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大家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没办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颁布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免费合同,它在免费合同中的地位与交易合同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事实上大家意识中存在这们两种怎么看。1、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不是采取书面方法,赠与即成立,这类赠与应以交易为范例,出售是必要的,但即使没出售行为,出售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出售义务,因此,根本无需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2、赠与人将这类赠与出售后,应为没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可以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约并不合适于赠与合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促成了当赠与人收回赠与时产生究纠,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回权的问题。
关键字: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1、赠与合同的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出售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同意财产的一主为受赠人。
2、赠与合同的特点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目的,最容易见到的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这使其免费服务合同和免费借贷合同不同开来,赠与的财产不限于财产所有权,也包含其他权利。
(1)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让与,如让与抵押;
(2)无形财产权的让与,如免费许可受赠人用专利创造权;
(3)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及债务承担而不需要对价;
(4)有价证券及股权的免费赠与。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传统理论觉得赠与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即赠与的成立以赠与物的出货为要件,但这种对赠与合同的定性致使在司法操作中弱化了对受赠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此《合同法》中规定了保护受赠人利益的有关条约,从原则上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3、赠与合同免费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免费合同,即赠与人不需要受赠人作出对待给付。
4、赠与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非书面形式,非书面的赠与在未履行之前各当事人得以撤销,对于某些财产,如不动产只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才发生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的成效,另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通常情况下,赠与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告终止,但在特殊状况下,赠与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主如果赠与人)先行撤销权,或者由于法律规定的出现贫困情况而终止合同。
3、赠与人的撤销权
国内传统的民法观念觉得,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并无不同,伴随实践的进步和理论的深入,大家渐渐认识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并不是一回事,合同的成立并不是势必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合其效力状况有四种状况,即有效、无效、效力可消灭,效力未定。对于效力可消灭的合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种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事人根据我们的意思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对一般合同而言,这种效力所以可以消灭重要原因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意思表示有缺陷,这是基于撤销权,因为赠于合同是一种极特殊的免费单务合同,为了充分保障赠与人的权利,法律另外赋予了赠与人两种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移转之前享有消灭一般赠与合同效力的权利,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当事人的赠与合同中独有些,在出现法定状况下享有些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消灭赠与合同的效力,使合同恢复到未订立的状况,赠与人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1、赠与合同中基于缔约的撤销权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基于缔约的撤销权其撤销事由是赠与人意思表示缺陷,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赠与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2)赠与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
(3)赠与人在订立合同时被欺诈若被胁迫。
(4)受赠人乘人之危促进赠与人订立合同。
由《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人在以上四种状况下行使撤销权的方法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仅仅向受赠人表示撤销合同,不可以发生撤销的效力,在出现以上四种状况下,赠与人还可以变更赠与合同,赠与人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撤销,赠与人基于缔约的撤销权的排斥期间为一年,意即赠与人应当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年内没行使的撤销权消失,合同生效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即一般不发生中断、暂停,赠与人在法按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消灭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可以不给付赠与财产,赠与财物已经移转的,可以需要受赠人退回。
2、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约事实上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特有些一种权利,在其他合同中当事人没这种权利,这种撤销权产生的事由是赠与人我们的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便可撤销,不需要再考虑其他原因,另外,应该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行使,具体是多久在所不问,这种期间非除斥期间,对于动产而言,赠与人一旦出货赠与物,即达成了赠与财产权的移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不动产虽然赠与人出货给受赠人用,但假如没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权,但应该注意的是,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讲解,赠与房子没有办理过户流程,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用该房子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即在某些状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虽未达成移转,赠与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3、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独有些撤销权,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其分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惩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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