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伴随国内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在推行“依法治国”基本策略的新历史时期,法制报道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范围,同时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和新的问题,对此提出了新的需要。在国内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法制报道将渐渐占据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担负着要紧的历史使命。
关键字:法制报道舆论监督 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国内法制报道伴随国内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而得到了持续的进步,特别是“十五大”将来,“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策略并被写入宪法,法制报道的重要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其报道内容已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本文试从进步的角度,来评析国内目前法制报道中出现的新特征、新问题。
1、法制报道新特征
大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也明确提出要进步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从七十年代末的刑法,刑诉法的诞生到1980年新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春季的到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二十年的实践昭示着国内民主与法制建设事业的如火如荼,而作为宣传报道的法制新闻,同样色彩纷呈,在新闻工作中异军突起,形成了独具一格,独树一帜的新闻门类。目前全国法制类报刊已达上百家,从业职员的队伍不断壮大,法制报道也从零散到形成气候。在持续拓展的全民普法活动,依法治理等项工作中宣传报道鸣锣开道,大张旗鼓,使法制报道倍受看重,为法制报道的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开辟了广阔天地,促进了进步。
跨入21世纪,国内民主法制建设仍在不断加大,法制报道进入了更快的进步阶段。在新的年代条件下,与过去相比,法制报道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它主要表目前以下几方面:
1. 报道对象范围扩大化
过去法制报道目光仅局限于诉讼、犯罪上,盯着公、检、法三家,因此报道内容多是罪与罚有关的事情与关于政法部门的工作状况和人物事迹。事实上,这种报道大家应该把它叫做“政法报道”,而不应叫“法制报道”,由于它没能完全包含当今法制报道所涉及的范围。
而目前,法制报道的对象范围早已超出了政法部门,包含了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制有关的所有内容。大家又将报道对象进行划分:从行业角度将法制报道分为“经济法制,刑事法制,民事法制,行政法制,文教法制等”也有人把法制报道分为立法,执法,守法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从地域上看,可以分为国内和海外法制新闻。这类见解都从某个方面对法制报道的对象进行了概括,突出了各自特征。
在近些年实践中,国内法制报道逐步总结形成了“立足政法口,面向全社会”的报道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时体现了报道的范围,它需要,要以政法口为法制报道的依托,有所重点的反映政法战线的新形势、新精神、新收获;国家依法治国的新特征、新动向、新经验,还有政法战线各种人物的新风貌,与人民权中对政法工作的建议和建议等。同时又要发展新范围,面向整个社会,深入社会生活每个方面,它到包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范围,市场经济法制范围,小到家庭婚姻与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法制问题,这类都应在大家的报道范围内。
2. 在新闻报道中法制报道的比率呈增多趋势
法制报道是国内民主建设过程中一项要紧任务,也是加大精神文明建设的要紧渠道,因此,法制报道的比率的增多,是社会进步势必的结果和需要。笔者对国内三家综合性报刊,《羊城晚报》,《新民晚报》,《北京日报》在同一个月中的法制报道的数目及其比率进行了一次量化统计:
1995年 2000年
《羊城晚报》 105条 2.1% 232条 8.2%
《北京晚报》 95条 1.9% 202条 7.5%
