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样本调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对策

点击数:242 | 发布时间:2025-02-11 | 来源:www.lianmiu.com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3-0038-07

    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步多重动力推进下,国内农村土地呈现加快向非农范围转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的演化态势。与此相伴,国家陆续颁布各项惠农政策,在一定量上缓解或对冲了农业比较利益降低产生的不利影响,提高了土地价值和农民对土地附加利益的追逐。在此背景下,发生的土地纠纷渐渐增多,但长期以来农业管理部门对土地纠纷的基本状况不甚知道,尤其是从2013年国家开始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以来,一些潜在的土地矛盾与历史遗留问题有重新浮现的苗头。个别区域、肯定时期农村土地纠纷呈现持续上升趋势,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风险对象,也成为农村基层管理的重点和难题。

    为了摸清土地纠纷的数目、特征、分布规律和产生缘由,与在新形势下怎么样准时有效解决土地承包矛盾纠纷,农业部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课题组对有关土地纠纷展开跟踪调查。①课题组历时三年(2013―2015年),针对东、中、西部多个省(区)、不相同种类型农户拓展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专项的连续调查研究,调查内容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确权及征占状况,与承包经营中的纠纷发生状况。历时三年的持续调查是一个按部就班、层层深入的过程,从刚开始摸清国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质状况,发现有关影响原因;到知道土地确权试点区域总体土地纠纷发生状况,探究发生土地纠纷是什么原因;再到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全方位推进和农业经营方法升级的大背景,与前两年的研究基础,深层次挖掘国内农村土地纠纷发生是什么原因,进一步探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建议,为有关部门准时防控、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达成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数据支持和科学决策依据。

    1、调查样本与办法概述

    历时三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查以问卷调查为主,座谈方法为辅,问卷调查使用的是多阶段分层抽样办法。第一,依据国内东、中、西部区域分类和经济进步水平确定样本省。第二,分别从每一个样本省中确权试点县(市)和非确权试点县(市)各抽取一个样本县(市)确定为样本县。最后,每一个县(市)随机选取三个(乡)镇,各(乡)镇原则上选取两个村,各样本村至少随机选取2―3名村干部和15户农户,对所确定样本分别进行村级和户级水平调查。其中,在确定样本户的过程中对规模种植户和普通种植户在村级按3∶5的比率抽取,以提升样本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2013―2015年,调查样本量和范围逐年扩大,提升了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靠谱性。调查样本范围横跨东西部、纵及南北方,几乎覆盖国内所有典型省份。三年抽取的样本省份相同又略存差异,后一年抽取的样本省,一般在前一年的基础上起先优化,既有同省的面上扩展,也有不同省的面上扩展,目的在于:一方面是从两个层面扩大样本量;其次是提升样本的密度、靠谱性和有效性。样本量由2013年的18个村、450户农户扩大到2015年的190个村、1911户农户,大大提升了实证研究结果的靠谱性。

    2、国内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基本近况

    1.国内农村土地纠纷发生率

    大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率使用两种计算方法进行界定: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件数纠纷发生率=发生承包经营纠纷的件数/全部件数;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数纠纷发生率=发生承包经营纠纷的户数/全部户数。其中第一个土地纠纷发生率是为了知道土地纠纷发生可能性的大小,结合件数纠纷发生率和户数纠纷发生率是为了知道土地纠纷在农户家庭发生的集中度。

    第一,从总体来看,可以推断全国范围土地承包纠纷发生率维持在10%以内是大概率事件。依据调查访谈经验,可觉得纠纷的发生状况总体并不常见。2013―2015年三年跟踪调查发现国内土地经营纠纷发生率分别为7.2%、7.97%和9.35%,均在10%以内。以全国2.3亿农户计算,那样现在国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目大致为1656万件到2150.5万件。详见表1。

    第二,从地区来看,各省之间差异较大;同一省份因时间变化,纠纷发生率也不同。根据发生率低于5%、趋于平均水平和发生率高于10%将调查样本省份分为三类,其中发生率低于5%的省份包含四川(2013年)、河北(2014年)和浙江、河南、江苏(2015年);发生率高于10%的省份包含江苏(2013年)、吉林、陕西(2014年)和黑龙江、四川、吉林(2015年)。其中,2015年吉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率高达22.6%,黑龙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率为17%;2013年江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率为12.8%。

