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专利权;个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
在常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科技的革新对一国的经济进步至关要紧,被觉得是对革新的勉励效果最好的专利规范,也面临着怎么样定位的问题?面对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需要日益加大专利权保护的重压,业内的很多人士就此觉得,加大专利权的保护乃是国内以后在常识产权规范进步中的重点,也是目前刻不容缓的任务。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反对的声音,呼吁要警惕常识产权保护的攀高和超标。而英国“常识产权委员会”于2002年发表的一份报告,也对进步中国家怎么样正确对待本国包含专利权在内的常识产权规范提出了警示。在这种背静下,国内在专利规范上应采取哪种立场和方案?是应追随发达国家的这种趋势进一步扩张对专利权的保护?亦或是应冷静地考虑以作出合适本国近况的方案?而这一系列问题的重点之处则是怎么样为专利权设定一个适当的边界?本文通过剖析专利规范的目的与专利规范的运行机制,从而指出确定专利权的合理界限,应当是在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种适合的平衡点。而这一基点的确定,需要与本国的经济进步水平相适应。
1、专利规范目的之探讨
评价一种规范的安排是不是合理有效,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标准则是这一规范的实质运行使得设计规范时所确立的目的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达成。在对专利权边界的确定问题上,笔者以为也应第一探讨这一规范或权利设置时的目的所在。
专利规范的目的历程了一个变化。刚开始涉及专利保护的1883年《巴黎公约》中显示出来专利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业产权。而在专利规范历经百年之后,于1995年WTO成立时生效的《常识产权协议》中确立的目的则是:促进技术的改革、技术的出售与技术的传播,以有益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法去促进技术常识的生产者与用户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对此,国内《专利法》也有一样的规定:为了保护创造创造专利权,鼓励创造创造,有益于创造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技术进步和革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指定本法。从中大家可以看出,专利规范的立法理念在百年当中历程了一个重大变迁,即从单纯的保护权利到更有效地保护权利和更为看重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推进了。①这也就意味着,专利规范在日常要达成两个目的:即提供有效的机制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从而不断激起大家的革新;同时,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接近和借助专利技术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先进技术的广泛传播,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从中大家也可以发现,虽然专利权被觉得是一种私权,是一种私人的财产权,但法律对其提供保护的最根本目的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表面看起来是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垄断性的、排他性的权利保护,但这一保护的最后目的是为了激起大家的革新,从而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一种动力。虽然其他的私权也会涉及到对公众利益的保障,但专利权不同于其他私权的要紧之处在于,公众利益成为专利权的直接保护对象,而普通的私权最根本、非常重要的目的则是达成对个人利益的维护,社会利益只不过其深层的目的。因此,笔者以为将专利权界定为一种因公权力介入自然状况的产物,或许会更好地说明专利权的特质。正由于这样,大家对专利权的理解就不可以仅仅将它定位在一种普通的私权层面,而应更多地去考虑其特殊性。
明确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则在界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就应沿着怎么样更好地达成这一目的的方向而努力。
2、平衡论—专利规范的运行机制
“平衡”也可以理解为均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均衡是指利益关系中的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的而趋于持久存在的一种相互用途的形式。②这种“平衡”模式正是专利规范运行机制的核心部分。
如上所述,设置专利权的目的就是要达成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但大家非常快就会发现,这一规范的两个目的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因此,要想达成专利规范的目的,就需要在这两种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以达到平衡的状况。
在专利规范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表目前,对个人利益的适合保护,是达成社会利益的首要条件和基础。大家了解创造创造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创造人需要投入很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要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而创造人所创造出的成就即专利权的客体,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具备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时用或被多人反复用而不致减损,也不会增加额外的本钱。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搭便车”现象。因此,若不对这种创造创造给予特殊的保护,则创造人就没办法或很难收回其在革新过程中所投入的高额本钱,而免费用或仿制别人的创造创造者,却可以不付出或仅付出极少的本钱就能获得巨大的价值。这不只会导致创造人与免费用户之间的不公,也会很大地打击大家的革新热情。
最后大家可能都不想投入本钱去革新,而是等待别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就后而进行仿制。这最后会妨碍技术的进步与社会的进步,从而使得专利规范的目的落空。国家通过赋予创造人以专利权,使得创造人在肯定期限内就其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权,任何别人未经其许可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用法其专利技术,这就使得创造人得以收回其投入的研发本钱并获得肯定的价值,从而激起大家持续的革新,进而达成专利规范的根本目的。且专利权的设置也会促进市场的角逐。就专利权人而言,因为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并不意味着可以永久占有角逐优势,技术创造会不断地被加以改革,为维持我们的市场优势,就需要不断进行革新。而对于专利权人以外的角逐对手,为了可以与专利权人相角逐,也需要进行独立的开发研究,开发出与之不一样的更新更好的技术,以对抗其他角逐者。因此,专利权的设置就创造了一种不断启动和保持开发研究,从而保持角逐的动力和机制。
但其次,对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保护又或许会限制或妨碍公众利益的达成。技术创造作为一种信息,又具备公共产品的属性,社会公众对其也享有合法的需要。因为大家学习常识不能离开对别人思想成分的吸收,因此思想或信息向公众公开对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在当今如此一个信息世界,极少有信息是完全地来自于一人,有时候是源于对已经在公共范围的东西的整理。大家要想不断地进行技术的改革和革新,就需要打造在已有些常识积累的基础之上。③就专利技术的后续创造,需要要以现有些创造为基石。因此,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对信息的公开和接近是需要的,即信息的公有范围越广,对其越有利。但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本质上却具备反角逐的特质。专利权人为保障其在市场角逐中的优势,就或许会尽可能限制别人对其信息的用法并会自然地开发限制模仿的策略。而在专利权过于“密集”的范围内,别人因为惧怕遭到专利侵权的指控,而遭受经济损失,使得在同一技术范围中进行开发研究就会有所顾忌,这在一定量上就妨碍了新技术的产生。而且若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就会致使后续的创造遭到很大的妨碍。因为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别人未经许可就不能从事对其专利商品的制造、销售等活动,这在一定量上就限制了商品的供给量,从而大概使得该范围的商品价格相对抬高,使买家的利益遭到肯定的损害。④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潜在地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正是因为专利规范中这两种利益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国家在做立法决策时就需要要综合考量这两方面的利益,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两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达成,因此,可以说专利规范是一种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专利权被觉得是国家“以垄断换取公开”的机制,国家通过赋予专利权人以肯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从而换取其创造向社会的公开,最大程度地防止这种临时的垄断所引发的不利,而使这种勉励模式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是规范设计的重点。而达成这种利益平衡的目的最重要的则是要对专利权的范围做一个适当的界定。由于专利权的范围即信息专有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对专利权人保护的力度,也就是对革新的推进力,并且也直接影响到了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自由接近和用的程度,从而对后续的革新产生影响。
因此,在确定专利权的合理边界时,最重要的规范就是在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使各方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达成。具体来讲,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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