《新民晚报》 110条 2.3% 248条 8.9%
这样来看,法制报道已经形成了独具新闻规模的报道类别。法制报道渐渐倍受看重,由于今天依法治国基本策略的推行,势必需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因此,新闻单位要把此项任务,作为一项长期基本任务紧抓不放,列为报道工作的重点之一。其次,大众媒体的角逐也日趋激烈,受众的求知欲日益扩大,文化水平时益提升,能否最大程度的满足受众的需要和兴趣,已经成为大众媒体存活与进步的重点原因.而法制报道以其本身新奇有趣,与百姓生活息息有关的特征,势必会成为大家所喜闻乐见的题材。所以,基于以上两点缘由,法制报道的数目比率也就势必会渐渐的相对增多,成为新闻报道的要紧板块。
3. 法制报道形式的多元化
伴随法制报道的日益普及和飞速发展,它已经突破过去消息、通讯的那种传统写作模式,而渐渐向着多元化的方向进步。
(1) 报道内容结构设计上的多元化。
这主要表目前标题的制作和篇章结构的安排的新颖上。如《羊城晚报》2001年4月16日的一片法制报道《小小婴幼儿园惹出身债》,标题虽一般,但它在每一个大段前,加一个疑问式小标题——怪胎怎么样诞生?——哪个是债主?——真是无药可治了吗?通过一系列疑问把读者吸引住,使读者携带疑问去阅读这篇报道。再看下面标题:《只因尿水溅头上表兄掐死亲表弟》,《贻害村民的“魔窟”》等,这类标题的显著特征就是给人留下悬念,新奇有趣,引人注意。因此,好的标题是文章的点睛之笔,读者已看,或能知其要点,或能遭到深刻的启发、勉励、感染和教育,产生强烈的阅读兴趣,起到先声夺人有哪些用途。
(2) 参与性报道的很多用。
它主如果指让受众或法律专家一同参与到报道中来。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每一期节目都会请一位法律专家进行现场点评,以案说法。而报纸则有创设的读者信箱栏目,让读者谈自己建议怎么看,或让专家解答读者提出的法律问题。再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制新世纪”节目,将受害人请到直播间,进行现场采访,让第一当事人自己向听众讲述案情的来龙去脉。如此做,不仅能够增强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而且有益于贴近百姓,体现媒体对社会的一种人文关怀,从而吸引更多的受众。
(3) 把法制报道渗透到其他类报道当中。
有些报道虽然不是典型的法制报道,但事件本身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从而它也能同时发挥出法制报道的功能。比如2002年3月5日《北京日报》的《房地产周刊》专版内,一篇《房地产纠纷诉讼大幅增加说明了什么》报道,其中大篇幅的是说房子水平差,物业管理不善等问题,但最后还是点到了法律问题上,并且最后引用了法院院长的谈话:“说明买家法制观念增强,掌握运使用方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买家日益成熟的表现”,同时也反映出涉及房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等法律问题。再如文化新闻专版里的一篇报道《〈法官母亲〉三八倩京城》,它是对一部新拍的电影的报道,主人公是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出色法官、全国十佳法官之一尚秀云为原型,以尚秀云与很多少年庭法官们身体力行,挽救失足少年的事迹为素材。这篇文化新闻报道,也从其次反映出一种法官精神和法制文化,是政法部门员工学习的典型榜样。这样来看,日常与法律有关的报道目前随处可见,这更说明了大家的生活与法律的紧密相连。
借助现场直播或实况录像录音来进行报道。
它事实上是目前进行时的同步报道,如此做可以加大司法公正的监督力度和透明度,进行客观报道,以客观事实为第一要点,报道内容完全真实准确,反映事物的真实面貌。如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98中国电影第一大案”,一时成为新闻热门,对这次直播的评说,最具备权威性的《人民日报》7月15日以《加强审判透明度把理讲在法庭上》为题发表的对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的专访。肖扬指出:“公开审判是为了加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做到事实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都公开在法庭上进行,目的是为了预防暗箱操作,达成司法公正……通过新闻媒介的现场报道,可以让更多的公民知道庭审,一方面法院同意监督,其次又是一次普法教育。过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都是滞后于新闻事实的发生,媒体对司法审判过程监督乏力,这种现象显然没办法让受众认可。可见,这种法制报道方法既是新闻改革的需要,又是加大舆论监督,加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有效渠道。
4.法制报道的普法教育功能不断强化。 .
