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关立法比较研究

点击数:170 | 发布时间:2025-06-03 | 来源:www.heeong.com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景象各异,本文对各国关于该罪及有关立法(尤其是财产申报规范)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研究。重点剖析了国内现行立法的特征与缺点,指出了立法改革路径。

    [关键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申报,立法比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反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抑制腐败、预防其他贪贿行为发挥着要紧用途。因为该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各国的立法选择也景象各异,这里试作简要比较。

    1、海外和其他区域的立法近况

    1、立法的名字。海外和一些区域刑事立法中规定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法律,通常都是以具备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律,主如果反贪性单行法。如新加坡1970预防贿赂法、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泰国1975年反贪污法、1981年关于官员申报资产和负债的王室法令,马来西亚1961年预防腐败法,文莱1982年预防贿赂法,香港1948年预防贪污条例、1971年预防贿赂条例,巴基斯坦1947年预防腐败法,印度1947年预防腐败法、1988年预防腐败法,1990年8月27日――9月7日在古巴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的实质手段也作了类似规定。

    与该罪有密切联系的是公职职员财产申报规范,被喻为“阳光法”的公职职员财产申报规范来自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预防腐败法》。它对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公务职员的行为,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职员的好形象发挥着要紧用途。到现在为止,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韩国、印度、与中国台湾和香港区域等都确立了此项规范。其中美国、韩国、台湾的财产申报规范较为全方位和健全。如泰国1981年《关于官员申报资产和负债的王室法令》,台湾1993年《公职职员财产申报法》,韩国1981年的《韩国公职职员道德法》(又称《公务员道德法》),后经4次修改,1993年6月基本定型。美国1979年的《政府行为道德法》,菲律宾1987年宪法和1989年《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道德标准法》等。

    2、规定的罪名。这类法律或法令虽然对拥有来源不明的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规定为违法,并应遭到处罚,但以何种罪名处罚却并不相同:

    泰国以“滥用职权”的罪名进行处罚。
    1975年反贪污法第20条规定:……假如委员会发现该官员异常富裕,但他不可以证实他的财富是合法所得,那可以觉得他滥用职权;巴基斯坦1947年预防腐败法和印度1947年预防腐败法以“刑事不好的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公务员的以下行为触犯刑事不好的罪(e)如他或他的代表人拥有,或在其任职期间曾拥有与其公开收入来源不相称的财物,而他本人又不可以认可讲解的;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直接规定为“贪污罪”:一个人所拥有些财产在本法公布推行之前后已经占有而该人又不可以向法院作出合理认可讲解时,其财产应视为贪污所得;文莱1982年预防贿赂法、印度1988年预防腐败法规定,对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形称为“拥有没办法作出合理讲解的财产”,以贿赂罪处罚;香港1971年预防贿赂条例将它定为官方雇员拥有来历不明财产罪;菲律宾1989年《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道德标准法》、韩国1981年的《韩国公职职员道德法》、台湾1993年《公职职员财产申报法》直接规定,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当即财产的公职职员,以拒不申报或不真实申报财产犯罪处罚。

    3、财产的范围。在财产范围上,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新加坡1970年预防腐败法中第20条规定:逐一列举本人、配偶和子女拥有或者占有些全部动产或者不动产,并且详细说明通过购买、送礼物、遗赠、继承或者其他方法获得所列各项财产的日期;泰国1981年《关于官员申报资产和负债的王室法令》第9条规定申报的具体财产包含:现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资本投资、债券和股票,公债、帐单和彩券,借出款,土地,房子和建筑,汽车,权利和特许权;债务;台湾1993年《公职职员财产申报法》中规定财产范围包含:不动产、船舶、汽车及航空器。肯定金额以上之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又相当价值之财产。肯定金额以上之债权、债务及对各种事业之投资。公职职员之配偶及为成年子女之前项财产,应一并申报;巴基斯坦1947年预防腐败法规定:如该人或任何他的受赡养者拥有与其公开收入来源不相称的财物,而他本人又不可以认可讲解的……。

    4、说明、讲解的程度。泰国1975年反贪污法需要“不可以证实他的财富是合法所得”;马来西亚1961年预防腐败法需要“不可以认可予以说明的”;文莱1982年预防贿赂法规定“不可以作出让人认可的讲解”;埃及1975年关于非法收入的法律则称为“没办法证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1975年关于腐败行为的法令上则需要“未能予以认可说明的”;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需要“不可以向法院作出合理认可讲解”;印度1988年预防腐败法需要的是“不可以让人认可的作出讲解”。

    5、法律责任。主要有:
    1、按民事诉讼程序收缴所得,并解除公职。泰国1975年反贪污法第20条:……委员会应将发现的状况向首席大臣汇报,并建议首席大臣解除其公职。假如某异常富裕的国家官员不可以向法庭说明其财产是合法所得,那样对于委员会觉得非法所得的那部分财产,检察官应向法庭建议将它判给国家,此案审判程序应运用民事诉讼法典有关细节;2、行政法上的处罚。韩国《韩国公职职员道德法》规定的处罚有:警告、责令改正错误、过失罚款、公布其不真实登记事实、解任等;3、罚金或者监禁(有期徒刑)。如新加坡、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均规定,对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海外和其他区域的立法特征

    1、立法模式多样。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财产申报规范从性质上看,二者是两种不一样的定义,前者是国家刑事法律中的一个罪名;后者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一种规范。但它们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都是遏制国家公职职员拥有非法所得,从而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财产申报规范发现拥有巨额非法财产的国家公职职员,继而以刑事法律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目的。但具体到某一国家,他们的立法体例上存在较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财产申报规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这种模式里,财产申报规范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置规范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财产申报规范的刑事司法救济渠道。如泰国、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即使用此种立法模式。

    第二种模式:财产申报规范+自己的刑事惩罚。在这种模式里,财产申报规范作为一种完备的行为规范,不只提供了赖以遵守的行为模式,而且还提供了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如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韩国、台湾区域。

    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形式上虽有较大不同,但运作原理是一致的,二者都是通过财产申报发现公职职员异常富裕的状况,进而对公职职员获得非法财产进行遏制。

    第三种模式:只在刑事法典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这种立法模式下,虽然也可以对公职职员拥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起到遏制腐败的目的,但因为缺少相应的前置规范,其刑事追究程序的启动带有偶然性或者偶发性,不可以对国家公职职员拥有些可疑财产做到实时监控,其反腐败效果也会大优惠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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