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非权力赋予的特殊权利的所有行为。本文从腐败分子滥用公共权力的方法及程度,剖析了转型时期国内腐败行为呈现出绝对权力失去控制条件下绝对腐败猖獗、从滥用公共权力向滥用公共资源转变、腐败方法愈加复杂和隐蔽、“灰色腐败”危险倾向日益显现等新特点。并针对国内国情,提出了客观权衡腐败“零容忍”、全方位反腐、权力反腐的利弊,综合用经济处罚、道德教育与法律惩处方法,维持监督规范与权力格局的动态平衡、加大对监督人权益的保护,构建互联网监督反腐新平台等反腐方案手段。
关键字:腐败特点反腐败方案。
亚里士多德非常早就讨论过依仗势力吞噬公物等腐败行为。洛克也指出:“假如统治者的行为不以法律为准则,不是维护人民的财产和利益,而只不过满足自己贪婪的私欲,不论其行为理由正当与否,都是腐败行为”。[1]腐败是“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2]几乎所有现代文明国家的政府,都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彰显行政公正、强化国家法治、维护社会稳定、弘扬高尚道德的利剑。虽然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腐败可能表现出不一样的特点,但从本质上讲,腐败作为反腐倡廉理论的一个专有名词,滥用公共权力谋取非权力赋予的特殊权利的所有行为都是腐败行为。本文基于这一基本概念,探讨在转型时期腐败的表现特点及反腐倡廉方案问题。
1、转型时期腐败行为的新特点。
与传统反腐相比,转型时期国内反腐倡廉建设面临很多新的巨大挑战,腐败形式多元化,腐败现象有蔓延之势。从腐败分子滥用公共权力的方法及程度来看,腐败行为呈现出绝对权力失去控制条件下绝对腐败猖獗、从滥用公共权力向滥用公共资源转变、腐败方法愈加复杂和隐蔽、“灰色腐败”危险倾向日益显现等新特点。
1·绝对权力失去控制条件下绝对腐败猖獗。目前国内的“腐败是权力的一种衍生物”,“从现在国内社会腐败现象看,权力是腐败的轴心”。[3]在国内现有行政体制中,各级政府部门“一把手”总是拥有绝对权力。权力一当失去控制,腐败就像一匹脱缰野马。近年来多起省部级“一把手”腐败案,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据统计,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中,党政一把手案件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更高。[4]从大案在“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所占比率看, 1999年“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中大案比率是51. 8%,而到2003年这一比率已上升到75. 1%。[5]仅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就有35名省部级以上官员因腐败犯罪而落马。[6]继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程维高、刘方仁等案件后,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案件更是引发了对“腐败窝案”的巨大社会震撼。与李大伦同时被判决的还有湖南郴州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周政坤,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原副市长雷渊利等,涉案职员逾百人。有学者列举湖南常德原纪委书记彭晋镛、安徽肥东县纪委书记姜振华、齐齐哈尔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瑞等纪委书记腐败案件后指出:“在现行的反腐败体系中,纪委书记处于重点和核心地位,但现在对纪委书记监督存在缺失,已经成了党务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软肋”。[7]贵州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刘国庆、江苏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韩建林等让人发指的犯罪事实,也引起大家对司法部门腐败的强烈社会反响。
2·从滥用公共权力向滥用公共资源转变。过去早期的腐败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的权力部门,目前向获得较多公共资源的公共事业单位渐渐蔓延,不只从事人命关天事业的医疗卫生单位频频在媒体揭秘,就连一直被视为象牙塔的高等学校也未能“免俗”。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纳贿、玩忽职守被判死刑,抗非典功臣单位广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列贿赂案涉案金额2200多万元,武汉中心医院检验科原主任詹喜焱在购买医疗试剂、设施过程中纳贿171万余元等“白衣天使腐败大案”之后,近年来又纷纷曝出“灵魂工程师腐败大案”。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收纳贿赂80余万元,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涉案公款100多万元,南京财经大学原副校长刘代宁被控纳贿160多万元,武汉大学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同时被捕。同济大学原副校长吴世明因纳贿罪被判服刑10年,陕西近三年已查处80多宗大学经济案,倒下7名厅级大学官员。一项统计资料显示,落马的大学官员八成以上是在基建工程招标、仪器设施和图书采购、后勤服务等环节出了问题。[8]综观上述贪腐大案,无不有一个一同特征,那就是医疗卫生、高等教育都是汇集有很多公共资源的所谓“事业单位”,而对这类“非公共权力”部门的事业单位,法律监督、公民监督和行政监督都有薄弱环节。
