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员工一同推行:重点是怎么样理解“集体”决策
两个以上的国家员工共谋、一同挪用公款的,当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员工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总是于事前或者事后,在领导班子内部与个别成员甚至全体成员进行“研究”,形成所谓的“集体决策”。对这种“集体”挪用行为,应当怎么样处置,理论界存在两种倡导。一种倡导觉得,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没规定单位犯罪,“集体”挪用不构成犯罪;另一种看法觉得,对这种行为应当依据职务犯罪的特征和具体状况进行具体剖析,符合一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反之,则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笔者觉得,依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讲解规定,挪用公款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没有单位犯罪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个自然人。依据国内刑法中的一同犯罪理论,不论是挪用人与用人共谋,还是两个以上的挪用人一同挪用,只须他们在主观上有一同的挪用公款故意,客观上推行了一同的挪用公款行为,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一同犯罪,故“集体”挪用当然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但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挪用公款的行为与单位行为总是不容易区别,对这样的情况能否均以挪用公款罪论处,重点要看是不是拥有挪用公款罪的特点——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私利性,客观上推行了擅自支配公款的行为。假如单位少数领导甚至全体领导损公肥私,擅自将公款挪归个人用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假如单位领导经集体研究讨论,为单位利益挪用公款给别人用的,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可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论处,而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集体研究挪用公款可以构成一同犯罪,但并不是所有些“集体”挪用都是一同犯罪,实践中不少所谓的“集体”挪用并不真的反映集体意志,只不过被作为掩饰挪用的方法而已。假如行为人借助职务便利,自己建议武断拍板,抢先形成所谓“集体决策”,集体研究走过场,或者借助职权已实行了挪用行为,又向“集体”成员“打招呼”,与向集体成员谎报状况、诱骗形成所谓“一致建议”,然后推行操作等,并不可以体现“集体”意志,也不应以集体挪用对待,对于这种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以集体为幌子,实则为个人挪用的情形,不可以以挪用公款罪的一同犯罪处置,只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单独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员工与普通职员一同推行:要考虑公款的作用
依据国内刑法理论,不拥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有身份者推行真的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在无身份者可以参与真的身份犯的部分实行行为的状况下,还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一同实行犯。对挪用公款罪而言,非国家员工因其身份所限虽然不可以单独推行挪用公款犯罪,但他可以教唆或帮助国家员工推行该罪,或者与国家员工共谋,由国家员工推行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而由非国家员工单独推行或与国家员工一同推行用公款的行为,从而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同实行犯。
当然用人要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需要拥有肯定的条件。在主观方面,用人与挪用人具备一同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即便用人不只要有“用”的故意,而且还要有“挪”的故意。假如只有“用”的故意,未与挪用人形成“挪”的故意,则不构成一同犯罪;而且这种一同故意需要是在挪用公款前形成,即是事先共谋的一同犯罪。在客观方面,用人需要参与推行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如指使、教唆国家员工挪用公款归自己用,或者参与策划怎么样挪用公款、怎么样掩盖挪用行为等。据此在以下状况下,用人不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1.挪用人将公款私自挪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用人,用人对该款的真实来源并不知情;2.用人向挪用人借贷时虽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挪用人出借的为公款,但其并未参与策划或指使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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