伴随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在社会每个范围不可防止的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如此就势必要靠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去完善和健全目前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广大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仍将是新闻单位的一项要紧工作任务。严肃的法制新闻不应当仅仅满足于给大家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且还应当承担向社会传播法律常识、帮助大家提升素质的使命,这也是大家常说的法制报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在普法宣传教育上,应用最多的就是以案说法或对法制报道提供有关的法律资料,如此做,读者就能容易的认知案件,理解其中法律专业术语的意思。比如2001年4月18日《羊城晚报》上的一篇报道,标题为:
定罪量刑讨价还价
“辨诉买卖”首登国内法庭,25分钟审结一块故意伤害案
当读者看到该标题时,普通人都会对“辨诉买卖”产生疑问,不知其意。于是编者在新闻旁边用一小块空间对“辨诉买卖”进行解释说明,当读者理解了它的意思后,自然容易看清楚案件事实了。
另外对案件或法规介绍配之以漫画,成效更好。比如《法制日报》有一版普法系列漫画,让读者搞笑的同时,又能比较容易的从中理解其法律精髓,为广大群众所喜欢。同时在《法制日报》还有法学理论专版和法律评论栏目《法眼》,由海量专家学者探讨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见解。
法制报道的新特征既是年代进步的势必产物,也是法制建设的新需要,它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同时进一步推进了国内法制报道的飞速发展。
2、法制报道中出现的新问题
1. 法制报道专业性不强。
在目前法制报道中,频频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典型的和容易见到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如“歹徒”、“恶棍”、“凶杀”、“当场擒获打劫犯两名”、“某人势必遭到法律的严惩”等等。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1《xx晚报》1999年7月9日三版上的题为《揭穿“xx花园”骗局 老板xx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还未提起公诉,撰稿人除在文末断言其“将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外,编辑已在标题上为此案定下了“骗局”的性质。
例2《xx日报》1998年3月十日一版《山西有毒假酒案一审判决六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一审判决上诉期未过,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这个时候其他人无权将被告人定为犯罪分子。
导致这类差错是什么原因,非常大程度上在于记者缺少足够的法律专业常识,虽不可能需要记者都成为法律专家,但通过学习培训和请教法律专家,上述错误是可以防止的。
同时, 伴随法制报道的范围不断扩大,数目的不断增多,一些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制报道也随之出现。如有些报道置国家法律关于不准泄漏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于不考虑,硬要来个“猎奇”、“曝光”;有些对于凶杀、色情案件的过程描写极尽详细之能事,唯恐漏过了某个细节,使得新闻报道比暴力、色情小说还要“精彩”;有些报道对于犯罪分子复杂的、高科技的作案方法记录的一目了然,简直成了一则不收费的犯罪方法教程,等等。这虽与记者的法律素质有关,但恐怕更多的是为了寻求“卖点”、制造“哄动效应”,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压倒了记者看守国家法律,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同志在谈到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重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只要有法制观念还要拥有相当的法律常识,起码要拥有自己想报道范围的法律常识,缺少法律常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
因此,提升记者的自己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比“法律扫盲”更为要紧,任务更为艰巨。面对此问题,法制新闻工作者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新闻单位应按期对新闻员工进行法律常识培训,提升全体新闻从业职员的法律素质。
(2) 加大新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思。
(3) 打造新闻单位工作责任制,奖惩分明,权责明析。
(4) 打造新闻单位勉励机制,按期考核,促进新闻工作者的学习进步。
2. 法律监督报道干预司法公正。
要保证国家规范的有效性,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正确贯彻推行,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加大对社会生活每个范围的舆论监督。展开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对全社会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也是党报的要紧职能。但在舆论监督力度不断增强的今天,出现了法制报道中的新闻与司法的冲突问题,这不能不引起新闻界的紧急关注。
近年来,大众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各种丑恶现象,推行新闻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包括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党纪监督,更包括群众监督,其中的法律监督,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但,与任何其他权力一样,新闻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会被滥用,甚至被腐化。有些新闻单位记者携带一方当事人到法院采访,法院同意不同意?笔在记者手里,少不留心就被揭秘,这无疑是对法官公正判案导致不好的影响和后果,甚至一些媒体为了追求“卖点”及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报道时过分夸大的宣传司法的阴暗面,如此势必岁还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法律权威,产生很难挽回的负面效应。