3·腐败方法愈加复杂和隐蔽。目前腐败分子主要采取权力的“期权化”、权力的“假借”和“出售”,赃款“漂白”和资本增值等隐蔽方法,大量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借助权力很多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借助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在有的地方还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国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等腐败新动向。[9]权力寻租主要表目前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尤其是一些与经济立法和执法有关的部门,将公共商品转变为有偿服务,导致政府部门的整体性“创租”、“寻租”行为。其次,因为政府部门既制定标准、推行法律法规,又直接管理经济资源,致使一些企业的管理者以贿赂和腐蚀方法从各级官员那里争取有利条件和待遇。[10]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借助职务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503万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纳贿逾千万元、重庆原国土资源与房子管理局副局长王斌利纳贿163万余元、中国证监会高官王小石、王益腐败案等,[11]都充分暴露出政府权力部门不法官员的典型“寻租”腐败行为。
4·“灰色腐败”危险倾向日益显现。当今世界著名政治学家海登海默以公共利益为基础,把腐败分为“黑色腐败”、“白色腐败”、“灰色腐败”。“黑色腐败”是公众和官员都觉得应该遭受谴责的,比如政府官员卷入海洛因走私。“白色腐败”是指某一种公共权力行为大概在政府官员与人民看来都是腐败的,但双方都感觉它没紧急到非得对它采取惩罚手段,比如公务员面试过程中主考官的个人选择。在“黑”与“白”之间是“灰色腐败”。[12]“灰色腐败”比“白色腐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害处更大,其最显著的特点是腐败行为外在的表现令公众愤怒,但腐败行为本身的行政许可了解。现在这种“灰色腐败”所代表的非传统腐败正渐渐成为中国腐败的主要形式。[13]有很多报道讽刺“跑步(部)前(钱)进”问题,但借助不正当方法争取公共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几乎成为时下的社会风尚!据估计,全国各地在京设有5000多个驻京办事处,其主要任务就是做各部门的公关工作,以便“跑步(部)前(钱)进”。[14]一个地方政府官员能否多争取到这种转移支付项目,甚至成为一种公开的政绩评价标准。为了抑制转移支付范围内“灰色腐败”日益紧急的倾向,中央明确需要,“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规范,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率。”[15]2010年初,中央还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大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建议》,需要各地政府切实加大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
2、反腐倡廉建设的方案与手段。
腐败是政府的掘墓人,一个政府的腐败意味着另一个政府的诞生。人类生活史证明,无论何种社会,无论何种政府,只须听任腐败泛滥,势必致使合法权力的“合法性”丧失。[16]在反腐败总体目的下,怎么样认识反腐败预期成效,怎么样确定反腐败阶段性目的,怎么样选择合适国情的主要反腐模式,等等,对这类问题的科学回答,都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方案问题。
腐败“零容忍”抑或禁而难“绝”?从打造全社会反腐环境、主张全民投身反腐的角度,有学者和实质工作者提出“不可以让腐败分子有容身之地”的倡导,[17]针对国内腐败犯罪起刑点节节提升,但查处的犯罪贪官却没降低的事实,提出应当对腐败“零容忍”。[18]还有专家提出“集体腐败入刑”倡导,意在对“小团体”单位腐败现象“零容忍”,让腐败行为失去滋生蔓延的“黑色土壤”。[19]有学者指出,反腐败是跟人类的贪欲作斗争,因此,不要寄期望于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可以严格依赖私德来自我约束。对腐败只能“零容忍”。[20]海外在惩治刑事犯罪、加大安全监督等方面推行“零容忍”政策,有过很多成功经验可资借鉴。[21]公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常见存有“严禁必绝”的决心和愿望,完全是正常的社会心理。但,腐败犯罪毕竟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其方法隐蔽性非常强。腐败一直与公共行政权力运行相伴而生,很多的腐败犯罪过程同时正是犯罪分子履行公共职权、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从科学管理而言,维持公务员适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益于提升行政管理效率。而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客观上也为所有腐败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腐败“零容忍”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不可能。中外各国反腐败实践证明,被视为“政治之癌”的腐败,无论其在时间还是空间上,从来就没被任何国家彻底清除过。所以,艾克曼提出所谓的“控制腐败方案”,通过严格“约束官员的自主决定权”、“降低官员获得私人收益的几率”,以达到“降低腐败动机和提升腐败本钱”的目的。[22]萨拜因甚至提醒大家,一个政体中“低度”腐败很难避免,那种“政治洁癖”和“零容忍”式的反腐败,虽似合理却不现实。[23]
