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空白票据的若干法律问题

点击数:464 | 发布时间:2025-02-07 | 来源:www.cakafa.com

    内容摘要:空白票据在国内经济日常常常遇见,现在国内法律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且对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否认空白汇票和本票。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空白票据丧失后的弥补等关于空白票据的理论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唯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健全国内票据立法,保障票据的流通。

    关键字:空白票据;构成要件;公示催告;立法健全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国内法系的定义,英美法系称之为没有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的对票据的法定必要记载事情不记载完全,而是授权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补充记载,根据票据的记载事情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空白票据包含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情的欠缺会致使票据无效。但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它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情的空白票据出货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缘由关系的债务因为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别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1)空白票据在票据法上不具备一般性,只具备特殊性,它只不过票据法上一种确定原则例外的法律设计。(2)因为空白票据符合买卖双方的需要,各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均予以承认。如英国的《票据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都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国内的《票据法》也确立了空白票据规范,但只承认空白支票,而对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予以禁止。因此要加大对空白票据的理论研究以促进国内票据法向国际化进步。
    1、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综观各国的票据法,空白票据要发生法律上的效力需要拥有的构成要件包含:
    (一)空白票据欠缺的是法定必要记载事情。相对必要记载事情欠缺不会干扰票据的效力,即便没进行记载或记载不完全,持票人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未记载的事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譬如说未记载出票地,根据法律可推定为出票人所在地,所以相对必要记载事情欠缺的票据不是空白票据,只有法定必要记载事情欠缺的票据才是空白票据。由于法定必要记载事情的欠缺会致使票据无效,所以需要进行补记,如金额空白、出票日空白、收款人空白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不进行补记,会干扰票据权利的行使。
    (二)需要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根据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空白票据事实上是出票人有意识的不记载肯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情,持票人在获得票据后补填未记载的法定必要记载事情后,原已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以填充的事情确定票据义务的一类票据。票据假如没行为人的签章则不可以确定权利义务主体,不可以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空白票据的签发可以欠缺票据法上其它法定必要记载事情,但不可以没出票人的签章。(2)不然没办法确定票据的债务人。
    (三)需要有行为人对别人补充记载的授权。票据作为文义证券,需要出票人就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意思并经票据记载内容体现出来,假如出票人没形成完整的意思,就不可以产生票据的相应的效力。空白票据的补充记载权本应是票据行为人,但为便于票据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行为人可以将该补充记载权事先授与后手持票人,只有出票人已形成意思并将它意思表示授权别人在票据上行使时,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认其效力。正如国内《票据法》第86条和87条的规定,空白票据事情的补记,应经由出票人的授权。至于补充授权怎么样记载,为了票据的流通,现在世界各国都放宽了形式上的限制。比如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觉得,空白票据的出货本身就意味着授权别人补充的意思。
    (四)空白票据的行为人需要将空白票据出货于持票人。和普通票据一样,空白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首要条件,所以,空白票据做成后需要经过出货,出货是一个必须具备要件,没经过出货,不会产生票据效力。
    2、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和限制
    空白票据是内含权利义务关系的证券,这种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也体现了票据的债权证券的性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因为空白票据的某些记载事情欠缺处于不确定状况,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要遭到限制。
    (一)补充权行使前空白票据不能用。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根据票据的记载事情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在空白票据补充完整之前,空白票据是没有完成票据,处于效力待定状况,持票人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次进行抗辩,可以拒绝承兑和付款。票据债务人拒绝对空白票据付款不会发生迟延付款的法律后果。