    同一省份不同年份之间土地纠纷发生率也存在差异。2013―2015年江苏农村土地纠纷发生率逐年降低,由2013年的12.8%降低到2015年的3.2%;吉林、四川和山东呈上升趋势,但山东上升幅度较小,仍处于全国平均水平(由5.43%上升到9.1%),吉林和四川上升幅度较大,分别由6.47%和2.4%上升到22.6%和11%(详见图1)。各省纠纷发生率相差悬殊是什么原因可能是,吉林作为农业大省,人均耕地多,农民的收入来源以农业生产为主,因而特别看重土地经营,容易因土地问题引发矛盾或纠纷,而非农产业发达、人均耕地较少或土地产出较低的省份,普通的土地问题不足以引创造显纠纷,因此发生率相对低些。 第三,基于户数纠纷发生率来看,有7%―8%的农村家庭过去发生过土地纠纷,但结合件数发生率,统计结果显示纠纷在农户中比较分散。从表2可以看出,2014年在1242户有效样本中,共发生纠纷件数99起,涉及95家农户,也就是说,每100户农户中,有7―8户发生或者过去发生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或者100户农户中约发生8件土地纠纷事件。2015年土地纠纷发生率为6.75%,每100户农户中,大致有7户发生或过去发生过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纠纷,与2014年统计结果基本一样。通过对2014―2015年数据剖析还发现农村土地经营纠纷在农户中比较分散,极少出现一户发生不少件纠纷的状况,这意味着发生的土地纠纷强度相对较弱。同时也意味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的重点并不是只不过关注个别重点户,而应该基于规范改革和革新,从面上彻底解决纠纷存在的根源,提升政策瞄准率。

    2.国内农村土地纠纷发生种类

    第一,国内农村土地纠纷种类主要集中在承包经营纠纷、流转纠纷和征占纠纷三个方面。从土地纠纷的比重可以看出:承包经营纠纷最多,约占到纠纷总件数的1/2;第二是征占纠纷,约占纠纷总件数的1/3;流转纠纷相对较少,约占纠纷总件数的1/5。其中,承包经营纠纷比重呈逐年增长趋势,且承包经营纠纷在各年所占比重最大;征占纠纷所占比重呈逐年降低趋势,由2013年的51.35%降低到25.39%;流转纠纷呈现小范围波动趋势。

    第二,从各类纠纷发生比率来看,征占事件发生纠纷的比率最大,流转纠纷次之。2014年调查发现:调查中有144户农户的土地被征占过,征占事件共发生159次,其中24户发生过纠纷,共发生纠纷25起。征占纠纷发生率为15.7%。发生过土地流转的503个样本户中,产生流转纠纷的只有22户,比率为4.4%。

    第三,从解决纠纷方法来看,调解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最主要的渠道,法院起诉和仲裁调解发挥补充用途。从现有渠道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包含: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渠道,而调解分为自行调解、村委会调解和乡镇调解三种方法。调查结果表明,样本农户主要通过自行调解和村委会调解两种方法解决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纠纷问题。从表3可以看出,2014年和2015年两种方法解决土地纠纷的比重分别达到46.67%、36.67%和25.16%、71.38%,其他解决方法如乡镇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起诉仅分别为16.67%和3.45%。访谈中获悉,村民和村组干部多不愿将争议上升到乡镇及以上层面,他们觉得乡镇及以上层面的仲裁会将矛盾无谓地夸大,导致麻烦,也伤及邻里间的感情。这意味着,在广大农村,乡民内部、地方官民传统的调解方法仍是解?Q乡村土地纠纷的最主要方法,如能充分借助乡民之间传统相邻关系和基层村干部与乡民之间相互知道的半官方协调方法,或有助于提升纠纷解决的水平。

