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依托于互联网的进步,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历程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
互联网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略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借助互联网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
征,类型,犯罪构成,没有完成形态及风险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源于己的看法。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
互联网诈骗 诈骗罪 互联网犯罪
[正文]:
计算机互联网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迅速的进步,特别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进步,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互联网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1、 形形色色的互联网诈骗犯罪
互联网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使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因为互联网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征,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互联网诈骗犯罪。
1. 借助网上拍卖推行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互联网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互联网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产品或收到的产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借助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目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网络。这
样,用户会在无声无息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借助网络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些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成人图片,不过你需要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十八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料之外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借助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USD。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 借助网络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有关状况进行诈骗。一般以其中商机和特
许商品展览做鱼饵。譬如说,有些提出底价供应数以百万计的邮件地址名单,而有些则提供收
信人的代理服务器号码,但实质中:提供代理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互联网规定的,而所谓的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不对的。
5. 借助网络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类型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些借助互联网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商品;有些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营销推广;也有些在互联网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产品后,公司负责收购,却又以“水平不达标”等
如此那样的原因拒绝收购,从而使很多投资者损失极其严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与你所进步的下线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产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样,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借助网络提供的旅游休假与医疗保健产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很多优惠的附加服务”。事实上这全是谎话,
即使成行的话,你也得由于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房没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产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
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同,他们或许会相信的,就算一点点期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互联网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网络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与借助网络提供商业机
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互联网诈骗的种种办法,种类,互联网诈骗就有了我们的一些新的特征。
2、互联网诈骗犯罪的特征
互联网诈骗罪和其他种类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法不同,普通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肯定自然人
之间有肯定的意思交流,即“人——人对话”,而互联网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
对话”的方法,达到初步目的。正是因为人机对话的技术特征,决定了互联网诈骗罪具备一些独特的
特征:
1. 犯罪办法简单,容易进行
互联网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愈加逼近事实,或者可以愈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
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被骗,给出钱物。
2. 犯罪本钱低,传播飞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借助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别人的财物,并
无需投入非常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 渗透性强,互联网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互联网进步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去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
行诈骗别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互联网诈骗的互联网化形式进步,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
上网的人。
4. 社会风险性最强,极其广泛,增长飞速
现在,世界各国的互联网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互联网用户2250万人,通过网络进要比以传统方
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因为这类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导致了极为紧急的社会风险。并且,
互联网诈骗犯罪进步特别飞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互联网犯罪的检举情况中,借助网络诈骗的
1999年为3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互联网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
个。
3、 互联网诈骗犯罪的构成特点
1.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互联网得到体现,就互联网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互联网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所有社会关系。但应当看到网络是靠电脑的连
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质并没有。就网络来讲,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
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
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觉得,这里的互联网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
的客体,互联网诈骗犯罪所侵犯的相同种类客体应是互联网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
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借助网络进行的骗情骗色不是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借助网络推行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须推行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本钱罪。至于采取什么办法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借助网络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
以构本钱罪。
2001年2月15日,河北张家口宣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网上诈骗第一案”。犯罪行为人
叫刘剑,该犯从2000年4月以来,在“雅宝”拍卖网站上有假名字发布不真实信息,自称有实惠的
“摩托罗拉”、“诺基亚”二手手机供应,其价不到小白机的一半。而在收到货款后,刘剑却不给
收购者发货。他借助这种办法从山东、江苏、福建、山西、内蒙古共骗得13350元,用于个人消
费。
本案事实虽然了解,案情简单,但因为涉及对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特殊的商业运营方法的
认识和判断,法院在初次开庭时,并没当庭宣判。
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一是工具特点,犯罪行为人借助了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二是
行为特点,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发布不真实信息来虚构事实。如此的目的就是为了
骗取被害人的信赖,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
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所引起的。假如被害人知道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他们的,所
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不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互联网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
