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分别遵循不一样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置与税务处置办法进行了规范,两者之间既有一同点又有差异。尤其是财税(2014)7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有关规定,“企业持有些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在实质工作中有的企业财务职员不区别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用范围或直接为简化核算,降低纳税调整事情较多且计算繁琐,使用与税法政策处置发生的业务,从而降低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差异,从而达到降低纳税调整的目的,该做法可能影响会计信息水平的靠谱性,不可以全方位地反映一个单位肯定时期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成就,进而影响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经营决策。
1、现实账务处置的一些误区
自从财税(2014)7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公告下发后,一些企业陆续颁布了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方法”,规定了新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置办法。笔者发现不少企业的核算方法中直接依据税法而拟定账务处置,忽视会计准则。误区主要涉及13年12月31近日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与新购进的价值低于5000元的会计核算。
(一)在2013年12月31近日企业持有些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涉及会计处置方法:
1.将剩余未折旧部分进行一次性折旧,2.除原预计的净残值外未折旧部分进行一次性折旧。
笔者提出异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用法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更”,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更”。企业若对固定资产的用法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办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变更》处置,[2]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变更有关的信息。然而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用过程种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与其他环境的变化也会导致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息的预期达成方法发生重大改变。显然新税务政策不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产值变更的事由,也与新税务政策推行的初衷相背。
(二)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价值低于5000元的设施会计账务处置方法:
1.作为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处置,直接计入本钱或成本。
2.购进时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置,在领用或投入时,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的办法计入本钱或成本。
3.购进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却同时一次性按全金额提取折旧或扣除预计净产值外的金额提取折旧成本。
笔者提出异议:
(1)第 1、2 两种做法都没正确的用法会计准则,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确觉得固定资产。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生产厂家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营运管理而持有些且使用年限超越一个会计年度。并需要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非常可能流入企业且本钱可以靠谱地计量。税法规定: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营运管理而持有些、用时间超越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房子、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与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施、器具、工具等。
现行税法规定中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与会计准则协调一致,税法与会计准则均未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而1、2两种做法显然是企业依据新的税务政策自行规定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采取与税法、会计准则需要不一样的账务处置办法。
(2)第3种做法折旧年限既没根据会计准则,也没根据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折旧。
依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用法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用法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更。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子、建筑物: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施:
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⑤电子设施:3年。
对年限的需要,会计准则强调“合理”且不能随便变更;税法规定强调“最低”,预防企业将本钱成本向前列销,导致税款滞后入库。新的税法政策对五千以下固定资产有了新的处置办法,即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第3种做法企业已经将设施确觉得固定资产,但没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而且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是不能折旧的。当然对五千以下的设施处置符合新的税务处置需要,显然这种做法是受新税法政策的影响,忽视会计政策。
2、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会计核算误区产生是什么原因
(一)企业财务职员不区别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用范围和为简化核算,降低纳税调整事情较多且计算繁琐,使用与税法规定核算办法,而忽视了会计准则。
(二)受税务政策影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规范规定,并实质在财务会计处置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超越《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质会计处置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规定表明:大家计提的折旧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在会计上进行“已确认支出”。在新的税务政策下,企业为满足这一规定进行了上述错误的会计账务处置。
3、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正确的会计与税务处置方法
依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存在税会差异。申报所得税清算汇缴时需要填写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并强调应“打造台账”,并“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状况”。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情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看上去《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与新的税法规定矛盾解决: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置方法根据会计准则进行折旧;税法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一次性进入本钱或成本”。会计与税法核算存在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确觉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将来伴随资产的折旧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将减小,直到会计折旧消失。
4、结论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置分别遵循不一样的原则,服务于不一样的目的,会计和税务出现了不一样的处置方法,选择合适的处置方法对企业后期会计收益的正确计算、税款的缴纳正确与否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会计准则对同一业务有着不一样的处置方法,税法规定也会有多种方法处置。一个企业要依据自己实质状况,企业的进步、经济效益来进行账务处置,譬如税法规定:购进五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进行列销本钱或成本,这条规定只不过一个税收打折政策,企业既能够享受,也可以不需要,自行决定。假如企业是一个初创企业,前几年收入较少,会出现亏损,企业成立时购进很多五千以下设施,这个时候企业就不能在选择一次性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最长期限低于5年,应尽可能将本钱成本往将来年度列销。
会计准则和税法用不一样的原则,其目的也不相同,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势必存在的。大家应积极主动学习,总结两者有什么区别与联系,正确运用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选择合适处置办法,为企业平稳发展进行适当的税务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