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含组成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宪法保障生活在美国的所有人享有基本权利,自主和自由。就与美国刑事法有关的而言,它们当中最重要的是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被告人不被迫证明他们无罪。政府证明他们有罪需要超越合理怀疑。这类构成联邦——州体制的权利由宪法规定。特别要紧的是5、第六与第八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保护被告人不陷于双重危险之中(在同一机构中以同样的罪受审超越一次),并且反对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被告人自证其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也保护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这一在权利法案中具备重大意义的用语,尤其是在20世纪,被法院讲解为赋予被告人广泛的保障和权利。
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由犯罪地的公正的陪审团飞速而公开的审判”。它也使被告人享有抗辩和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事实上,后者也已经扩展至在刑事审判中保障所有些被告人享有充足的辩护。
第八修正案排除去对被告人的“超额保释金”与禁止“残酷和异常的惩罚”。后者被法院讲解为限制了推行惩罚的类型。在1972年,基于宪法的规定38个州的死刑条约归于无效。有的州为通过合宪性审察而重新修订。现在,38个州设有死刑条约。但在美国的规范中处于最高地方的是联邦宪法,而不是美国刑事法本身。国会和各州通过的法律不能违反宪法。
各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犯罪和辩护理由)与“刑事程序”(明确规定逮捕、起诉、审判、控诉和释放等刑事程序的每个阶段)。各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州刑事法,由州和郡县的检察官实行,地方和州法院裁判,与在州和地方监狱内行刑。国会通过的联邦刑事法,由联邦法律推行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与缓刑和假释组织实行,起诉,裁判与行刑。
联邦体制
有20多个专门性的联邦法律推行机构,多数隶是司法部与财政部。最著名的联邦法律推行机构有联邦调查局和毒品实行管理局(是司法部)与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保密总署和海关总署(是财政部)。这类机构的总部设置在华盛顿特区,在全美国都有分机构,并且在国外有分设机构。
联邦检察官,被叫做“美国的代理人”,由总统为美国的94司法区委派。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起诉联邦犯罪。作为总统的受任人,联邦检察官享有广泛地自主权,但他们向作为司法部长并且是总统内阁成员的联邦总检察长负责。
在华盛顿特区司法部的刑事署对联邦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技术和一些指导与进行监督。司法部的总部还包含专门性政法单位与有组织犯罪、战争罪行,反托拉斯和国际毒品买卖等全国性机构,一般与联邦检察官合作。
那些被判监禁的联邦罪犯关押于受隶属司法部的联邦监狱局管辖的刑罚机构。这类监狱分布于全美国;在联邦法院中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关押于任一联邦监狱。但关押于联邦监狱的犯人应少于全美国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
很多刑事司法活动在州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州级法律的推行主要分散于郡,市与镇。州级警察局在主要的州级公路和乡村区域行使权力。他们一般具备其他的有限职责,包含保护犯罪记录。州总检察长,不像联邦总检察长,一般极少或者没政法权力,虽然他们负有刑事抗诉的责任(检察官抗诉和被告人申请抗诉)。起诉是项郡级职能。多数被叫做区域代理人的检察官由选举产生。
各郡设有看守所关押等待审判的被告人和被判轻罪的罪犯(判处少于一年监禁刑的罪犯)。缓刑部门一般也由郡组织。有20000多个独立的警察部门隶是地方政府。多数设在小城镇而且不足20名警员。相反,大城市的警察局则非常大。比如,纽约市警察局,是全国最大的,大约有38000名警员。在州法院上被判重罪且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关押于州监狱,一般称为“矫正所”。
州刑事实体法
虽然根来自于英国普通法,但美国刑事实体法是成文法。在美国没普通法上的犯罪。换句话说,刑法由各州立法机关(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拟定。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有一部广泛内容的刑事实体法典,由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具体犯罪行为规则,与免责事由和正当理由规则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地使用了模范刑法典,它是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掌握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起草的。模范刑法典在美国刑事实体法中发挥了很大有哪些用途。
