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法,凭着其能促进罪犯更好回归社会的矫正成效,已成为当今刑罚改革进步的趋势。其中,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必不可少。只有在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的首要条件下,才能使社区矫正整个体系得到好地运行。
〔关键字〕社区矫正;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法。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与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实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借助各种社会资源、整理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风险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风险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规范进步的趋势。
1、社区矫正近况剖析。
经过几年的努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获得了肯定效果,并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可,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并在一定量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拓展。下面就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讲解:
1.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刚性的法律保障。自2003年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拓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公告》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一直处于试行阶段,现在并没一部法律明确对其进行规定,致使社区矫正立法不健全,不少设想和功能都很难达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管理、帮助、教育”,但在教育、管理方面却难有作为。依据国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暂予监外实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实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但现有模式在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矫正实行工作主体的同时,却没明确的规定赋予其执法的权力和地位,使得司法行政部门这个所谓的“执法者”并不可以有效地履行我们的职责。比如:因为个别矫正对象抵触情绪非常强,不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不按期汇报思想,不经请示批准外出,不遵守社区矫正的其他有关规定时,作为矫正工作主体的司法行政部门因为法律并没赋予其刑罚实行权力,使其对这一状况没任何惩处手段,矫正工作缺少权威性和严肃性,很难顺利拓展。同时,因为现在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实行主体,公安机关只不过处于“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加大监督考察”的辅助地位,使得公安机关这个执法主体只能起到配合、辅助有哪些用途,公安机关所固有些威慑力和执法力度在社区矫正中得不到发挥,这种配合的状况致使公安机关有哪些用途流于形式,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拓展。除此之外,对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所拥有些权力和义务,通过何种渠道行使监督的权力,监督对象的范围,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置等问题,法律都没给予明确规定,使得现在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法律保障同样紧急不足。
2.矫正对象的户口、就业问题很难得到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包含以下职员: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实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类种类的矫正对象在现在社区矫正中常见存在着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问题,譬如:因为犯罪被羁押期间发生夫妻离异,致使其户口迁出,在推行社区矫正时没办法进行落户;还有些矫正对象在回归社会寻求职业时,用人单位因为其犯罪历程而拒绝录用,致使其就业出现问题。这类问题都可能引发社区矫正对象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使矫正工作没办法顺利拓展。同时,还可能成为矫正对象再犯罪和不断进行非正常上访的紧急隐患。
3.公安与司法行政机关共抓社区矫正,致使效率低下,检察机关监督对象不清楚。在现在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中,确立了“司法牵头、公安配合”的管理格局,从表面上看,这是加大了对社区矫正职员的监管力量。但在实践中,因为两部门的一同管理,出现了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的现象,在一定量上导致了派出所、司法所因为职责不清和互相推诿而使矫正工作的拓展效率低下,甚至会出现矫正职员脱管的现象。同时,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权是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罚实行的监督部门,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公安机关。但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平时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却由司法所来承担,导致了社区矫正的执法机关是派出所,实行机关却是司法所的格局,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变得不清楚,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容易出现问题。
4.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容易产生“寻租”空间,不利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实行的监督审察仅仅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并不是实质审察,而且检察机关的监督方法主如果通过发出《纠正违法公告书》和《检察建议》,监督方法并不具备法律实行力,又因为社区矫正中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齐抓共管,导致了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不清楚,使得检察监督力度在社区矫正中的紧急不足。如此就为社区矫正中每个环节的员工借助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变相为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职员采取社区矫正手段提供便利,制造“寻租”空间,滋生腐败问题。“寻租”空间产生的同时,也使那些本来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职员因而得不到去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
