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凭准考证和与注册种类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
3.考试前20分钟考生持有关证件进入考场。4.按规定时间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登场时间不能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登场后不能第三进场续考,也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5.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施,与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能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6.考生进入考场后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在领到答卷卡和试题后,应按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试题及答卷卡上的指定地方准确、了解地填写名字、准考证号、考试号等栏目。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卷。8.所有答卷均答在答卷卡上,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需要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不能用其它颜色笔或铅笔答卷,在试题上答卷无效。
9.考生应在答卷卡规定的地方答卷,不准在答题、答卷卡上做任何标记。10.在考场内须维持安静,不准抽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别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卷卡、草稿纸。
11.试题分发错误及考试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须先举手,经监考员赞同后轻声提问。涉及考试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员询问。12.考试结束前要交卷登场的考生须先将答题及答卷卡平放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离开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1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卡和答题从上至下根据答卷卡、试题、草稿纸的顺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职员收齐答题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才准离开考场。14.考生不能将试题、答卷卡、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15.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划分第一类:违纪《违规处置方法》第五条: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员工赞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题、答题、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类:作弊
《违规处置方法》第六条: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别人试题、答题或者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
4.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5.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案、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置方法》第七条: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去控制,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违规处置方法》第八条:1.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规处置方法》第九条: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3.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