    2015年调查发现,综合运用多种解决方法使得88%以上的土地纠纷已被调处解决,仅有约12%的纠纷尚未得到妥善处置。

    3、国内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什么原因剖析

    1.区位关系与地形地貌致使土地纠纷呈现不同特征

    区位特点与地形地貌对土地纠纷的产生有显著性影响,或存在弱有关,或存在强有关。比如,吉林辽源西安区和龙山区坐落于城乡接合部,人口密度高,土地增值潜力大。因此,该区域土地权界困难程度较大,土地问题敏锐,在土地承包资料缺失或不清、家庭人口变动,与政策导向不明或政策发生变动的状况下,容易引发纠纷问题。据辽源负责确权任务的农经站官员透露,其确权工作的实质推进原则是小心稳妥,绝不比其他区域抢先行动。又如,安徽南部丘陵山区水田自然分界物明显,由四至不清致使的土地纠纷数目较少,而在北部平原旱地产生此类纠纷的数目就较多。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在新疆、内蒙古等类似地形地貌的区域同样存在。再如,河北尚义县大柳沟村是坝下区域,人均土地面积相对较少,加上经济较为落后,土地纠纷程度相对较轻;而河北张北县处于坝上区域,人均土地面积较多,且水浇地少、土地贫瘠,致使二轮承包时自愿不要土地的状况很多存在,因此目前回来要地引发的纠纷程度较重。

    2.经济水平是致使土地纠纷产生的直接缘由

    社会经济的进步,农村土地效益的提高,会加速土地纠纷的形成。近年来,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三农”投入的绝对规模不断增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也不断加强,使得农村土地增值明显。并且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的矛盾日益突出,致使农村土地一定量的升值,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土地价值呈百倍、千倍的增长。土地效益增加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便宜和魅惑,农民对土地有了新的认识,对土地的欲望不断增强,开始认真对待土地权属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土地纠纷。

    3.有关政策变动与落实错位是纠纷产生的根源

    有关政策的变动与落实错位易致使承包经营纠纷、征占纠纷和流转纠纷,其中政策变动是承包经营纠纷和征占纠纷产生的主要根源。

    第一,现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二轮承包遗留问题导致的。一是一些乡村二轮承包工作不规范,土地承包权属不清或确权不准,导致承包地与合同或登记档案紧急不符,第三确权时引发后续纠纷。二是不少区域在二轮承包之后多次调整土地,实质的土地承包关系已经较二轮承包记录发生很大的事实改变引发的纠纷。三是部分乡村不按政策规定为农户调整承包地,若严格坚持以二轮承包为基础,易引起纠纷。

    第二,现行土地政策与乡规民俗相冲突导致土地纠纷异常复杂。为了稳定土地产权、预防土地频繁调整而达成土地的可持续借助,强调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同时发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实质中,因为农户人口的自然增减,退耕还林或土地征收等缘由,逐步形成了“有人无地种”和“有地无人种”的局面,加之农民传统观念最重视的是公平,最后致使对土地的频繁调整,易出现纠纷。 第三,“土地红利”的大幅度增加是土地纠纷增多的直接缘由。一是国家推行二轮承包时土地仍然收取农业税费,繁重的税费负担使得一些农民自愿舍弃土地,村委会将舍弃的土地另行发包给别人,但几年之后,国家取消农业税费,还给予种地农民各类农业补贴,形成“土地红利”,土地效益增加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便宜和魅惑,这部分当时自愿舍弃土地的农户返乡要地,由此引发土地纠纷。二是伴随国内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很多的农村土地被征占转为非农业用地,被征土地进入市场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法得到的土地价格高,而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安置补偿标准偏低,于是就出现了“低征高卖”的现象。由此,土地增值空间的提高直接致使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征占纠纷日益突出。

    4.“三权分置”可能激起潜在的土地纠纷

    “三权分置”的核心要义是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在这个过程中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流转)和承包权的确权(土地确权)可能激起潜在的土地纠纷。近年来,伴随土地规模经营的大力推进,农户承包地变动明显活跃,表现为承包地经营权的转出和流入。虽然调查数据显示流转纠纷实质发生率一般不高,但大家注意到,在流转不同阶段也会出现一些影响顺畅买卖的问题。比如搜寻与谈判阶段的非自愿流转、与他们交流困难、村集体或政府不当干涉、土地承包权属不清等一些潜在问题也容易引发土地纠纷。另外,因为缺少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在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过程中,村民之间不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一般只不过口头约定,为后续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口说无凭,非常难处置。

    现在确权登记试点都是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矛盾纠纷较少、状况较为单一明朗的区域,因此,矛盾纠纷并未在数目上出现大家所担忧的那样明显上升或很多爆发的状况。但调查中大伙也反映,不少区域状况十分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很难解决,伴随确权工作的深入拓展,纠纷显化的可能性非常大。比如,因为土地权属档案资料遗失或本来就没建档等缘由,非常?y按现有些新政策和规范来确权,致使土地权限模糊不清而带来很多意料之外的矛盾和冲突。