在美国刑事法中最根深蒂固的原则之一是没可责性或者没可罚性就没刑事责任。依据模范刑法典,有责性有时是指犯罪心理或者“精神情况”,它通过故意,明知,卤莽或者疏忽的反映而得以成立,这类都由模范刑法典详细地规定。除轻罪和某些矫正罪外,模范刑法典需要犯罪的每一个要点(行为,随着情形,结果)都有具体的可责性。
刑法典规定的禁令构成了罪刑规则——侵犯人身罪(如,谋杀和强奸);侵犯财产罪(如,盗窃和纵火);破坏公共秩序罪(如,扰乱行为和暴乱);破坏家庭罪(如,重婚和乱伦);与妨害公共管理罪(如,行贿和伪证)。
联邦刑事实体法
什么犯罪由联邦管辖与什么犯罪由州管辖?这个问题没明确的答案。事实上,犯罪行为不可以分置于这两个篮子。在单一行为或者过程行为既违反联邦刑法又违反州刑法时,可能由两个政府起诉,由于依据“双重主权”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人不可以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审),不适用于依各自主权的分别起诉。
理论上,国会的权力限定于宪法第一部分了解列举的权力。像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与违反宪法和联邦法定权利的犯罪显然属联邦政府的核心权限管辖。但,借助依据商业条约和其他弹性规定而扩张的权力,国会已经通过了处置毒品买卖,武器,绑架,敲诈勒索,汽车偷窃,欺诈等等犯罪的联邦刑法。
.最高法院极少能发现国会在无权的状况下通过联邦刑法。部分缘由是,联邦刑法的范围在整个20世纪被无情地扩大。今天,联邦刑法可以应用于起诉很多传统上被觉得应由州起诉的犯罪。但,在实践中,联邦刑法可触及的最大限制是资源。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法律推行机构,与联邦检察官,只能调查和起诉他们辖区内所有潜在犯罪的一小部分。
刑事程序
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刑事程序规则。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且由最高法院颁布,受制于国会的修改。州刑事程序规则一般由州立法机关拟定。
在第八宪法修正案中的23项权利中,有12项涉及刑事程序。在二战前,这类权利只被觉得保护个人并且针对联邦政府。从二战以来,事实上这类权利已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约合为一体并且也适用于州法律的推行。联邦宪法设置了公民反对警察,检察官,法院与监狱官的权利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标准。各州亦准予刑事被告人更多的权利。比如,像纽约如此的州,实质上比联邦最高法院更多的保护刑事嫌疑犯和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在美国的法律用语中,刑事程序涉及有关警察调查的宪法、法定、行政的限制——对人身,地方和事物的搜查,查封和审问——也涉及刑事过程的正式步骤。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保护公民,不止是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防止警察行为的越权。
辩护权
在嫌疑犯成为被告人时辩护权开始,即是在审判程序开始时。假如被告人无力请律师,法官在首次庭审时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Gideon v. Wainwright 案——觉得政府需要为无力请律师的重罪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
保释金与审前羁押
假如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样法官需要作出审前释放的决定,假如如此,那样应该交纳保释金或满足其他条件。过去,法院觉得除非被告人具备明显的暴力危险不然就应该释放被告人。尤其是,尽管假定保释金与审判时出庭之间有联系,法官还是对因紧急犯罪而被捕的人设置了高额保释金,由于他们与公共安全有关,如,假如释放那样被告人将推行更多的犯罪。在法院发现被告人有对社会导致更紧急的犯罪倾向与综合释放条件后不可以合理保证社会安全的明确状况下联邦法律允许不能保释并进行审前羁押。
正式指控与大陪审团
联邦检察官有权决定是不是对被捕者提起指控,指控何罪与指控刑期。但,多数检察官在程序的早期就决定对被捕者免于起诉由于:
被捕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是犯罪,但太不重要而不需要起诉;
虽然是犯罪,但不可以查明;与
虽然是犯罪,但检察官觉得审判前的处置或者其他手段是更适合的。
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可以毫无偏见地自主免除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过将来可以提起同一指控。第六修正案规定除由大陪审团控告外没刑事诉讼。但,最高法院觉得这一包括在权利法案中的权利并不约束各州。因此,各州可以自己决定是不是在正式刑事程序开始时用大陪审团。
