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模式

点击数:286 | 发布时间:2025-02-08 | 来源:www.suktch.com

    伴随审判方法改革的深入和庭审在纠纷解决效率和成效上渐渐显露出局限性,民事审前程序业已成为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广泛关注的改革热门范围之一。2001年起,笔者所在的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从试行预审制入手,统筹考虑速裁、庭前调解、繁简分流等纠纷解决和案件管理模式,着力挖掘其终结诉讼的功能,使其逐步进步成为与庭审并重的、相对独立和健全的诉讼程序,整体司法效能有所提升。笔者亲历其中,对改革的初衷、思路、具体运作的变迁知道一些,本文试以此为线索,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模式加以探讨,以希引起广大同仁的指正。
    1、定义的厘清和立法、司法近况。
    何为民事审前程序?它与庭前筹备工作是不是为同一定义?审前程序除具备庭审辅助功能外,还能否赋予其独立的纠纷解决功能?国内对此的立法、司法近况怎么样?这是研究这一问题第一要回答的。
    一般觉得,国内立法规定了审前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审理前的筹备”共七个条文即是对审前程序的规定,只不过规定比较简陋。笔者觉得,这七个条文规定的只不过庭前筹备工作。庭前筹备工作与审前程序是两个定义,庭前筹备工作是围绕庭审所做的一系列辅助工作,包含一些事务性工作,主要有: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职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采集必要的证据、公告必要的一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等。其目的是保障庭审合法有效地进行,不具备独立价值。而审前程序对庭审的辅助功能主要应体现于整理争议焦点,确定无争议的事实、交换证据、固定证据、排除没证明力的证据,使当事人在相互充分知道的基础上对簿公堂,增加庭审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依据国内社会现实,借鉴外国司法经验,理想的审前程序还应拥有速裁、调解、通过释明促进撤诉等案件解决、分流机制。所以,此种意义上的审前程序在国内立法上还没有。至于“审前程序”这一名字还能否准确表达这个定义,在此暂不讨论。
    司法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推行后,以证据交换为中心环节的审前程序基本确立,程序的功能范围有所扩张,但尚不具备终结诉讼和分流案件的功能,对诉讼效率、成效并无多少补益。各法院的自行安排因为缺少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而频频遭到学者的病垢和当事人、律师的抵制,非常难成形。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工作机制上的弊病导致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些重压,打造一个合适中国社情、有关规范配套健全的审前程序,看上去尤为必要和紧迫。
    2、改革的理论考虑。
    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些困局促进了大家对工作机制的考虑,可以说,笔者所在的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当初尝试进行审前筹备程序改革正是从对“一步到庭”审判模式的深思开始的。90年代中期有人提出“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随即在全国法院推行,就是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由立案庭完成文书送达、排期开庭等筹备工作,承方法官开庭前不接触当事人、不接触证据,甚至卷宗都是开庭时才交给承方法官的,所有倡导、证据都要等到开庭时才呈目前法官面前。推行这一模式的初衷是促进审判公开,保障法官形成判断的所有信息源自公开的庭审,预防法官因进行庭前筹备工作而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遭到当事人有意无意的影响,先入为主,有碍公正,甚至发生不廉洁的行为,同时也有提升诉讼效率的考虑。这种模式一度被奉为圭臬,而事实上,在没商业化法律服务和律师强制代理规范的状况下,当事人非常难将纠纷归结为一个标准的法律争议,庭审中法官的精力不能不很多消耗在交流讲解工作上,而不是法律判断和选择,受庭审固有仪礼、程式所限,庭上交流讲解又是极其艰涩的,如此的庭审当然只能是无序和低效的,法官和诉讼参加好友都疲惫不堪。因为法官对案件缺少知道,当事人对诉讼规则和庭审活动的意义也很难理解,庭审的盲目性较大,举证、质证、辩论很难充分展开,庭审成效大优惠扣,一次庭审总是很难定案,庭后法官又不能不会见当事人或反复开庭以核实、澄清、释明有关问题,以致公正与效率都很难保障,导致了诉讼资源的很大浪费。