    国内《票据法》规定“未补记的支票不能用”,此时“不能用”应理解为在空白票据补记完整之前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在补充权人进行补充之前,能否出售,在允许发行空白票据的国家是不加限制的,允许自由出售。在实践中承认空白票据的背书出售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的关系,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很必要的,所以,笔者觉得空白票据是可以流通和出售的,此时获得空白票据的同时也获得空白票据的补充权。
    (二)在所获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这就为有补充权的人行使权利设定一个界限,不能滥用补充权,包含不能未被授权进行补记、不能超越授权补记范围进行补记。目的是使空白票据记载完整后,可以顺利准时地向完成前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英美票据法规定“需要严格根据所授权限填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与德国的《票据法》也有相类似的文字规定。
    (三)权利行使受恶意抗辩制约。所谓的恶意抗辩是指明知存在抗辩事由,仍恶意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所进行的抗辩。持票人恶意获得票据并未必在持票人和出票人与出售人之间存在通谋行为,当然存在通谋行为一定是恶意,但作为持票人来说明知或稍加注意即是否了解补充记载人没补充权或滥用补充权,也就是说此时持票人本身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
    (四)补充记载后,空白票据因空白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并被视为从未有过任何缺点的票据,成为了完全票据,自然具备票据的流通性,可以依法自由出售。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此时的票据和自始记载完全的票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以依票据的记载事情向票据的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原来没记载完全进行抗辩。
    3、空白票据丧失的弥补
    各国法律对丧失票据的救济办法有三种:①英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得提供担保,向发票人请求出货新票。②法国商法规定,失票人得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为命令出货之裁判。③德、瑞等国规定,失票人得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日本、台湾同。(3)一般来讲票据丧失后,可以使用公示催告和诉讼的方法进行救济,国内国内和台湾区域还规定可以使用挂失止付的救济方法。但作为空白票据来讲,处于效力待定状况,丧失后能否适用这三种救济方法呢?现在学界争议较多,统一的认识是空白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但不可以诉讼,至于能否公示催告则没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试从这三种方法的可行性分别进行剖析。
    第一,空白票据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被别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公告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办法。挂失止付只不过一种临时性的救济办法。(4)空白票据丧失后,在未经提示付款前,失票人也不了解票据上的记载内容,此时也没办法确定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但作为失票人来讲,可以在挂失止付公告中,写了解丧失的空白票据的号码、特点与丧失是什么原因等等。付款人接到挂失止付公告后,可以对具备此项特点的票据拒绝付款,从而使空白票据的权利得以保全。当然,假如不记载付款人,也就是付款人不了解的状况下,自然没办法公告付款人挂失止付。
    第二,空白票据丧失后不能诉讼。诉讼是失票人票据丧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救济方法。诉讼也是行使权利的方法,但空白票据是未记载完全的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情,在记载完全之前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所以空白票据丧失后不能进行民事诉讼。
    最后,来看一下空白票据能否进行公示催告。
    所谓的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离别的一种法律规范或法律程序。有些学者觉得,空白票据不能进行公示催告,理由就是空白票据是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情的票据,属无效票据,无效票据是不可以公示催告的。但,空白票据在形式上虽然和无效票据在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情上是相同的,可性质是不同的。无效票据是已完成但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情的不完全票据,但空白票据是没有完成,筹备予以补充的不完全票据。也就是说无效票据已确定无效,而空白票据预定在以后有效。(5)所以说这种理由是不可取的。另外,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假如禁止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则对于失票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公示催告可以保证挂失止付的成效。所以笔者觉得空白票据可以进行公示催告。
    空白票据本身是没有完成票据,失票后虽然可以使用公示催告的救济方法,但因为自己的特征,其进行公示催告也有不同于完全票据的特殊之处。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应拥有以下要件:第一,其申请人应为票据的持有人,不应以票据的权利人为限,票据的义务人也应包含在内。比如空白票据的出票人丢失票据,出票人本身是票据的义务人,但此时其它人因为票据未记载完全,是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也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假如不允许出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就大概使出票人遭受损害。所以笔者觉得,此时申请公示催告的人应为持票人,而持票人包含票据的出票人、权利人、背书人、质权人等。第二,票据的丧失应为持票人非本意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丧失包含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的绝对丧失如票据的焚烧、毁损等则不可以进行公示催告,相对丧失如丢失、失窃等则在肯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这个条件就是失票人本人并不了解哪个占有其票据,假如了解则不必向公众发出催告公告。
