定地方。

    2.所有统考科目都用答卷卡作答。考生需要在每张答卷卡指定地方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考生信息条形码由监考员发放。答卷卡背面相应地方需要填写考生名字。

    3.建议各位考生12月22日上午的考试提前20分钟即8:10进场完毕,其他科目考试提前10分钟进场完毕。

    4.所有考试均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场状况可进行实时查询并录制视频存储,各位考生须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考生作弊状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已触犯《刑法》,将遭到法律制裁。

    5.按规定,考试开始后,监考职员一旦发现考生携带手机,无论开机与否,均按考试违规进行处置,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因此,各位考生不能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要由于细节没处置好而致使辛辛苦苦的复习付之东流。

    6.学校停车位很有限且停车费较高,请尽可能不要自开车前来。

    日程表

    12月22日(星期六)

    12月23日(星期日)

    上 午

    8∶30&mdash11∶30

    思想政治理论

    或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统考、联考科目

    或自命题科目一

    下 午

    2∶00&mdash5∶00

    外国语

    联考科目

    或自命题科目二

    考场规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员工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员工履行职责,不能扰乱考场及其他有关工作地址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3、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与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能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备通讯功能的工具或者有存储、编程、查看功能的电子用品与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能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用期间均不能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卷卡、答卷纸、试题后,应当在指定地方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了解地填涂名字、考生编号等信息,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需要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题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题、答卷卡、答卷纸等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考试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登场时间不能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登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考生交卷登场后不能再进场续考,也不能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地区逗留或者交谈。

    7、考生应当在答卷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卷卡规定的地区答卷。不能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卷,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地区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能在答题、答卷卡上做任何标记。答卷过程中只可以用同一种类和颜色字迹的笔。

    8、考生在考场内须维持安静,不准抽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别人抄袭,不准传抄考试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题、答卷卡、答卷纸,不准将试题、答题、答卷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题和答卷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题、答卷卡、答卷纸装入原试题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10、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员工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根据《中国教育法》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实行,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中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别人推行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员工赞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题、答题、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别人试题、答题或者强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去控制,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不能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用法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考生有前款紧急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置,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别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施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址或者考试安排的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擅自将考试试题、答题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别人的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紧急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可以正常工作的在评卷、统分中紧急失职,导致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节或者不按评分细节进行评卷的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员工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职位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不拥有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条件的职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员工资格的因玩忽职守,导致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借助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在场外组织答题、为考生提供答案的指使、放纵或者伙同别人作弊的偷换、涂改考生答题、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考试报名试数据、信息的借助考试工作便利,索贿、纳贿、以权徇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员工玩忽职守,导致考试知识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紧急或者同一考试知识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试知识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考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紧急,由高等教育自考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置。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状况的考场、考试知识点的有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题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模拟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题、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使、放纵、授意考试员工放松考试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紧急的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借助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别人作弊的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方法侵犯考试员工、考生人身权利的向考试员工行贿的故意损毁考试设施的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合秩序后果紧急的。

    国家员工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置。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考生收拾的“2019考研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初试考场安排”的有关内容,期望对大伙有帮助! 更多研究生考试考场安排资讯,敬请关注中公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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