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证券化概述
20世纪70年代,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斯?S?瑞尼尔第一概念和用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供应,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的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买卖被构造为降低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类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与确保这类财产愈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类基本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剖析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现金流的基础用途决定了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地位,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点之一,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预期性是资产证券化的先决条件。由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可预期性是确定资产所支撑证券的价值的重点,并且它也是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依据。从本质上讲,证券化的支持基础并不是资产本身,而是被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资产证券化的首要条件条件是具备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因此才确定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剖析在资产证券化原理中的核心地方。
第一,资产重组原理。其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资产的选择,资产原始权益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的是在自己筹资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重组自己所拥有些可以产生将来现金流的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由于只有特定的资产才合适于证券化,企业需要对资产加以选择。资产证券化的支撑基础是从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的合适证券化的特定资产,并且所选择的基础资产的范围也并不是限于某一企业的资产,而是将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的资产加以组合形成证券化资产池,证券化资产池可以防止单一资产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不确定性。
第二,风险隔离原理。资产证券化买卖的构建应当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影响到特殊目的实体的正常运营,进而保证资产担保证券持有人可以按时偿付。在证券化过程中,应用风险隔离原理达成破产隔离,进而顺利推行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真实地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应给有特别目的的机构(该机构一般不会破产),因此,由资产的原始所有人破产所带来的风险不会转嫁给证券持有者。证券化买卖的风险只与证券化资产本身有关,而与资产原始持有人所带来的风险无关。
第三,信用增级原理。为了确保顺利推行证券化,提升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原理的运用是其要紧特点之一。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降低发行的本钱。而为了提升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就需要增级整个资产证券化买卖。
2、剖析资产证券化筹资的风险收益
作为一项新的筹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在企业收益上的优势主要体目前增加新的筹资途径、减少企业本钱和优化资本结构等三个方面。
第一,增加证券化企业的筹资途径,保障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作为在金融市场上深化市场机制的产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更高效的筹资方法,它是以资产预期收益为导向的。资产证券化基本防止了原始权益人的综合资信对证券化资产预期收益的影响,而以现金流量稳定的资产为支撑进行证券筹资,解决企业筹筹资金的问题,拓宽企业的筹资途径。
第二,减少企业本钱。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风险、多元化资产组合的筹资方法。与传统筹资方法相比,具备利益高、本钱低的特征。
一是降低筹资本钱,基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所用的资产都是可以带来预期稳定现金流量的优质资产,比企业直接发行证券的本钱要低,因此减少了筹资本钱;二是减少买卖本钱;三是减少企业财务本钱,减少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几率,避免企业财务风险;四是降低企业的资本本钱。
第三,提升企业持续增长能力,增加企业价值,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灵活性。
3、剖析企业资产证券化筹资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打包供应资产时,需要保证其自有资产将来预期具备稳定的现金流,这样才能保障按时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但在资产实质证券化过程中,筹资资产总是具备潜在的风险和波动性,这类风险主要包含提前偿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提前偿付风险
它是指在证券存续期前因为某些不确定原因导致发起人不能不提前偿还投资者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毫无疑问,这一行为势必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提前偿付行为还影响到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违背其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它产生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链结构之中。信用风险体目前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无力支持本金和利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及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买卖的推广托管人是投资者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买卖的过程中最信任的两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势必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4、资产证券化筹资中所遇见的会计规范方面的问题
(一)真实销售的确认问题
依据国内现行的《企业会计规范》,其在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有关规定无明确规定在证券化资产的出售过程中处于带有追索权和剩余权益返还的状况,这一漏洞缺少法律保护。而《试点规定》规定:发起人转移信贷资产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时,或者发起人舍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可以确觉得真实销售,资产便可以转出发起人资产负债表。这样来看,《试点规定》明确给出了风险和报酬剖析法及金融融合成分剖析法两种确认办法。
(二)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规范问题
在国内现在实行的《试点规定》中规定了发起人的终止确认和SPV的初始确认标准,即真实供应的达成也意味着发起人在买卖日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这类会计准则不但没办法明确金筹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而且也不可能确定其初始确认标准。
5、推进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作为一种新的筹资工具,资产证券化所具备的独特优势使得世界各国飞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不断扩大筹资规模。证券化品种日益增多解决了企业在资金上的难点,同时也满足了投资者的需要。尽管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进步较晚,主如果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但国内经济进步的好形势为其创造了好的成长环境,在中国的进步前景可观,其在中国经济进步的舞台上有哪些用途势必愈加要紧。作为国内的新兴事物,其还遭到国内法律、规范等方面的限制,借鉴海外发达国家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特点社会市场经济的具体国情,笔者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第一,结合国内市场经济进步的特征,结合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需要,拟定并推行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法律条例,达成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化、规范化管理,为资产证券化的进步创造适合的法律土壤。
第二,减少债券发行的限制条件,扩大其规模,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用途,加大市场监管及基础市场建设,健全对市场和投资商品的级别评价,为证券化塑造一个好的市场进步平台。
第三,塑造本国专业化的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培育高水平、资深的证券化会计师人才。因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等特征,国家需要塑造我们的中介机构并在引进人才的同时培养我们的人才。
(作者单位为国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