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置的优化方案

点击数:444 | 发布时间:2025-07-21 | 来源:www.lzldqc.com

    1、金融合成法为核心,改革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思路

    考虑到风险报酬转移观在解决复杂金融商品会计确认问题时的种种缺点,笔者建议进一步修订国内《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筹资产转移》(以下简称:“第23号准则”)准则。结合国内实质,这一会计确认思路改革可分为三步:

    第一,补充第23号准则中有关“金融合成法”思路的描述性条约,将“金融合成法”的定义列示在第23号准则第九条中有关于“控制”的条约前,突出判断“控制”和金融合约可拆分是金筹资产确认的要紧判断依据。第二,在第23号准则第十条后增加企业己舍弃对金筹资产“控制”的判断依据的有关条约,具体可参考美国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第三,可修改第23号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弱化“风险报酬转移观”在该准则中的基础性地位,将判断标准由“企业已经将几乎所有些金筹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调整为“企业己失去对金筹资产的控制”,并结合上述已修改过的控制定义和控制判断的依据进行综合判断。

    2、依据发起机构、基础资产和买卖结构类型相应拟定专项细节

    其一,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应用指南中区别发起机构和基础资产种类。具体而言,马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撰写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置规定》及之后的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各公告、连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引导》等文件中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置需要撰写进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或其应用指南中,并重点根据发起机构和对应基础资产的范围分类进行撰写。

    其二,撰写不同买卖结构下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置引导。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中,对SPV合并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补充,或选择在应用指南中进行详细说明。但因国内《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于2014年7月已修订,短期内修订准则会导致实践中的不稳定性,笔者建议也可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同买卖结构下会计处置引导》的部门规章,针对实务中容易见到的优先级、次级结构比率、担保条约、赎回条约的设置应遵循的会计处置原则进行规范。

    3、考虑设计指导性的数目模型引导会计判断

    在国内现行会计准则中,确定发起机构是不是已“几乎全部”转移基础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是断定基础资产“出表”的核心、。在当今存在很多假设和办法选择的随便性,对风险敞口的计量是使用方差、VPR或其他可以计量风险的指标进行计量,在实务中尚没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国内现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速度不断加快,作为第三方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这一问题的判断需要尽快形成一致,国内会计准则拟定机构应会同资产证券化业务拓展比较多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进行一致性规范。

    诚然,考虑到数理模型的局限性,任何一个指标或数理模型都很难涵盖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全部多样性,过于强调某一模型还可能导致发起机构在商品设计上故意调整自持比率等指标,以达到“恰好”满足判断标准的需要。笔者觉得,在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还缺少具体标准的状况下,可以设置较为复杂的数目模型以提升发起机构进行监管套利的本钱,在标准拟定完全之后,监管机构再进一步拟定有关实质性判断原则,对买卖实质进行更为严格的关注。

    具体而言,财政部可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会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国内具各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抓们培训和窗口建议指导,对各事务所用的风险报酬转移模型中的假设参数在肯定范围内进行规范,一定量上消除模型间的不可比性。

    4、考虑加大?h及资产证券化商品除风险信息外的会计信息披露需要

    国内目前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研发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商品进步经验和监管经验都相对匮乏,国内虽然明确禁止再证券化商品,但对于资产证券化仍须采取相对小心的态度,以较为守旧和稳健的看法拟定有关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在相应准则中详细需要须披露的除风险信息外的信息,控制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置对金融市场可能的导向性风险。具体而言,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中可增设一部分“资产证券化商品会计信息披露引导”(下简称“引导”),将原仅停留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等分割的监管机构出具的有关信息披露需要进行大全,并需要发起机构在发起当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根据“引导”进行列示。“引导”中应重点对证券化项目的买卖结构、优先级、次级机构安排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买卖结构及分层结构下证券化资产“出表”的判断依据分别列示,并提示因数理模型本身的局限对于会计判断准确性导致的风险。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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