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责任年龄

点击数:666 | 发布时间:2025-02-05 | 来源:www.zhundei.com

    论文摘要

    1、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应该减少刑事责任年龄
    现在,国内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年增长,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愈加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减少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假如将减少刑事责任年龄作为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渠道,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遭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避免的功能,这不只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减少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不过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进步的需要。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3)鉴别结论
    (4)未查清的分状况处置
    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1)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
    (2)解决渠道
    4、关于国内新刑法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的建议
    (一)该款规定的罪名与有关罪名的包容问题
    (1)强奸罪是不是包含奸淫幼女罪
    (2)打劫罪与打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贩卖毒品罪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非该款法定罪名的犯罪的加重情节包括上述法定犯罪行为的处置
    (1)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
    (2)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
    (三)解决渠道


    关键字: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 年龄认定 责任范围 存在问题及建议


    1、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应减少刑事责任年龄
    据报道:“现在,国内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年增长,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愈加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因为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总是对法律毫无顾忌。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减少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哪个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要紧问题之一,由于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国内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推行何种风险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国内刑法之所以规定如此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风险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说,国内现在规定的犯罪年龄不止是科学的,而且也是适当的。
    刑事犯罪年龄低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且犯罪方法残忍,后果紧急,趋向成人化犯罪。对于低龄化犯罪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常见关注和看重。怎么办犯罪低龄化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导致犯罪低龄化是什么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是什么原因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处于一种不成熟不稳定的朦胧状况,免疫能力相对较差,不只缺少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而且也极易遭到社会不好的风气和一些违法行为的引诱和侵蚀,他们在好奇心和探寻刺激的心理驱使下,容易上当被骗;第二,社会关爱和家庭教育也是一个来容忽略的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犯罪,就社会而言,更多地是出现歧视,就家庭而言,既有过于过分娇纵是什么原因,也有缺少家庭温暖的结果。
    假如将减少刑事责任年龄作为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渠道,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遭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避免的功能,这不只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减少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不过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进步的需要。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刑事审判中,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与案件处置没多大关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年龄的准确认定则看上去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对被告人是不是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不是适用死刑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形式作一探讨。
    (一)书证
    书证包含户籍证明、出生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这类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年龄的依据。但实践中有时不可以准确反映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有的区域,尤其是农村,因为户籍管理不到位,医院发放的出生证明不规范,有的爸爸妈妈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便捷,将孩子的年龄作相应地更改。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按公历计算的,但在农村,有些爸爸妈妈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未按规定报公历的出过生日期,而是申报阴历的出过生日期,这就带来了年龄认定上的差异。怎么办上述问题,通常来讲,一个人的防疫保健卡上记载的年龄是比较客观真实的,由于一个人一旦出生,便打造起防保档案,在什么阶段什么时间进行防疫保健卡上会有如实的记载。如2002年12月份法院审理的一块偷窃案件中,被告人的户籍管理卡出过生日期是1984年十月,起诉认定的也是这个出过生日期,庭审时,被告人自称是1984年阴历十月生,查阅万年历,发现1984年阴历闰10月,假如被告人是后10月出生,则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公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聘请的或指定的辩护人参加诉讼,后经休庭补充查证,依据有关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防保卡上记载的出过生日期,认定被告人系1984年阴历闰10月后一个月出生,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因此,在依据书证认定被告人年龄时,亦不可以以偏概全,如有异议,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在一些书证没办法获得或书证存在缺陷时,对被告人可以依赖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如在农村一些地方,因为计划生育管理滞后,超计划生育,孩子的户口得不到落实,是“黑户”。还有的地方人口流动频繁,尤其是搞船只运输的,长期在船上,户口未准时申报,或别人代为申报,如此,可能导致年龄认定的差异。因此,书证没办法认定时,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认定。什么证人的证言比较客观真实,一般说来,接生职员、与被告人同月生的邻居的爸爸妈妈、被告人的爸爸妈妈及亲戚的证言比较靠谱,假如与其他证据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证据印证,可以采信。但并非所有些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应剖析定之。如一块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自报一个出过生日期,户籍证明上又是一个出过生日期,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又是一个出过生日期。经调查,被告人是在家由接生婆接生的,其爸爸妈妈称申报户口时为了入学便捷将它出过生日期作了更改,有关证人也证实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因为本案疑点较多,法官没轻意采信证人证言,而是通过调查与被告人同是邻居又是同年同月生的孩子的爸爸妈妈,发现与证人证言证实不符,后又调取了被告人的防保卡,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实质年龄已满十八周岁。所以在运用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时要综合考虑,从而作出正确的评判。
    (三)鉴别结论
    伴随现代先进科技的进步,依据一个生活长发育的特定规律,对一个人的年龄作出准确认定成为可能。容易见到的鉴别有骨龄的鉴别、牙齿的鉴别等。鉴别结论能否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别”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用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名字、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别或其他科学鉴别,经审察,鉴别结论可以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推行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用,假如鉴别结论不可以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推行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别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慎重处置。
    (四)对被告人年龄确实没办法查清的,应当视不同状况予以处置
    1、不涉及是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认定其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涉及是不是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3、虽未查清被告人准确出过生日期或推行被指控犯罪日期,但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推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一)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推行的这八种紧急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突破这一界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回话建议》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笔者觉得这一讲解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语义很明确,是指构成了某种犯罪,触有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指推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对此不可以随便作扩充讲解,不然就背离了立法原意。
    第二,这一讲解本身与刑法理论相悖。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行为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理论应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是不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推行着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相反的。学界常见觉得,这八种犯罪均为故意。因此将“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不可以排除其中的过失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别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怎么样定罪,对此有关的司法讲解觉得应定绑架罪,笔者觉得不妥,由于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少法律依据。由于这种行为系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可以定故意杀人罪。但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紧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解决?笔者觉得,对此应通过立法讲解或直接修改立法加以解决
    (二)解决渠道
    考虑1979年刑法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年龄直接规定为周岁,明确了杀人罪与伤害罪的主观罪过,删除去“其他紧急风险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有益于准确有效地打击紧急的青少年犯罪,同时也防止了司法适用上理解的分歧。这一规定本身体现了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价值取向。因此,剖析研究这一规定的修改,不只能够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还将对以后的补充或修改立法起着要紧的指导用途。
    4、关于国内新刑法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的建议
    (一)该款规定的罪名与有关罪名的包容问题
    新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表明司法实践中,定罪处刑需要严格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不允许任意扩大与缩小讲解。研究《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是不是包含一些有关罪名,或有助于大家理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不只能够帮助司法实践中对该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还将对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健全起着极为要紧有哪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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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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