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诚实信用原则

点击数:465 | 发布时间:2025-02-06 | 来源:www.huizhuchu.com

    目 录
    论文摘要……………………………………………………………第三页
    1、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 第四页
    2、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第五页
    3、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第六页
    4、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第六页
    5、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第七页
    6、结论…………………………………………………………第九页
    注解…………………………………………………………………第十页
    参考文献……………………………………………………………第十一页


    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范围特别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约”、“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需要大家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首要条件下追求我们的利益,不然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国内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国内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剖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适用。觉得诚实信用原则被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是无可质疑的,瑞士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办法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条规定“权利之行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可见它在国内甚至海外的法范围中都充当着主导地位,具备要紧的实质意义。

    关键字: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 适用 实质意义


    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角逐中立于不败之地的获胜秘籍。在市场经济飞速进步的今天,大家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大家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别人利益的首要条件下追求我们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伴随市场买卖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买卖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需要。
    国内《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需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诚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别人和广大买家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法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别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别人。
    1、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国内古时候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觉得诚实信用原则起来自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定义,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觉得,它起来自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 dol generalis)。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假如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其他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pctio indebiti)。中国有学者觉得,古时候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只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需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置,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讲解,并可依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涉,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根据一般人的规范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需要,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2、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
    依据不一样的看法有下列六点说法:
    1、主观判断说。此种看法觉得应当从人的主观角度对诚信原则的内容进行把握。德国学者施塔姆勒(Stammler)觉得,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曼尼克(Manik)称之为道德理想。假如法律或契约与这一理想不相符,则应排除法律或契约的适用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
    2、利益平衡说。此种看法觉得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进步。德国学者斯奇尼德(Shneider)觉得诚实信用原则的意思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称之为公平估量双方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
    3、行为规则说。此种看法觉得诚实信用原则志在确立一种行为规则,即需要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诚信、不欺诈别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诚信的讲解是:在有关的行为或买卖中忠于事实真相,史尚宽先生觉得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从“信”和“诚”两方面来理解。
    4、恶意排除说。此种学说觉得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难概念的,但凡不具备恶意(bad faith)的便是善意的、诚信的。美国学者萨莫斯(Summers)觉得诚信原则只不过一个不可以概念的短语,它是与特定的恶意定义相对应的,诚信的定义并不意味着善意(good faith)行为是什么,而意味着什么特定的恶意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他将恶意分为六类:避免买卖的精神、履行缺少勤勉和存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滥用特定条约的权利、滥用检验他们履行的权利、干扰另一方履行或不与另一方合作。
    5、一般条约说。此种学说觉得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十分不确定,但具备强制力的一般条约。
    6、双重功能说。民法学者梁慧星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可以依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在日本学界,一般觉得,诚实信用原则是以达成在拟定法的讲解适用中的具体的妥当性为目的而成长进步起来的,具备对拟定法的规定加以“补正”及至“矫正”的功能。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的需要原不是源于中国当地,但诚实和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本来就体现着的道德需要。“信”需要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可以出尔反尔。《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关于“信”的论述就更多了,《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等。可见古人早就充分意识到这两种品质对促进个人道德健全,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3、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说起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各界都有不一样的怎么看,有些指出诚信原则具备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等特征,有些则指出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诚信原则之所以具备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正是因为“诚信原则思想渊来自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 正是基于此,诚信原则才能从善良与公平的角度补充当事人合同中未加规定的细节问题,而公平的达成有赖于衡平,但同时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定义。然而这种不确定性或许会带来一种不安全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技术方法来有效的规制其在个案中具体含义的释放。综上所述,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需要人具备诚实的品德和信守我们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而作为法律的诚信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讲解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备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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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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