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

点击数:540 |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www.hnqtw.com

    1、 电子垃圾邮件现象的产生

    伴随网络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正越来越地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互联网也已经愈加成为大家社会生活的要紧场合。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既致使互联网中的信息来源途径广泛、内容丰富,同时又为信息的交流、传播,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为广阔的空间。比如:网站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特别是免费邮箱服务)很大地提升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伴随大家对电子邮箱服务的依靠愈加强的时候,大家慢慢发现我们的电子邮箱开始天天会多出一点无用的广告邮件,日渐地愈加多,甚至有些用户电子邮箱中的广告邮件因为来不及清理,致使了电子邮箱的崩溃。更有甚者,有些广告邮件本身就带有病毒,会致使用户的计算机染上病毒,从而给用户导致了非常大地损失。而当用户计划向发信人拒收此类广告邮件时,常常会发现寄发电子广告邮件的地址一般是伪造的或并没有的。
    电子广告邮件,一般又让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叫做“不请自来的商业邮件”(Unsolicited Commercial Email ),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青睐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大家在访问各网站时,随着而出的不少时髦性电子广告。由于它们一般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2、 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

    对于海量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媒体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媒体广告商有价出售电子邮箱所有者的有关资料。由于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有关的材料。因此,对于海量用户包含电子邮箱在内的有关材料,网站势必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很多出现,一方面致使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其次也由此引发了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 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很多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法——电子邮箱外)。探讨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媒体广告商任意在互联网上很多搜集海量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浪费时间费力,而且也没有侵犯互联网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媒体广告商很多转卖其学会的会员资料,包含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致使网络媒体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很多垃圾邮件。这非常像现在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方法地获得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公告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些私生活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遭到保护,不被别人非法侵扰、了解、搜集、借助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随着着人类对自己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伴随网络的迅猛进步,不但传统的隐私权遭到了很大地挑战,而且互联网空间个人隐私权也遭到了严峻的挑战。怎么样强化互联网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怎么样协调、平衡互联网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互联网立法的当务之急。
    互联网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些私生活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遭到保护,不被别人非法侵犯,了解、搜集、复制、公开和借助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锐信息,包含事实、图象,与毁损的建议等。”(((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互联网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企业来讲已经变成了能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收益,海量网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媒体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要,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导致了垃圾邮件很多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有买家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些隐瞒、支配、维护与借助权。”(((
    综上所述,导致电子邮箱里出现很多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有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互联网用户对我们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互联网空间中的延伸与进步,成为了现在民事立法的要紧任务。”(((譬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置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二) 违反合同义务,侵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很多电子广告邮件,网络媒体广告商必然要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很多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导致服务器负担过重,因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肯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或许会由于网络媒体广告商占有很多的互联网传输频宽,而导致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没办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导致巨大的损失。从而必然从根本上降低用户对该服务器的用法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用法、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其次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一般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借助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非常显然网络媒体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3、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剖析其形成缘由,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来自于互联网的固有特质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少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及有关技术保护手段的滞后也是一个要紧原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大互联网法律方面已经获得了共识的首要条件下,又纷纷采取了有关的法律手段,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 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模式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互联网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需要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公告,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用信息;允许用户查询有关我们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需要网站采取安全手段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除此之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觉得“大家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互联网上保护买家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法。”然而伴随网上个人资料很多失窃的现象愈加紧急,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大对互联网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除此之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商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 V Nissan 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了解公司政策(了解Email可被其他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站的访问不构成截获。”(((
    (二) 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法,来保护互联网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如上文曾提到的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置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智能化的个人数据处置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采集处置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有关法规。它们一块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备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看上去对个人互联网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愈加有力。
    除此之外,国内的台湾也于1995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置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推行细节,也对个人互联网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4、国内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手段

    在国内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海外相比,因为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手段,仍看上去缺少力度。伴随该问题的日益紧急,笔者觉得,国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这种问题的产生。
    (一) 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首要条件下,借鉴外国经验,制定国内解决互联网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
    因为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互联网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以国内第一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定国内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互联网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大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即面对互联网,原有些民法应该怎么样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互联网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
    在现在条件不成熟的状况下,可以仿照对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待条件、机会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健全),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有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讲解。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网络的规则都不应妨碍其进步”这一基本原则。
    (二) 在具体做法上,需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既保护自己利益,更要加大对互联网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1、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互联网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
    因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不是考虑广告邮件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依据我们的意愿去选择是不是同意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降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一同侵权风险,其次,也充分体现了互联网的自由性和互联网空间适使用方法律的私法性。
    2、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自己的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对互联网用户加大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借助我们的优势——技术,来加大对互联网的审察。由于这一方面可以降低并预防那些不法网络媒体广告商借助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可以随时通过其自己的技术,监测网络媒体广告商是不是违反服务合约而很多乱发广告邮件,而如此做既利人又利己。


    联系地址:上海嘉定区城中路20号上海大学常识产权学院 邮编:201800
    联系电话:021|69980193 Email :dabao0704@sohu.com


    (((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 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 刘德良,《论网络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8月28日。
    (((刘德良,《论网络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王全弟 赵丽梅,《论互联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110页。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中国人事人才网(https://www.xftgo.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中国人事人才网微博

  • 中国人事人才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