全方位反腐还是重点反腐?很多进步中国家都打造有严厉打击腐败的规范体系。国际透明组织提出包含政治意志、行政改革、监督机构、议会、司法体系、公众意识与参与意识、大众媒体和私人问题在内的“八支柱”全方位反腐败方案。[24]国内很多学者觉得,因为腐败行为受政治原因、经济原因、价值观原因、权力原因和规范原因等综合用途,所以,反腐倡廉工作需要综合每个原因从多个角度全方位展开。[25]一些地方全方位反腐力度强、威力大,全方位反腐有力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26]但,全方位反腐的规范本钱问题备受大家关注。海登海默过去说过:“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规范,是由于规范的存在可以节省本钱,假如一种反腐规范提升了反腐本钱,那就还不如没的好。”[27]有腐败可能性的人是不是选择腐败取决于其腐败的本钱和收益的对比,而腐败收益和腐败本钱取决于反腐败规范建设的投入量即规范本钱。[28]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规范,是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结果,也肯定是边际效益最大的规范。重点反腐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在有限的反腐力量条件下,在重点范围和重点环节针对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对症下药、重点治理,有计划按步骤地重点打击腐败行为,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有见效快、本钱小、力度大等特征。[29]从国内国情来看,目前国内反腐倡廉建设要“以重点范围和重点环节为突破口,加大规范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要着重在政府权力部门“加大重点范围反腐倡廉规范建设,提升规范实行力”。[30]
权力反腐还是规范反腐更有效?孟德斯鸠说过,要预防滥用权力就需要以权力约束权力。[31]然而,在反腐败现实斗争中怎么样达成以权力约束权力?富有中国特点的权力反腐模式,依赖上级权力查处下级贪官。在党中央直接查处下,很多身居高位的贪官纷纷落马。另一种权力约束办法就是所谓的规范反腐模式。有学者指出,“反腐败的实质是政治改革”。[32]“反腐倡廉建设需要从改革权力结构入手,走规范反腐的路子”。[33]打造科学的权力制衡规范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逻辑进路”,需要“分制权力、限定权力、监督权力和公开权力”。[34]有学者不赞成把反腐倡廉分为权力反腐和规范反腐。他们觉得,既然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那样反腐败就要坚决地遏制滥用权力,“遏制权力是反腐败的核心问题,权力反腐永远需要。”[35]人类政治日常权力设置的基本需要即以权力制约权力。[36]权力反腐并不仅仅是学会权力的个人,而是指学会权力的集体,比如上级党委、纪委。规范反腐的基本思路是形成权力制约机制,但规范反腐更不是独立存在的,任何规范都是对权力运行的规范,需要依赖学会肯定权力的人去实行,“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完善规范非常重要,提升规范实行力和约束力更为要紧”,[37]规范反腐最后还是依赖权力。舍弃权力反腐模式而选择以规范反腐为主,在现阶段还存在规范缺少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化,有的规范带有滞后性,规范实行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特别对于违反规范行为的惩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没发挥规范的应有效力等问题和不足。[38]推进规范反腐还需要加大基础工作,“其核心就是增强反腐规范的科学性。”[39]
经济处罚、道德教育与法律惩处孰重孰轻?杰瑞米·波普提出了使腐败行为“高风险、低收益”的总体方案。“当腐败的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本钱时,腐败就不容易发生。”[40]因此需要提升腐败的风险与本钱来达到抑制腐败的目的。但,提升腐败本钱的同时也将使反腐败本钱得以提升,“这类年来国内反腐败的力度非常大,但反腐倡廉成效不佳,一个主要原因是从经济学上对反腐倡廉考虑较少或不够。”腐败分子惩治不败,胆大包天,就是其预期的腐败行为收益大于本钱,而且有较大的边际效益,是低本钱或无本钱的收益。[41]腐败分子在预期收益高的状况下,完全可能采取冒险行动谋求获得更多的腐败收益,以弥补或转嫁腐败风险及由此可能遭到的惩罚损害,从而使得反腐败本钱更高,形成恶性循环。有学者从人性假设与道德规范视角剖析觉得,权力只不过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权力是不是致使权力腐败,不能离开对权力载体的人的剖析。从理论论上说,学会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必会侵害相对人的权益,“公共范围中道德高尚的人对腐败是绝缘的”。所以,反腐需要着重抓好深入拓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42]要充分发挥道德教育的力量遏制腐败的动机。[43]近年来,国内学者高度看重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反腐倡廉的要紧基础性工作,并提出“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的行政道德规范用途”等中央苏区廉政基本经验对当代廉政文化建设的价值。[44]党的十七大报告更强调“加大廉政文化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有哪些用途。然而,中外学者“重典治腐”之声也铿锵有力。有人觉得,治理腐败的基点不在“觉悟”或“道德”的自律,而在刚性规则钳制的他律,[45]有学者倡导用严厉的刑法加强对腐败的惩处力度。[46]党的历史经验告诉大家,反腐败需要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坚持“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重点”的反腐败基本思路。
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打造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了打造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需要和工作目的,并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教育、规范、监督、惩处”四项基本工作部署拓展为“教育、规范、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基本工作部署,奠定了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新格局。在国内反腐倡廉建设获得丰硕成就的同时,理论研究的问题、范围及办法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大家不可以囿于某些传统观念,而应瞄准反腐倡廉建设前沿问题,拓展新的研究范围。大家更不可以照搬海外经验或办法,而应依据中国国情,积极探讨打造科学化、精准化控制腐败并有中国特点的惩防腐败新体系。
