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步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新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它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引导下,国内的民主法制建设获得了非常大的收获和进步,党的十五大运用邓小平理论,对历史经验进行了科学的总结,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策略,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策略的高度,作为进步人民民主,促进经济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父母治久安的必然趋势。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达成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法律化,使这种规范、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怎么看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本文讲解剖析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要紧论述,明确指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逐步恢复,健康进步到空前兴盛,是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引导下进行的。通过对依法治国新的伟大实践的探讨,来说明邓小平法制思想与时俱进的品质和它所体现的年代精神。邓小平法制思想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法制思想对于推行依法治国策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打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邓小平法制思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理论探讨;现实意义
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共人对民主法治不懈追求的思想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的理论基石。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邓小平,他对中国法制建设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在于深刻地汇总了国内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以保障国父母治久安的策略高度,科学、全方位地阐释了法治进步的一般规律,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引领中国人民走向民主和法治的圣殿。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法制思想,对于全方位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策略,顺利达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方位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的,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具备十分要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理论精髓为推进依法治国策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内在需要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同样也是邓小平思想的精髓。在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中当然也一直贯穿着这一理论精髓。在这一基本精神的指导下,邓小平对国内法制建设的很多问题作出了精辟的论述,同时,也对国内的法制建设提出了很多的内在需要。
第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需要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要充分认识国内社会的实质状况,认清法制的本质,批判地吸收所有可吸收、借助的合理原因,打造符合国内、国际实质状况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法制建设应当反映国内现实的政治、经济状况,要尊重国内的历史传统观念,要考虑到人民的生活习惯。做到法律的拟定可以反映出真实的社会实质,可以真的地为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服务。从本质上看,法制打造在国家规范基础上,是国家规范的一个方面,因此它不与国家的形态相对立。此种状况,决定了大家对于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合理部分,可以结合国内的实质状况,不同的予以吸收,以健全国内的法律规范。法制建设还要考虑世界全局,和国际接轨,积极参与世界市场角逐,参与打造国际经济新秩序。贸易关税体制、金融货币体系、企业经营机制等,都要按国际惯例办事。这就需要在国内的法律建设中,既要面向国内又要面向海外,对于海外的先进经验要大胆地解放思想,要充分的实事求是。
第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需要在国内法治的建设经历中,充分认识法治本质的基础上,广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徒法不足以自行”。假如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对所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需要予以追究。因为种种原因的影响,宪法和法律还没树立起至上的权威,在实质日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十分紧急。为此,邓小平多次需要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办事,掌握用法律武器,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处置各种问题。法治是打造在广泛的民主之上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常重要的是要打造出一个民主、宽松的社会环境,使民主广泛地、真实地深入到大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社会日常。在这一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长期闭锁门庭致使的对世界一流的法治文明成就的戒惧,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还在国内肯定范围内持续。要清除这类障碍,就要在全党、全民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基础上建设中国特点的民主规范;同时更要坚持实事求是,用反映社会发展趋势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黑白的客观标准,排斥人治思想的干扰,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
第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需要司法机关员工做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准确地适使用方法律,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追究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不一样的案件,要区别不一样的性质,分别予以对待。审理民事、经济案件,要尽可能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审理行政案件,要认识到原告、被告之间在实体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敢于否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树立人民群众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信心,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理刑事案件,不只要靠“严打”,还应该注意教育、感化和挽救。维护社会稳定,不单要着眼于打击犯罪的力量,还要以大局考虑,努力从教育、改造入手来防止犯罪和降低犯罪。同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需要加深法律的宣传和引导,常见拓展法律、法治社会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法治意识。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长期的,要加大法律人才培养,促进公民法制观念的提升。从长远的角度看,要紧的是要从“娃娃”开始。在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使之正确、完整地把握国家法制建设的精神依法行政。
2、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法理观为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策略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
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法理观突出强调了民主法制在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策略地位,准确的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需要,以多方面详细讲解了国内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法制思想中的法理观,是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的科学指南。
第一,邓小平同志多次讲解了关于民主法制的策略地位,将它作为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紧内容,并且一再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实行。这为依法治国策略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方位的建设,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很多范围,民主和法制就是其中的一个要紧方面。在经济建设的同时没充分的民主和完善的法制是不可以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没民主就没社会主义,就没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是要靠法制,按法制靠得住些”。民主和法制与现代化建设是密切统一的,民主和法制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具备要紧策略地位。为此,邓小平把进步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不允以后有任何动摇。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首次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需要加大法制”,“使这种规范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怎么看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0年12月,邓小平第三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要拟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规范化、法律化。”邓小平了解而准确地表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目的和本质需要,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保障,“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律要坚持下去。这仿佛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可以。”这类论述是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的纲领性表述,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方向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可以说,依法治国基本策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思想,都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一脉相承,是新历史时期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进步。
第二,邓小平法制思想准确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需要,为推进依法治国策略指明了方向。邓小平指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这十六字方针对国内法制建设的主要点域都提出了基本的需要。有法可依是对国内立法工作提出的基本需要;有法必依是对全体公民守法的基本需要;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基本需要,它们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加大立法工作是贯彻十六字方针的前期条件,做到有法可依,第一步就是要加大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重要环节,法治国家形成和进步的过程,第一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打造和健全的过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在提出新时期加大法制建设任务的同时,针对当时国内立法非常不完备的状况指出:“目前的问题是法律非常不完备,不少法律还没拟定出来。总是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就跟着改变,所以,应集中力量拟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邓小平强调指出:“目前立法工作量非常大,人力非常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健全。有些法规可以试着搞,然后经过总结提升,拟定全国通用的法律。”邓小平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合适当时实质状况的。
执法必严需要执法机关和执法职员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克尽职守,执法如山,不徇私枉法,不放纵任何违法行为,真的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一部好的法律能否发挥出好的规范用途,这其中严格执法是一个决定性环节。没严格的执法,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没任何意义。执法必严需要在执法的过程上正确适使用方法律,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准时。这是妥善处置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所必要的。只有严格执法才能非常不错地打击所有破坏社会主义政治、经济规范与风险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严格执法才能准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种纠纷,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扩大,使全体人民团结一致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违法必究需要司法机关对于所有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否认任何等级的特权。国内《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在国内不因违法者的性别、民族、种族、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在法律面前只有守法和违法之分,所有违法行为都应遭到法律的追究。法律有哪些用途最主要体目前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违法者予以惩罚和教育;一方面是保护大部分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对所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惩罚、教育用途,也就更多维护了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公民需要做到有法必依,也只有如此才能真的做到有法必依。
正是在这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国内民主法制建设获得了非常大的进步,立法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上达成了有法可依,初步形成了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正在成为现实,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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