对于此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几年早四川发生的一块行政诉讼案——“夹江打假案”,并由此生发出新闻与司法冲突的深思。案情是四川夹江县彩印厂印刷假冒商标,省技监局得知后,查封了该厂的假冒商标和厂房、设施,并予以罚款处置。夹江彩印厂不服,觉得技监局没行政处罚的权力。由于据国内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国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于是就以其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舆论哗然,大众媒体上一片原告无理的声音。结果法院判决“保持四川技术监督局的封存公告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事后,法律界对此大有建议,觉得新闻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常识浅薄,对法院正在进行的行政审判提出职责,显然不妥当,是典型的舆论干涉法律行为。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新闻界是在追求自己或受众信念上的公正,那样哪个更公正呢?无疑法律应当是一同遵守的根本准则”。从根本上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最后目的是一致的,实质上是一种上双向平衡关系,司法独立是为了使国家法律在实行中不受任何原因干扰,做到执法公平。而新闻舆论对司法监督,目的是要国家法律得到严格实行,以防范司法腐败,两者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以利于国内改革开放的健康进步。
因此,处置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尤其是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备要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而处置好两者的关系,非常重要的是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加大和规范舆论监督行为,对此,大家在法制报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报道要客观全方位,不可以只报道案件的某一方面,也不可以偏向当事人一方的看法。特别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与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能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发表具备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重压,影响法院裁决。
(2)传媒应在深度上做文章,努力知道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不只要报道现象,也要报道缘由。同时记者应控制激愤情绪,防止“意识狭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防止给公众导致对审判活动的误解。对于案件审判中运使用方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一定或否定的结论性建议,可目前内部提出或通过内参反映,待达成协议后于适合时间予以发表。
(3)大众媒体与司法部门应积极合作,以大局利益为重,并由司法部门拟定出媒体合理介入司法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传媒本身也要加大舆论监督者的自我监督,拟定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行为守则规范,加大管理,廉洁自律,提升法制报道从业职员的法律素质和监督水平,扫除有偿新闻等新闻腐败现象。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的职权范围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杜绝滥用舆论监督权和舆论监督对司法行政权力的干扰,保障司法工作正常进行。同时还需要保障正常的舆论监督,来监督司法公正。实践证明,只有加快新闻立法进程,才能打造一个健康的舆论监督环境,为国内的法制建设和其他范围的工作装修网,促进国内新闻事业的进步。
3.法制新闻的经济服务性不强
法制报道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要为增强全民的法律素质而提供服务。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各种大众媒体应多开一些法律栏目,加大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因此,不断增强法制报道对社会、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是一项十分要紧的工作。
目前,国内法制新闻大多数是报道刑事民事案件,虽然报道内容与百姓生活非常接近,但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制报道应高瞻远瞩,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担负起新的工作任务。现在,国内已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于是中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WTO既是经济规则,更是法律规则;既有对成员国实体法方面的最低需要,又有对程序法方面的最低需要。国内虽已早已注意与国际接轨,但加入WTO后,仍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宣传WTO规则,围绕WTO的法制新闻报道势必是现在新闻报道中的关注的焦点之一。面对WTO,法制报道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宣传WTO常识,为企业进步提供法律服务
