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助学工作是高等教育自考的要紧组成部分,“海南高等教育自考数字化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建设旨在通过互联网学习,让考生通过互联网在线学习、交流、作业、训练、考试等环节,学会所学科目有关常识,提升考生有关学科的基本技能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依据《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和《海南高等教育自考专业和课程改革推行策略》需要,为保证互联网学习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互联网学习获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特拟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学习平台”上参加互联网学习的我省在籍自考社会考生和助学班考生。
第二章互联网学习的形式、内容、需要
第三条互联网学习以个人自学为主要形式,考生可登录海南考试局网站,进入“学习平台”参加有关课程学习。
第四条互联网学习内容为在我省开考的高等教育自考有关专业的课程。课程包含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三部分。考生可依据“学习平台”上现有些课程自愿选择学习。
第五条选择互联网学习的考生,需要观看所选择课程全部视频、完成相应作业、参加相应的考试等才能获得该课程的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绩(即该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三章考生注册、选课、交费
第六条凡自愿参加“学习平台”互联网学习的考生,登录海南考试局网站,点击“学习平台”,填写考生有关信息(手机号、个人名字、身份证号等)进行注册。
第七条考生完成注册后,便可进行选择课程,确定课程名字及课程代码后,“学习平台”会自动显示课程数目与应支付的课程学费收取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学习平台”)。考生完成选课、交费后,假如需要加选其他课程的,还可重复以上操作继续选择课程。
第八条互联网学习实行一次性收费,考生支付所选课程成本后,可对该课程进行多次学习、交流、作业、训练、考试等,以获得更好成绩。
第四章在线学习、作业、考试
第九条考生选择课程后,便可进行互联网学习,考生观看所选择课程视频过程中,须完成在线教师提出的有关问题、按时完成课程在线作业和离线作业。
第十条考生完成在线学习且参加在线考试后,便可获得该课程的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绩。
考生可参加多次在线考试,以最高成绩作为该课程的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绩。
考生在参加互联网学习时,还可以通过解答学习平台提供的复习资料、模拟考试和历年的考试真题,提升学习成效。
第五章考核内容、标准、成绩
第十一条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绩由混合式学习、在线考试两个部分成绩组成,满分为100分,各部分成绩所占分值的比率为:混合式学习占60%,在线考试占40%,二级指标比率是按二级占一级的百分比率计算,具体评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内部名字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分) |
形考(60%) | 混合式学习 | 学习时长(20%) | 依据进入课程学习时间计算该项得分 | 0-12 |
课件观看(20%) | 依据学习课件个数占课件总个数的百分比计算该项得分 | 0-12 | ||
问答讨论(20%) | 与在线老师互动完成后计算该项得分 | 0-12 | ||
在线作业(20%) | 完成在线作业,评阅后计算该项得分 | 0-12 | ||
离线作业(15%) | 完成离线作业,评阅后计算该项得分 | 0-9 | ||
签到(5%) | 依据学生的签到次数进行计算 | 0-3 | ||
在线考试(40%) | 在线考试(40%) | 考试成绩(100%) | 参加模拟试题,依据每套模拟试题的最后成绩计算该项得分 | 0-40 |
第十二条所选课程最后成绩= 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30% + 国家统考笔试成绩×70%。
第六章成绩上传、查看、时效
第十三条互联网学习的考生,需要于全国高等教育自考统一考试举行前(上半年为4月份第三个周的周五前,下半年为十月份第三个周的周五前)观看所选择课程全部视频、完成相应作业、参加相应的考试,获得该课程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绩。
第十四条考生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绩于每年上半年5月1近日和下半年11月1近日,由“学习平台”运维机构上传海南考试局自考办公室。
第十五条考生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绩可于“学习平台”上进行查看。
第十六条考生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绩当次有效。
第十七条社会考生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绩使用学习平台的上传数据;助学班考生可以在参加目前助学机构举办的助学班学习获得过程性考核成绩,也可以登录“学习平台”参加互联网学习获得互联网学习综合评价成绩,两者取其最高分作为该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海南考试局自学考试办负责讲解,自印发之日起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