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点击数:374 | 发布时间:2025-06-03 | 来源:www.hnnbg.com

    「内容摘要」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该罪学界与实务界多有责难。该罪对于打击腐败分子发挥了不可磨灭有哪些用途,但因为其存在立法上的不足与配套规范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其立法目的的达成。本文从犯罪主体、法定刑偏低等方面剖析了该罪在立法上需进一步健全,在配套规范上需加快建设节奏。只有从立法与规范两个方面进行健全和加大,才能真的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有哪些用途,从而为国内社会经济健康全方位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健全规范建设

    《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员工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越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可以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此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是吸收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而规定的。该罪的设立为监督国家员工廉洁奉公,为惩治那些以权谋私、贪污腐朽、大肆侵吞国家和别人财产而“暴发”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因该罪在立法上的缺点及在实践中因规范不完备所导致的不容易操作性,对该罪的刑罚制裁未能达到真的意义上的立法目的。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点。

    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员工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越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可以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①其犯罪构成特点表现为:

    犯罪客体:一般觉得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规范。其社会风险性在于破坏国家员工的应有些公仆形象,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国家对公务员规范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从而损害了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越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可以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不可以说明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没证据证实差额部分是合法收入,其中包含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②目前,理论界对该罪的客观特点存在着两种不同怎么看。一种是持有说,觉得该罪的推行行为是拥有超越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另一种是不作为说,觉得该罪的推行行为是不可以说明超越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员工。从本罪的规定来看,该罪对主体的确定是不完全的。该罪的主体应包含集体经济组织员工。据国内的现实状况,集体经济组织在国家经济体制中仍占有相当要紧的地位。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职员其数目之多更是不允许大家忽略这一群体的存在,也不允许法律忽略对他们的规范和调整。在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厂长、经理等学会很多的人、财、物,很多人在任职期间,借助手中职权大肆侵吞集体财产,囤积私人财富,使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而职工失去工作下岗,生活无着落。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那些已经卸任、退休的原国家员工即便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却也非常难遭到法律的制裁。这部分人不应成为法律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调整空白。

    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需要拥有的犯罪主体对其推行的害处行为即风险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财产或支出与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又故意不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健全

    刑法中该条约的设立是国家立法机构针对部分国家员工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紧急,少数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质状况很难查明其真实来源而采取的立法手段。它的拟定有力于打击贪污腐败为,弥补了国内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因此,有的学者赞誉其为“惩治腐败的利锐武器”③,但,综观这类年来的司法实践,这把“利锐武器”好像并不锐利,甚至它成为一些贪官们的“保护伞”,成为贪污、纳贿罪的附带罪名,更有甚者成为个别地方贪污腐败权势自保的“最后一张王牌”。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好像就成了贪污贿赂分子的一项附带罪名,从来没哪一个腐败分子单纯由于被查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被依此罪定刑。事实上,一些腐败分子正在享受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轻缓刑罚有哪些好处。因此,对于该罪无论在立法健全上还是在司法规范中都存在着海量的问题。从立法的健全上看主要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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