依据WTO规则,国内将在削减关税、开放农商品市场与在电信业、银行业、证券业等方面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制报道应充分发挥新闻的传播引导功能,为国内各级政府、企业、个人,尤其是为农业、电信、银行、证券等行业部门提供准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比如在解决贸易争端的一般原则、政治办法、法律办法、裁决的实行与监督、弥补办法等方面,怎么样借助WTO 的解决争端机制,最大限度的维护我们的利益等问题,媒介应准时报道有关信息,引导企业防止或少走弯路,在一个比较高的基点上知道和适用WTO规则。
现在,法制报道对WTO的宣传,但传关注事件或案件本身的报道较多,针对企业情况,着眼将来进步的少,踏踏实实为企业进步提供系统法律服务就更少。企业假如不知道WTO规则,就不可以非常不错的运用WTO规则,就很难把握加入WTO后带来的机会,更很难应付风险与挑战。这是各类媒体在关于WTO的报道中都应注意的大问题。
(2) 宣传常识产权保护,促进观念改变
在常识产权范围中,申请专利是达成市场独占的唯一法律渠道,商标是企业成功的要紧原因,一个企业拥有些注册商标尤其是名牌越多,其拥有些无形资产就越雄厚。国内西部10省、区、市注册商标拥有量不及广东一省,甘肃历年累计注册有效商标仅4600件,平均50多家企业才拥有一件注册商标。这样海量企业没独立的注册商标,使人非常难想象企业靠什么去进步,即便经过艰辛努力,生产出优质的商品,又怎么样让买家去熟识他们的商品,打源于己的品牌?如《中国常识产权报》得一则报道,上海“三枪”集团90年代初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基础上研制开发的“柔暖棉”技术,因为没申请专利而被仿制,甚至还让人成批的生产用来制造该商品的设施,与让人仿冒后抢注专利,反诉其侵权而白白吃了哑巴亏。相信这类法制报道,不只帮助企业从中获得要紧教训,而且更要紧的是向海量企业传播了常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意识。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目前世界常识产权保护范围中涉及面最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是WTO成员国需要遵守和实行的协议。中国毫无例外的也要完全履行TRIPS协议,而国内现在常识产权法律规范与TRIPS还未完全接轨。有鉴于此,法制报道在密切关注国内常识产权范围的四部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角逐法)的修改进程同时,应重视向大众准时传播有关信息和常识,在常识产权保护方面充分借助法律空间,努力防止经济贸易争端和冲突。
目前大家不少企业对常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程度认识仍不够,对此,法制报道不可以等闲而视之,要为宣传常识产权保护作努力,以使之适应WTO活动规则。
(3)宣传法治环境,为招商引资服务
加入WTO后,势必会吸引海量国际公司来华投资,外商的投资对象的选择上,总是取决于当地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的优劣将会成为一个至关要紧的原因。因此,法制新闻报道在宣传当地法治环境方面应多下功夫。
2000年7月7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记者采写的《为金张掖“淘金”》,介绍了1997年荣立最高人民法院集体一等功、荣获1998年“全国出色法院”、1999年甘肃“人民认可的好法院”的张掖区域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促进经济进步的事迹。其中谈到当地倍受瞩目的斯丹纳(甘肃)啤酒花加工公司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获得了该案申请实行人美国投资方的高度评价。美方董事长对记者说:大家对张掖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很认可,大家会绝对遵守中国的法律规范,为西部大开发做出贡献。从这一报道中,广大读者,尤其是有意投资西部的企业,对张掖的好法治环境产生了深刻的印象。
伴随国内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势必会带来经济纠纷的增多。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的处置,无疑倍受大众媒体的关注。法制新闻应在报道当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秉公执法的案例的同时,重视新闻方法的综合应用,消息、通讯、言论多种题材并举,以多窗口、多种形式展示国内法治环境和投资环境建设的收获。
在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今天,伴随国内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进步, “依法治国”基本策略的推行,大家看到了法制报道中出现的可喜的新气象,同时也看到了法制报道中出现的不如人意的新问题,这将意味着将来的法制报道的工作任务将更为明确,更为艰巨,同时也对法制报道新闻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素质需要。在新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大家的法制报道应继续坚持服务于大局,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客观公正报道,增强普法宣传力度,努力建设具备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蓝鸿文《专业采访报道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15—116页
(2) 《法制新闻业务》1987年第1期第10页
(3) <<法制新闻业务>>1987年第2期第25页
(4) 吴庚振 《新闻评论学通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第64页
(5) 《新闻记者》 1999年第4期朱家生 《试论客观报道与新闻真实性的关系》 第42页
(6) 1998年第9期维铭 《现场直播庭审成为新闻热门话题》第1页
(7) 《新闻记者》 1998年第7期戴围城《法制报道注意问题》第48页
(8) 《中国记者》 1999年第9期 艾丰《舆论监督十题》(上)第33页
(9) 《中国记者》1999年第10期 艾丰《舆论监督十题》(下) 第70页《新闻记者》
(10) 《新闻记者》1998年第9期谭榷《也谈“新闻与司法冲突之深思”》 第34页
(11)同上第36页
(12) 《中国记者》2000年第7期唐小兵《从“风水事件”说开去》 第30页
(13) 《新闻记者》2000年第5期罗昕《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法学探讨》 第38页
(14)《中国记者》2000年第9期张国香《西部大开发需要哪种法制新闻》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