被告人需要在短期内被讯问与正式提起指控。在讯问中,法官审阅正式指控与提及的各项指控,询问被告人是不是服罪,无罪或者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多数州也允许为特定的目的进行无争辩解,等于有罪辩解。无罪辩解可以改为有罪辩解。只在有限的情形下可以撤销有罪辩解。
审前筹备
刑事程序规则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肯定的期限为抗辩指控或者探寻证据进行审判前筹备。另外,被告人可以有限制地用检察官提出的某些证据。依据多数州的规则,假如辩护方申请,他们有权复印被告人的供述,复印科学鉴别与控方证人证言。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告人应提前公告控方他们计划进行的辩护理由诸如不在犯罪现场或者精神错乱。
控辩买卖
美国的“控辩买卖”惯例常常被误解。更正确地说这一惯例是项罪责“打折”规范。90%多的定罪结果是有罪的。对多数服罪的被告人而言,就没“买卖”。相比较,被告人更想同意检察官所提出的降低一些指控换取被告人承认剩下的一项或者多项指控。
在联邦级别上,有“控辩买卖”的惯例,即是,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减低对较重之罪的指控,且被告人承认较轻之罪的指控。在一些县市,法官明示提出判决打折。比如,假如被告人在审判前服罪那样他最少判3年,最多判5年的监禁刑;但假如在审判时证明有罪那样他将面临最少5—10年,最多15年的监禁刑。
受审权
被告人享有公开审判的权利。因此,联邦法庭对公众开放,包含记者。事实上,最高法院觉得被告人不可以舍弃公开审判的权利由于其他公民也同时享有这种权利;在刑事审判时法官不可以禁止新闻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允许相机(固定的,移动的或者电视)进入法庭。某些州,像加利福尼亚,允许电视实况转播刑事审判。支持者觉得电视转播为那些不可以亲临刑事审判的广大的公众提供法律教育。反对者觉得法庭上的电视转播影响律师,法官,陪审团的行为,并且影响法庭氛围。联邦法庭中不可以有照相机。
依据第六修正案,刑事被告人享有飞速审判的宪法权利。规定犯罪和指控的间期的时效条约,不是飞速审判权。宪法规定控告和审判之间不能有不适当的间期。但,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规定超越就违反飞速审判权肯定期限。每一个案件需要被单独地评审。各州均有飞速审判规则规定限定的时间内检察官和法院需要对被告人提起公讼。
第六修正案同样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与多数权利一样,陪审团审判权可以舍弃。被告人可以选择独审或者服罪。一般,被告人更有机会由陪审团宣告无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宣告无罪。但一些被告人更想由法官审判,由于他们觉得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发现漏洞;法官在“长椅”审判后会作出更仁慈地判决;或者犯罪的性质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第六修正案同样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与多数权利一样,陪审团审判权可以舍弃。被告人可以选择对席审判或者服罪。一般,被告人更有机会由陪审团宣告无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宣告无罪。但一些被告人更想由法官审判,由于他们觉得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发现漏洞;法官在“对席”审判后会作出更仁慈地判决;或者犯罪的性质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虽然宪法没需要,但在联邦体制和各州的实践中,陪审团需要达成一致判决。陪审团不可以赞同所谓的“悬挂陪审团”。在悬挂陪审团事件中,判决无效,并且检察官需要作出是不是重新审判被告人的决定。对被告人重新审判的次数没限制,但超越三次审判的被告人极少。
审判
在美国最多只有10%的刑事案件由审判解决。刑事审判打造在对抗规范的基础上。辩护律师代表他的当事人,无论他是不是相信他的当事人有罪。检察官代表国家和人民,同时作为司法职员对行为承担伦理责任。
宪法规定,为了查明被告人的罪行,事实的认定者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需要确定检察官已经证明犯罪构成的每个要点超越合理怀疑。这就是常用格言“被告人被假定无罪”的内涵。
双方均有权传唤我们的证人和传唤不是自愿出庭的证人(他们的证人)。辩护律师对己方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与对他们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但陪审员不可以,但依据联邦抗辩规范,辩护律师可以询问任何问题且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员进行询问。假如证人确信证言不可以使被告人有罪,依据第五修正案证人可以拒绝作证。检察官可以赞同证人豁免并且可以迫使证人回答每一个问题。(辩护人没这种权力。)作为证人豁免证言的结果豁免扩展至证人作证的任何犯罪同样扩展至调查者没发现的任何犯罪。
判决