2、海外社区矫正研究对国内的借鉴。
为了更好地使国内社区矫正工作拓展下去,下面对海外一些一流的社区矫正经验进行介绍,期望对国内社区矫正规范有所借鉴:
1.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它是社区矫正的适用以保护公众安全为基本出发点,在社区矫正的适用及实行上都以公共安全为最重要考虑原因,而不止是着眼于罪犯重返社会。在加拿大,矫正工作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保护公众安全;二是尽量少地限制犯罪人的自由;三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矫正工作。加拿大的矫正机关觉得,保护公众安全的最好方法是让犯罪人安全地回归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决定是不是给予某个犯罪人社区矫正,非常重要的考虑原因是该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后是不是还会危及公众的安全。对于恶性暴力犯罪、紧急毒品犯罪、奸淫儿童犯罪等犯罪人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应让其在监狱内服完全部刑期。
2.英国的刑罚实行模式。它是指社区矫正已融入其刑罚体系中,完全把社区矫正作为一个刑种予以广泛适用,而并不特别强调实行社区矫正要有回归社会的目的或者是对出狱人的特别保护。因此,社区矫正的决定多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出现,需要服刑职员强制实行。现行英国法律依据刑罚轻重,把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社区矫正是中等强度的刑种,适用于具备中等风险程度犯罪行为的罪犯。
3.日本的更生保护模式。它除去有一般社区矫正规范的特征外,愈加重视对出狱人保护救济手段的健全。在日本,一般所说的罪犯社区矫正又称为更生保护,包含缓刑、假释与罪犯释放后的安置等。更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含:一是受保护察看的处分者;二是被刑事判决缓刑者;三是假释、保释出狱或者保外就诊者;四是刑满释放者或者赦免出狱者;五是其他法定应予更生保护的。更生保护的主要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禁机构中的服刑者,让尽量多的罪犯在社会和有关组织的监督下进行社区矫正,如此不只能减少实行刑罚的本钱,而且还能使罪犯不与社会产生隔阂,有益于罪犯融入社区、重返社会。
3、社区矫正的健全手段。
1.尽快拟定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刚性的法律保障。结合国内实质和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借鉴海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加快拟定颁布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方位、规范拓展提供法律依据,并拟定相应的配套手段。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齐抓共管,致使职责不清,而作为社区矫正的实行机关却没执法权致使社区矫正工作拓展效率低下的问题,应当通过社区矫正法的拟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地位予以一定,并力争使公安机关退出社区矫正体系,将社区矫正的执法权与实行权统一归于司法行政机关,使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职责明晰,提升其执法的权威性,如此才能提升社区矫正的效率。同时,应付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健全检察机关监督的程序保障,规定其拥有些权力义务,通过何种渠道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范围等。通过规范立法,达成社区矫正工作“四个统一”,即法律手段的统1、规范的统1、实行机构的统1、权责利统一。
2.加大各部门的协作,一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检察、审判、刑罚实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每个层面,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由于社区矫正职员同意社区矫正时总是面临户口、居住、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假如不可以准时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帮助或者解决,非常可能致使其再犯罪或者非正常上访的隐患。因此,除去公安、检察、法院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外,还应当加大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通过打造长效机制而不是个别案例的解决,使那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享有低保、职业培训等权利,对同意社区服刑职员就业的企业实行肯定的税收打折,通过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使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困难真的得到解决。
3.明确检察职能,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执法部门。因此,检察机关应付社区矫正的每个重点环节进行监督,预防“寻租”空间的存在。第一,社区矫正中的出货实行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罪犯出货实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手续是不是完备、合法进行监督,预防非法出货实行的出现;第二,社区矫正中实行手段的变更环节。针对实行机关在罪犯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而需要给予处罚或者依法收监实行的行为进行监督,预防滥用权力,致使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损害;第三,社区矫正中的实行终止环节。检察机关应当对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对其解除刑罚手段,恢复政治权利这一环节履行的有关手续进行监督,预防违规操作,制造“寻租”空间;最后,对社区矫正实行机关进行监督。加强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中渎职、贪污等犯罪的查办和打击。通过加强查办力度,整肃年轻的社区矫正队伍,对矫正实行机关是不是有效落实平时监督管理手段与是不是出现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进行有力监督,对出现问题的有关责任职员严惩不贷。
4.被害人一方的利益衡量。由于犯罪人的社区矫正通常都是回到其户口所在地进行,而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不少都是由社区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的,也就是说,犯罪人与被害生活活在同一个社区的状况很多。假如对犯罪人采取社区矫正手段,非常或许会对被害人导致心理上的伤害,觉得犯罪人没得到法律应有些制裁。因此,是不是对犯罪人推行社区矫正要对被害人一方的意愿进行考虑,将被害人的利益衡量作为是不是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要紧考量原因。同时,在社区矫正中也可尝试打造矫正职员社区矫正劳动与被害人赔偿之间进行联系的机制。如将矫正对象从事社区劳动所给予的报酬用来赔偿被害人遭到的经济或者其他损失,从而平衡被害人所遭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