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推行个案监督的考虑

点击数:136 | 发布时间:2025-02-23 | 来源:www.tinghaoxue.com

    2000年,合肥人大常委会初次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汪伦才案件”推行监督,查清了“汪伦才案件”的真相,使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涉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得到查处,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提升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社会反响强烈,全国多家大众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或转载,其中《合肥晚报》的“汪伦才案件系列报道”还被全国人大评为2001年度宣传人大规范好新闻一等奖。?

    使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法定形式,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具体案件推行监督,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的初次,这是个案监督形式的的一次勇敢尝试和重大突破。这一成功的实践为个案监督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例。?

    1、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强硬的人大监督形式?

    所谓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法定程序组织的调查。《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会;第五十二条规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职员书面提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建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领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职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领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依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强硬的监督手段,它的特征在于:一是特定问题调查不同于人大的一般调查,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活动。二是特定问题也不同于一般问题,它是指某项特殊或重大的问题。合肥人大常委会就“汪伦才案件”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正是由于这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特质。“汪伦才案件”缘于1996年11月肥东县财办下属企业负责人汪伦才与承包人王某某因承包结算引起的争吵撕拉案件。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纠纷,因为一些单位的员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个别司法职员在办案中置公民权益于不考虑,不可以公正司法,导致案件性质变为刑事案件,历时三年多才作出终审裁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很大伤害。虽最后裁定受害人无罪,但有关部门不追究作假诬陷者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得不到应有赔偿;案件涉及市、县两级公、检、法机关与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和法医鉴别单位,涉案面广,社会干扰大。我市人大常委会正是抓住了“汪伦才案件”的这类典型性,运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形式推行监督。其目的不是单纯为一个案件或给汪伦才一个说法,旨在通过这一案件的调查和深入分析,找出我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促进司法部门切实做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和公正司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2、依法办事是成立特委会监督案件需要坚持的原则?

    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达成法治的重点。包含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员工需要自觉做到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作为行使立法和监督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起主导用途,更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监督。?

    一是坚持依法拓展监督的原则。监督个案重在事实和证据,重点是证据要有法律效力。特委会的调查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只需要取证的方法符合法律程序,更需要使证据符合法律需要、具备法律效力。特委会对“汪伦才案件”中的重点证据的查证,一方面请公安刑侦职员参加,一方面走访多名专家,并到省和国家级的司法鉴别部门进行鉴别取证,使得证据的获得符合程序,经得起推敲,为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监督,其法律界限就是没有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我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在司法机关对“汪伦才案件”最后裁定后推行的监督。因此不只没代替或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且充分运使用方法律规定的间接方法达到监督目的。这一点也得到司法部门、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广泛认同。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保证人大个案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的重点。我市人大常委会在特委会的提起、组织、调查、处置等四个环节的决策上,都严格根据规定的程序集体审议决定,杜绝了监督行为个人意志化。

    四是不直接处置问题的原则。人大要做到监督不越位,就不可以代行行政、检察和审判机关的权力,不然就会出现职责不清、越俎代庖状况。汪伦才案件特委会在推行调查时,只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对于其他问题只听不查或建议依法举报,由有关部门另案处置。查清问题后,涉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置,只在特委会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置建议,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后,交由“一府两院”处置,对处置不到位的,再通过审议建议书的形式督促“一府两院”进行整改,并需要报送处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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