立法机关,法院,缓刑考验所,假释委员会与,某些管辖机构,审判委员会在审判过程中都发挥着要紧用途。第一,刑事判决,或者至少对每一个犯罪最可能的判决,由立法机关规定。州的判决条例相当地多元化并且有时同一州对不一样的罪有不一样的判决条例。在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判决觉得适合的建议后由法官宣判。一般被告人有机会在宣判前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法院作最后陈述。辩护律师可能强调被告人的懊悔,家庭责任,好的工作前景与服从在社会中矫正治疗的义务;检察官可能强调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对被害人的伤害与被害人的家庭,和需要预防别的人犯罪。
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所得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与其他原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写作建议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须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可以上诉。
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得来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与其他原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写作建议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须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可以被申诉。
刑罚
缓刑是联邦刑事法庭法官最可能作出的刑事判决。事实上只须被告人消除危险性与遵守缓刑考验所的规则,规章和报告需要,他就能防止监禁。法官决定缓刑的期限;好几年不是不平时的。法官也可以作出特殊的处分,像进行戒毒,假如罪犯是青少年,可以继续工作或者呆在学校学习。
监禁刑是广泛用的刑罚;在2001年,在某一时日联邦监狱和看守所里大约有200万囚犯。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监狱系统。监狱部门将罪犯分类(根据危险威胁,逃跑威胁,年龄等)并且把他们分置于大,中,小安全的刑罚机构。
没收财产是近几年兴起的刑罚,尤其是在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典型地是,没收财产法规定,作为一种刑罚办法,法官可以命令被告人交出在犯罪时(包含汽车,船只,飞机与房子)与/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营业,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等)用的任何财物。
联邦法院较少运用罚金刑。在运用它们是,一般另加其他刑罚。过去,罚金额非常低,事实上,大大低于被告人支付给辩护人的成本。但,近期,高额罚金已经兴起。运用罚金刑时,最高法院觉得被告人不可以因未出货罚金而被监禁,除非是故意不履行。
上诉和定罪后弥补
宪法没保障定罪后的罪犯的上诉权,但每一个司法机构允许上诉一次,而且很多州设有两级上诉受理法院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而言,法院只对那些被选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即便它基于法官对法律的很大误解或者基于由法官和陪审团作出的不可理解的事实裁定,无罪判决仍旧会得到保持。
罪犯向州法院上诉失败后,他可以声称在州监狱中他的宪法性权利和联邦法律保障的权利遭到侵犯而向联邦辖区法院(审级)提起人身保护权申请。(联邦罪犯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定罪后弥补,比如,找到了审判前未发现的可以证明罪犯无罪的新证据。)人身保护权由宪法保障并由联邦法贯彻。在某些有限的情形下,首次人身保护权申请失败的罪犯,可以声称其他违宪情节因此整个程序需要重新开始而提起额外的人身保护权申请。
假释,赦免与减刑
传统上,假释委员会在释放罪犯中发挥着要紧用途。各州均有由州长任命的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一般是大假释局的分支机构,假释局是在罪犯释放后对他们进行监督的机构。囚犯符合假释的条件是个州法律的问题,所以各州有相当地不同。
依判决规范法官只确定最高刑期,比如,囚犯可以在三分之一刑期后获得假释。一般假释委员会成员在监狱与囚犯进行简短的会面。委员们一般重视囚犯在监狱内的改正,但一直考虑进犯罪事实与囚犯先前的犯罪记录。
最后,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的罪犯进行假释和减刑。联邦总统对联邦罪犯也有相同的权力。一般,法律规定的假释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调查与作出一定的建议书提交行政长官。州长,尤其是在多数具备很多死刑判决的州,常常被需要降低死刑判决。与很多国家不同,大赦不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更不是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