注解:
[1]〔英〕约翰·洛克著,丰俊功译:《政府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2]〔美〕阿诺德·J·海登海默:《腐败的面貌:以比较眼光进行的探索》,《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7年第3期。
[3][9]詹福满:《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一)》,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4]李雪勤:《民主与改革》,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5]曹忠良、田凯:《探寻根治一把手腐败的良方》,《检察日报》2004年2月17日。
[6][7]刘鑫、朱启友:《中国特点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政治学研究》2010年第2期。
[8]陈磊:《倾斜的象牙塔》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第42期。
[10][41]祝福恩、曹伟:《腐败的界定及反腐倡廉的经济学考虑》,《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年第1期。
[11]周俊生:《证监会“中毒”的根源在哪儿》,《新闻晨报, 2010年3月31日。
[12][27]〔美〕阿诺德·J·海登海默:《对腐败性质的剖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0-41页。
[13]谷宇:《新时期中国腐败治理中的五大问题分析》,《岭南学刊》2009年第5期。
[14]张希望:《政府角逐中的“诸侯”和“王爷”》,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1月14日。
[15]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08)》,《新华网》, 2008年3月5日。
[16][23][45]〔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成葵阳、崔妙因译:《政治学说史(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7]陆彩鸣:《以“零容忍”对待腐败现》象,解放日报,2007年1月15日。
[18]王治国:《对腐败应该“零容忍”》,检察日报, 2006年11月7日。
[19]梁江涛:《“集体腐败入刑”体现反腐败零容忍》,新京报, 2008年8月27日。
[20]李章军:《对腐败“零容忍”》,人民日报, 2010年8月3日。
[21]王世洲、刘淑珺:《零容忍政策探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期。
[22]〔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著,王江、程文浩译:《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 2000年版。
[24]一凡:《海外反腐理论点击》,《理论探讨》, 2005年第6期。
[25]张宁:《关于实行机制全方位反腐若干对策的考虑》,《理论导刊》, 2003年第4期。
[26]张宏:《全方位反腐七年安徽处分五万人开除七千人党籍》,中国新闻网, 2002年9月23日。
[28]郑利平:《腐败成因的经济理性与预期功用的论析》,《中国社会科学》, 2001年第1期。
[29]何增科:《转型时期中国腐败问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年版,第313页。
[30][37]温家宝:《加大重点范围反腐倡廉规范建设提升规范实行力———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 2010年3月28日。
[3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上册), 1982年版,第154页。
[32]郑永年:《反腐五年规划与政改路线图》,国际先驱导报, 2008年6月26日。
[33]辛宇:《规范反腐的核心是什么》,学习时报, 2010年2月14日。
[34]张增田、苏星星:《试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逻辑进路》,《中国行政管理》, 2010年第2期。
[35]高新民:《不赞成把反腐分为运动反腐、权力反腐、规范反腐》,新华网, 2009年9月11日。
[36]张穹:《权力制约与反腐倡廉》,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50-52页。
[38]管淮:《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倡廉规范和法规建设》,《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08年第2期。
[39]王明高:《科学规范反腐论》,党建读物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78页。
[40]〔英〕杰瑞米·波普:《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山西高校出版社1992年8月版。
[42]邵景均:《试析中国特点反腐倡廉道路》,《领导科学》, 2007年第23期。
[43]陈奇星等:《行政监督新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205页。
[44]李康平:《论苏区廉政经验在当代廉政文化建设中的运用》,《政治学研究》, 2010年第2期。
[46]〔美〕苏珊·罗斯·艾克曼著,王江、程文浩译:《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