    “一步到庭”是“庭审中心主义”的极端化,从对“一步到庭”的否定,大家又引申到对“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深思。庭审固然是审判的基本形式,在现代法治强调程序价值的首要条件下,其严密的程序保障用途是其他审判形式不具备的,但,诉讼的目的毕竟是寻求公正和救济权利,而不是为了单纯展示程序的完美,在国内特别这样。大家关注更多是诉讼结果和过程的易参与性,这是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特点之一。决定诉讼结果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这才是理想的诉讼,完整的公正,日常,虽然不可以完全达成这种状况,但在规范设计时应以尽可能减少诉讼经验、诉讼方案等原因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为原则,而在所谓“当事人主义”的庭审中诉讼经验、诉讼方案、方法对结果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在如此日趋专业化的诉讼中,当事人不能不依靠代价高昂的商业法律服务,诉讼的“福利性”就如此被消解。所以,“庭审中心主义”有将诉讼异化为“圈内人游戏”、“富人游戏”的危险。
    笔者同时对诉讼争议的层次性进行了剖析,觉得诉诸法院的纠纷按其争议的层次性可分为以下五种状况:一是双方既无事实争议也没办法律争议,起诉的目的只不过借用法律的强制力救济其权利或出于某种动机需要借用诉讼形式;二是双方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但法律关系简单明了,没争议,或虽存在争议,但事实、法律依据确切,是非自现,不需要复杂的法律判断;三是事实争议较大,缺少证据或证据矛盾,存在证据法上的争议,需要运用证据规则通过复杂的心证过程才能作出事实推定;四是虽无事实争议,但在法律关系和实体法适用上存在争议,需要法官凭着专业常识和经验进行选择断定;五是既有事实争议,又有法律关系和实体法适用上的争议。上述五个层次的争议中只有后三个才需要复杂判断,需要经过程序严密的庭审,而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大部分是前两种状况,若不加区别的一律进入冗长复杂、程式严格的庭审,其实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所以,对诉诸法院的纠纷法院需要有所甄别,不应一律进入庭审,要有一套明确有效、运转顺畅的过滤装置,这个装置应当置于审前程序之中。
    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状况下纠纷倍增,而法院物质、人力资源相对恒定,不可能走外延式进步的道路,那种将纷至沓来的纠纷不加甄别地纳入庭审的“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最后会走到尽头,大家的出路只有内涵式进步,改变传统诉讼观念,调整审判模式和法院内部工作格局,以提升整体司法效能。
    3、功能定位。
    由以上剖析可见,“庭审中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适应公众诉讼心理,本钱高昂,应相应调整,因而,在保证庭审作为强制解决纠纷正当程序的同时,应当打造适当的审前程序作为过滤,筛选并整理归结出标准的法律争议出货庭审,这既是应付“诉讼爆炸”的势必选择,也是改变庭审水平,使其愈加鲜明化、精细化、专业化的首要条件。民事审前程序应当兼具庭审辅助功能和终结诉讼功能,成为与庭审并重的、既有辅助功能又具独立价值的程序阶段。
    单就数目来讲,在很多国家,审前程序都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出色有哪些用途,如美国大约有98%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解决;英国也有98%的民事案件没进入审判阶段,即在审前程序中解决了争议;加拿大、德国也有效率非常高的审前纠纷解决机制。这表明,功能完善、运行顺畅的审前程序,可以直接解决很多的纠纷,很大地提升了诉讼的效率。审前程序一方面应为庭审做好筹备,其次应逐步成为一种依赖自己架构就可以独立解决纠纷的诉讼形态。
    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教授毕玉谦觉得:大家应当转变审前筹备程序是为开庭审理而进行筹备的观念。应当使审前筹备程序功能多样化,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用途,如调解、裁判、使当事人撤回诉讼、明确争议点、使当事人交换诉讼倡导等。通过该程序,在庭审前使事实明朗化,提升审理的效率,节省诉讼本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姜启波、刘小飞觉得:国内应当围绕当事人整理争点、采集证据、促进和解与保证案件科学分流来构筑审前筹备程序,赋予其独立的程序价值,而不应仅仅把其作为为庭审做事务性预备工作的辅助程序。国内打造审前筹备程序的目的有3、一是使案件达到合适审理的状况,以促进诉讼;二是寻求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可能;三是科学分流案件,使之进入比较适合的程序,其内容应包含以下几项:1、决定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进行繁简分流;2、指导当事人取证和举证,主持证据交换;3、进行庭前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4、固定证据,整理争议焦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觉得:审前筹备程序除去处置程序性工作外,还要处置一些实体性事情,如替代性解决纠纷方法、审前调解、浅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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