    5.土地纠纷产生的其他缘由

    除去上述缘由,其他原因如乡规民俗、农民思想意识等也会产生土地纠纷。调查中基层干部反映,一些特殊的土地纠纷也根来自于农村风俗。比如,“倒插门”女婿、已经出嫁的女儿、离婚妇女、大中专学生因上学户口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等特殊状况,当事人是不是有资格获得或继续拥有承包地,不同区域则有不一样的风俗。这类风俗遭到农民广泛同意和遵守,有时候这种传统风俗在当地的控制力甚至大于正式的法律规范。同时农村社会相对封闭,教育程度落后,法律资源匮乏,使得农民这个群体从整体上看,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反而农村的一些“潜规则”“土政策”在当地大行其道。因为缺少法律意识、合赞同识,在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过程中,村民之间不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违法违约现象紧急,为后续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4、解决国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对策

    本研究依据调查实质状况,与国内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及产生是什么原因,现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1.扎实做好农村土地营运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一,农经系统干部队伍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起到应有用途。通过调查发现处置纠纷的员工大多存在法律入门知识缺少,受训时间短、范围窄等问题,不能满足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的需要。增强农经系统干部队伍有哪些用途,一是农经系统招聘具备法律基础职员;二是组织安排具备丰富调解纠纷经验的员工对纠纷调解员进行培训。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的状况较为熟知,要充分发挥其用途,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知道本村的土地流转等详情;二是积极成为村民和政策之间交流的“桥梁”,发挥好中介用途。

    第二,抓好二轮农地延包、稳定承包关系。正视农地承包近况,对各地二轮承包时的遗留问题重新进行排查摸底,对混乱错杂的农地承包关系进行全方位清理,分类处置,强化合赞同识,未订立农地承包合同的准时补订,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的准时补发。对尚没有进行二轮农地承包的机动地,要本着尊重历史、稳定承包关系的原则,颁布统一的政策,界定承包对象和农地,统一计量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发包,订立二轮农地承包合同,核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保障农民长期稳定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最后,尽快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地方不明等问题。要对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持有、农地承包台账、农地流转台账和农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等进行全方位督查;凡农地经营权证内容不实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法》的规定,准时做好变更、换发、解除、注销、收购等工作。

    2.健全土地规范和政策顶层设计

    对现行法律法规与新形势、新政策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健全,以维持政策变化肯定的连贯性和系统性。一是政策应有统1、明晰的顶层设计,防止政策“碎片化”与政策之间相互冲突。国内农村土地规范和政策历经多次变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一些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冲突或漏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规范、不完善导致很多很难调处的土地纠纷。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撂荒两年即可以收回土地,但《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不能收回承包地;再如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置,因为农业系统缺少强制实行力,虽然高法司法讲解觉得法院应该受理有关纠纷,但地办法院并不实行。因此,将来政策设计需要加大连贯性和系统性。二是将来政策设计应维持肯定的前瞻性。调查发现,农村不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因为承包或流转不规范所致使的,比如缺少合同文本或有关工作记录等,加之农村信息化条件落后,影响农村土地工作的顺利和规范拓展,由此导致了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这需要农村有关政策的设计和拟定具备肯定的前瞻性。

    3.构建规范化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纠纷的本质是利益的不平衡。农民缺少合理有效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是致使农村土地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打造规范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有益于引导农户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可以有效防止纠纷和妥善处置纠纷。构建规范化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依法规范农民利益表达。以法律规范农民与其他土地利益群体的交流、协调等程序,把利益表达纳入规范化轨道。二是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现在国内农民政治参与的最主要渠道,应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和革新村民自治形式,参考借鉴一些区域较好的做法,比如,村民代表设岗定责规范、村民代表民主议事“双票”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村级财务管理规范等。三是进步农民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培育农民利益表达的“代言人”。四是打造农村社会协商对话机制,表达民意、讲解政策、提供决策,发挥民意和政策相互上通下达有哪些用途,并把该对话机制作为农民利益表达的一种基本形式进行规范化和常见化。 4.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加大正式和非正式治理机制的有机结合

