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死刑(Death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办法。在国内,包含死刑立即实行和死刑缓期两年实行两种状况。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故又称生命刑。由于生命是人的存在方法,是人身所有权利和利益的载体,可以说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又称为极刑。死刑作为一种刑罚,除去具备刑罚的一般特点,还具备其独特质,最显著的莫过于它的严厉性。第一,死刑剥夺的人的生命权是人非常重要的权利,生命是所有权利的基础,一旦生命没有,那样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了;第二,它带来的痛苦也是最大的,一个生命的终结,除去犯罪者自己要经受的莫大痛苦,还有带给亲人的心理阴影及思念之痛;第三,死刑的威慑力也是最大的,这是其他刑罚达不到的成效;最后,它具备不可逆的特质,人死不可以复生,一旦死亡则会永远消失。不像财物,失去还可以回来,而生命则没恢复的可能。所以大家需要理智、慎重的对待死刑。
[关键字]死刑、政策死刑存废、程序
1、死刑的产生、进步及近况
(一)死刑的产生
马克思在讲解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规范的关系时觉得“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在最原始的时候死刑是无规则的,它不止是由于同态复仇、血亲复仇。因为要存活,物竞天择,除去复仇这一缘由以外,大家为了存活,不能不对其他能给自己存活带来威胁的大家实行死刑。随着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产生了私有经济、私有规范,当别人的行为威胁到自己利益时,为了维护以有些特权及自己的统治地位,统治者设立了国家机器——军队与监狱,从而 使死刑开始以一种正式适当的方法存在,并被用了千百年,以到今天天。
(二)死刑的进步
从奴隶制时期的墨、劓、 剕、宫、大辟到封建年代的笞、杖、徒、流、死,一直至今的各种刑罚,包含死刑。可以看出刑罚的方法愈加文明,从残害人的肢体到现在的文明刑种,这都是社会的进步。也可以看出,从古到今自始至终都保留着死刑。死刑是在历史起伏动荡中进步的。当社会安定,国泰民安,那样统治者就会对犯罪者宽大处置,无论是从死刑的类型还是从处以死刑的人数来讲都是极少的,阶级矛盾缓和,所用的刑罚即便是死刑,手法更不是非常残忍,比较人道些‘而遇见社会政权交替时,社会秩序一片混乱,各种犯罪曾出不群,“乱世用重典”,一旦各种矛盾激化产生冲突时,死刑的类型及处以死刑的人数就会增多,而且残酷无比,以此来镇压和威慑大家不再犯罪。但总的趋势是死刑在降低,死刑的办法愈加文明人道。现在国内实行死刑复核规范和死刑缓期两年实行规范来严格限制死刑的实行量,在适用死刑上使用枪决和注射的方法,是为了减轻罪犯行刑时的痛苦。
(三)死刑的近况
截止到2000年十月,在全世界范围内,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有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而保留形式的国家大约有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0 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有71个。
因为社会性质及政策的不同,致使了死刑政策的多元化,大家可将它分为四种状况:第一是绝对废除死刑的,在这类国家的宪法及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彻底废除,不适用死刑,自1848年圣马力诺率先废除死刑以来,以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愈加多,这类国家都是启蒙思想风靡的国度,他们对人权彻底的尊重,是死刑没有是什么原因;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为部分废除,只对普通的刑事犯罪废除,对于紧急的罪行,如叛国罪及复杂的政治犯、军事犯保留死刑,或者在发生战争时有的罪行会危及到国家安全时,普通刑事犯罪也会被适用死刑;第三,实质废除死刑,也称为事实废除死刑,在这类国家里虽有法律规定死刑,但也只不过 保留一种形式而已,在实质中未判过死刑或判处死刑却并未实行,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类条约形同虚设,与废除死刑同样,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死刑;第四是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死刑,而且也实行,但对判处死刑实行严格限制,并呈现出“限制渐强”的趋势,譬如国内就是。
2、世界范围内死刑的存废观
死刑被毫无怀疑的用法的千百年,一直未有人对此产生质疑,直到贝卡利亚及很多学者在启蒙运动过程中提出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非必要性,由此在全社会产生轩然大波,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的争论日益激烈。
(一)废除死刑的看法
那些启蒙思想家人道主义者们觉得“天分人权”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这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既然国家要保护人的生命权,就不可以随便使其消失;社会契约论者卢梭觉得“订立契约的大家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组成国家最高权利,但不包含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各种权利之王,假如连生命权也不拥有,怎么样去享有其他权利呢;死刑的不可挽回性也非常重要,一旦错用死刑,人的生命就没办法再恢复了,所以终身奴役刑优于死刑;有些社会学家觉得死刑具备恶的导向用途,而且死刑的适用轻重差别非常小,所以非常难作到罪刑相适。
(二) 保留死刑的看法
第一,传统的思想家觉得 死刑的合理之处在于“杀人偿命”、“以命抵命”,这种是非观念长期保留并继续传承,让人们认可并适用;有的社会学家觉得趋利避害,死刑的威慑用途不可忽略,对于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度及区域来讲,死刑是不可代替的,而且因为它的严厉性,有教育和挽救的功能用途;社会情况复杂,死刑是必要方法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觉得犯罪是对所参与订立的契约的公然违反,应遭到处罚。伴随司法日臻健全,严格限制死刑可防止用或判刑未必就会实行 。假如废除死刑,那样最高刑就会是终生监禁,不只会导致财物资源上的浪费,还会有罪犯越狱逃脱再报复社会的可能;依据罪行均衡原则,假如所犯之罪罪大恶极而不实行死刑,那样因为被害者家属的仇恨致使“私人司法”的出现,就会致使更多的刑事案件的发生,也会使公民对国家、失去信赖。
(三)国内的死刑存废观
部分学者觉得国内应适应年代时尚的进步,废除死刑;而有的学习和则需要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刑罚,加强死刑实行量,显然这一看法是不可取的,大多数学者则需要保留死刑,降低死刑并防止适用死刑,死刑的限制论一直以来是国内刑法学界的通说看法,因为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的沉淀,与现在东西部经济进步的不平衡,决定了中国现在没办法全方位的废除死刑 ,所以,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走符合中国近况的道路才会正确引导社会的进步。
国内1997年〈刑法〉修订后的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相比 ,已有所降低了。但因为中国国情限制,适用条件仍受限制,中国人口基数大,社会治安相对来讲还是不好,紧急犯罪较读。还有美国、台独权势及其他恐怖组织不断活动搞破坏,给社会主义建设添乱,使得每年的犯罪活动还非常猖獗,每年被实行死刑的人数仍然较多,故产生了所谓的“人权 ”问题,所以应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慎用死刑,是国内国情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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