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青年,并且具备肯定的互联网常识。但不可以觉得具备互联网常识的人就是
特殊的主体。根据国内刑法学界通行的倡导,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行为每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况。一般将具备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备特定法
律地位与具备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国内虽然给肯定拥有互联网专业水平的人发放互联网
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互联网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互联网常识。同时,
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愈加多的人拥有互联网常识。互联网诈骗犯罪愈加多,用具备专业常识的规范
是不确切的。
《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个是,纽约破获互联网诈骗大案。报道说。这名
叫亚柏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多次借助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
几年刑。他诈骗的目的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借助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
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业公司与银行的账
号。在长大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警方估计,阿布拉达至少诈
骗了千万USD!因为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此案成为高科技范围里一块突出罪案。
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阿布拉达现实意思上只不过个自然人,虽然他拥有精通的计算机互联网常识。但
这不非所有互联网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互联网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
不构本钱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备明
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最强的主观故意。
四.互联网诈骗犯罪没有完成的形态
1. 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不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推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实行行为”。那样在互联网照片罪范围,实行行为什么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觉得,第一应该将
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缘由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备实行行为的特征。实行行为的
着手,也就是开始推行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
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一般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征。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互联网诈骗罪中,行为人一
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这不适合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
成形态论处。在这个时候,权利人的财产并没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肯定的威胁。
第二,进入互联网系统的初始行为更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互联网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
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正试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缘由在于,
该行为也不拥有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互联网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管理软件,在
此之前,他或许还要登陆其他具备辅助功能的信息管理软件。
笔者觉得,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管理软件后推行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缘由在于:1.该行
为具备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假如不受其他原因的影响,它就会推行完毕;2.该行为具备刑法中
实行行为的特点,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 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不是
势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需要依靠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导致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
人完成,也可由其他人完成,还可由工具达成。在互联网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互联网上发布
不真实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 、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
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日常来。假如行为人在发布不真实消息后,立刻撤
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被骗,这就导致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况。权利人也未受过威
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日常。
五.互联网诈骗的害处结果及一些建议
1. 互联网诈骗的害处结果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1日千里的网络进步,全国陷入无政府状
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2015年互联网诈骗犯罪是不是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怎么看。目前互联网诈骗犯罪却是愈加
多,愈加紧急,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随着着互联网普及化程度的提升。互联网诈骗犯罪在犯
罪的形成,特征上将出现愈加复杂多边的局面。
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普通的买家能不对互联网诈骗倍加关
注。这也是电商不可以飞速进步的重要原因之一。
剖析家觉得,买家和商家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非常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
发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让人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断,伴随网上支
付数额的增加,2005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达到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互联网
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互联网诈骗的社会风险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互联网信息管理软件正常的管理和信息
导致紧急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其次也总是会直接紧急风险其他社会的利
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互联网诈骗行为的社会风险性不要从导致的经济损失来看,还需要考虑社会
影响。互联网诈骗即便导致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导致的社会不好的影响也非长大。
2. 针对互联网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第一.国内现行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笔者觉得,对这种具备紧急社会风险性的犯罪:①应当提升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
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譬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施及与之有关的所有物品,设施;禁
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互联网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网络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
易委员会达成一致建议,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能在网络上做买卖,由于他借助电
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大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量多的国家签
定双边引渡协议,加大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2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
将联手多互联网诈骗活动进行重磅出击,并打造一个赞同的数据库,专门整编互联网买家的投诉,并
采取有关手段预防买家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大家的互联网化程度虽然没美国那样发
达,但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如何保护买家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大国际合作。④因为
在互联网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率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合降
低。
第二.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对互联网公司,网站,网咖进行严格监控,使得
打造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软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三.阵对青少年此类犯罪的增加。建议,在电视,广播。互联网与学校开设互联网诈骗专题,从思
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第四.未成年因为好奇是此类犯罪犯罪飞速进步是什么原因之一。建议对未成年人从资金观,生活观上
加大教育。当然,应坚决杜绝未成年人上网,这一问题,即便父母的,也是学校的,更是社会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