    健全的农村村民自治规范有望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投入不足、村干部工作勉励不足的问题,也有益于通过高效的民主决策,灵活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以缓解人地矛盾。多个省份的调查都发现目前的村民自治规范还过于孱弱,很难有效发挥用途,新式的民主决策机制还有待于磨合,与农村长久以来形成的村务问题处置方法很难吻合,这不利于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土地矛盾的解决。因此,既要健全三权分置的土地承包经营规范,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契约关系的法治化,为土地承包和流转提供明确的行为参考和权利边界,还要赋予基层治理方法更多的灵活性,在土地权利调解方面发挥乡土社会熟人关系的积极推动作用。

    5.强化仲裁途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功能和用途

    仲裁作为一种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具备公正、高效、便民解决纠纷的优势,将成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途径。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趋复杂、困难程度日趋加强,单靠仲裁很难有效稳妥解决,而且仲裁用途的发挥也需要其他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建议构建一种以仲裁为核心、以仲裁外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为依托的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相互衔接补充、相互协同互动的多样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详见图2。

    第一,加大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裁审对接。仲裁机构与法院衔接不畅一直是影响仲裁裁决成效和公信力的一个要紧原因。加大裁审对接,对增强仲裁实行力、妥善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关系重大。第一,建议做好三方面衔接。一是仲裁与法院在受理案件范围方面的衔接。仲裁受理案件范围较法院宽泛,建议法院适合扩大案件受理范围,真的落??司法最后原则。二是仲裁与法院在程序上的衔接。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先予实行及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当准时实行。三是仲裁与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衔接。因为土地承包立法相对滞后,加之土地纠纷政策性强,因此仲裁审理案件难免在审理法律依据不足的状况下以政策文件为依据,因此,法院不适合以仲裁裁决缺少法律依据为由简单地撤销,建议规定在没明确法律依据状况下,符合目前有关政策的裁决一样具备法律效力,法院给予依法实行。第二,建议打造四项规范,建议仲裁机构与法院打造疑难案件研讨规范、裁审开庭互听规范、裁审评判认定规范、共享裁判文书规范,有效整理仲裁和司法的资源与优势,减少仲裁裁后诉讼率,保证纠纷案件裁审结果具备一致性,提升裁审水平,提升仲裁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加大仲裁机构与县级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调裁对接。农村土地纠纷发生在基层,具备非常强的地域性和家族性,村镇和县级政府是最贴近纠纷及当事人的机构,具备熟知当地社情、知道纠纷发生背景、熟知当事人、理解当地村规民约和传统风俗等优势,仲裁机构应与县级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一方面充分发挥它们调解纠纷和行政处置纠纷的互联网优势,其次提升仲裁工作调查取证等工作环节的效率,促进仲裁用途发挥。

    第三,加大仲裁机构与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联动配合。具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大仲裁机构与妇联协调合作,妥善处置妇女权益类纠纷。打造仲裁调解与妇联调解衔接机制,充分借助妇联的优势,提升妇女土地权益类纠纷的裁决成效。二是进一步加大仲裁机构与信访部门协调合作,提升调处纠纷效率。信访部门作为一个集受理案件和调解案件于一身的机构,在广大农民群众心中具备要紧分量,仲裁机构应与信访机构在工作程序、内容等方面协调配合。比如:信访部门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准时转交仲裁机构;对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引导到法院起诉,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对已有仲裁处置建议的信访案件不予受理等。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信访案件纳入仲裁解决的法制化程序。三是进一步加大仲裁机构与国土部门协调合作。国土部门负责村集体土地的勘界和划界,负责调处农村土地权属类纠纷,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需要在地界明晰的状况下才能调处具体的承包经营纠纷,因此,应加大仲裁机构与国土部门的协调配合。四是进一步加大仲裁机构与林业部门协调合作。一方面,一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涉及林地,需要与林业部门协调处置;其次,一些区域是农林区,林业部门可以承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此仲裁机构需要与林业部门协调配合。

    第四,构建联席会议规范,促进衔接机制顺利推行。构建仲裁机构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规范,通过联席会议规范,一同打造当地区纠纷调处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研究衔接工作中遇见的问题和困难,剖析、排查当地区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焦点性、群体性纠纷,一同向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性手段和建议。从而达成仲裁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协调、交流和指导工作的正常的状态,有效促进机构之间、部门之间衔接机制的顺利运行。

    注解

    ①本文调查数据均为农业部委托的“国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调查”课题调查数据,调查期限为2013―2015年,2016年提交完成课题,因为结题、上报成就等缘由,延迟了研究成就的发表,因此本文数据仅为2013―2015年数据。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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