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会计改革方向,稳步推行新会计准则

点击数:362 | 发布时间:2024-12-10 | 来源:www.qianlia.com

    2007年,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全方位实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在这一大背景下,国有企业应何时实行新准则?面对新准则的挑战,国有企业怎么样应付?假如实行新准则,应该做好什么筹备工作?笔者觉得,国有企业应付新准则,应紧紧把握三个要素——把握方向,领会实质,稳妥推进。

    把握方向

    目前形势下,新旧会计标准并存的格局依旧存在。尽管新准则已在上市公司等全方位推行,但国内原来发布的行业会计规范和《企业会计规范》与有关专业核算方法、问题解答等并未废止,行业会计规范与《企业会计规范》并存,原会计准则与新会计准则并存。

    《企业会计规范》自2001年起在所有股份公司推行,但自2007年开始实行新准则的上市公司不再实行《企业会计规范》。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已经实行《企业会计规范》的企业应继续实行,同时还应实行有关专业核算方法及问题解答。除此之外,部分尚未实行《企业会计规范》的国有企业,仍应实行财政部1993年发布的相应行业会计规范。

    对于基础工作比较扎实、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财政部鼓励实行新准则。但,因为新准则改革了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可能影响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因此,期望实行新准则的国有企业,应与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准时交流,有关会计政策应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规定程序表决通过。

    大中型企业推行新准则乃大势所趋。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近期明确指出,新准则“2007年在上市公司推行一年后,经过总结、调整和健全手段,2008年推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推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到2009年争取全方位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方位实行这套准则体系”。因此,新旧准则并存的格局时间不会太长,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行新准则是基本方向,是大势所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

    近期,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明确规定具备公共受托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的主体应全方位实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其他主体应实行专门为中小主体拟定的简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目的是减轻报告负担,减少信息本钱。所谓具备公共责任的主体,主如果指公开发行证券的主体与银行、保险、证券经纪、养老基金、一同基金、投资银行等机构。

    就国内而言,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实行新准则符合国际惯例,是国内会计标准与国际趋同的一项要紧内容。所以,国内下一步会计改革的方向很明确:上市公司、金融证券保险企业、大中型企业等具备“公共受托责任”的主体实行新准则,其他企业则实行《小企业会计规范》。因此,国内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规范》并不会废止,但会逐步修改与健全。

    领会实质

    第一,新准则需要愈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就,细化信息披露,强化管理层责任。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比较灵活,需要会计职员进行很多的职业判断。对此,很多企业以为会计准则灵活了,会计职员“毛估估”就好了,这是一种极为错误的认识。新准则的确增加了管理层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但并非给予企业完全自由,实质是增加了管理层责任。

    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在企业,但责任也在企业。假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就,企业应负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安然事件后国际会计准则进步的一个基本趋势,即会计处置的权利和责任均由企业承担,强化管理层责任。对此,新准则需要管理层应在财务报告中作出“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就是管理层要承诺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内新修订的《刑法》规定,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违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借助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准则细化了信息披露,事实上通过财务报告公开了企业与会计处置有关的所有信息,将企业暴露在公众面前,从另外一个层面加强了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力度,对此企业管理层需要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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