    空白票据进行公示催告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第一可以维持止付公告的效力。挂失止付只不过一种临时的救济方法,法律一般规定挂失止付后,不申请进行公示催告会致使止付停止,所以,应进行公示催告以维持挂失止付的效力。第二,公示催告可以预防票据的善意获得。由于未记载收款人名字或名字的空白票据,出货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根本不需要以背书的方法进行,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假如进行公示催告,则使得获得者不能倡导善意获得。第三,公示催告是获得除权判决的首要条件。但此时因为空白票据没记载完全,除权判决中也不可能完全写明票据的全部法定必要记载事情,此时除权判决只不过恢复空白票据持有人的地位,其仍不可以根据除权判决行使权利,所以除权判决只具备阻止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消极用途。
    4、国内现在对空白票据的法律规定及健全建议
    国内《票据法》涉及空白票据的条文仅有两条,而且都是在支票一章中,一是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能用。”二是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字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内虽没禁止空白票据,但对其规定相当严格,现在国内空白票据规范有如下特点:(1)空白票据只不过用于支票,不适用于汇票和本票;(2)空白票据只存在于出票中,其它票据行为中不允许存在;(3)空白的事情只限于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字。
    (一)现在国内空白票据规则存在的问题
    其一,空白票据仅限于出票阶段,而不允许适用于其它阶段,不允许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在实践中不只出票阶段,在背书与承兑等阶段都有对空白票据的需要。国内对此的规定过于小心。正如有学者所言:承认并允许发行空白票据的票据法,都未对空白票据的出售予以限制,因此,空白票据也可以出售流通。(6)
    其二,空白票据只限于空白支票,不允许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虽然在国内,支票的出现比较早,但在实践中,汇票和本票作为大宗货物交易的支付方法,其重要程度远远胜过于支票。所以,将汇票和本票排除在空白票据以外只不过短期做法,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是实质需要也是历史进步的趋势。
    其三,空白票据的补记事情只限于金额和收款人。在实践中,预留出票日和预留到期日在商事买卖中被广泛使用,由于将出票日和到期日空白,授权持票人于适合机会补全,使得票据的流通性大大增强了。为此世界各国的票据法都没做限制,如英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不以无出票日而无效。”
    其四,空白票据持票人滥用补充权时,有关当事人应怎么样负担票据责任,与怎么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国内票据法均无规定。
    其五,对于空白票据丧失后的弥补也没做出规定。依据国内现在有关法律规定,空白票据的失票人也不可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和诉讼。由于空白票据没记载完全,法院不会受理。所以,空白票据的失票人只能申请挂失止付,而挂失止付的救济力度是很有限的。
    (二)健全国内空白票据法律规范的建议
    票据法是一门具备高度国际统一性和最强的技术性的法律,为了使国内的票据法向国际接轨,在空白票据规范上,大家应使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立法模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
    其一,扩大空白票据的适用类型,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在法律中规定,对于出票人签发的空白票据,在补记完全后生效;未经补记完全,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空白票据既包含空白支票又包含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同时,出票人需要在票据上签章,票据未记载完全之前,持票人既不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空白票据在补记完全后生效,这也意味着空白票据补记完全后和完全票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二,明确规定滥用补记权的责任,看重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国内现在的票据法对此没任何规定,但海外的票据法无论是国内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此均作了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签发记载不完全的汇票,如不按原定合约补全者,不能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恶意或紧急过失获得汇票者除外。”《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也做了有关规定。英国的《票据法》规定空白票据“需要在合理时间内严格按授权补齐。此项合理时间乃事实问题。但若此类票据在补齐后已流通出售给正当持票人,则就该人而言,在什么方面均应有效,也得依之实行,好似该票据在合理时间内严格根据授权补齐者。”大家在立法中可以规定:持票人应严格根据授权补记空白票据,不然授权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授权人不能以补记内容不符合授权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授权人既包含出票人又包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持票人对滥用补记权的行为自负责任,同时适用对人抗辩切断,把抗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既发挥了空白票据有哪些用途,又将它负面效应限制在肯定范围之内。
    其三,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方法。规定既能够使用挂失止付,又可以使用公示催告。当然使用公示催告的条件和普通的票据有所不同。比如公告止付不可能了解票据的所有记载事情。




    注解:
    (1)张高忠《空白票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载予《嘉兴学院学报》2003.1
    (2)于海纯《空白票据法律问题探究》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
    (3)谢怀轼《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5页
    (4)白广亮《票据的丧失与救济规范浅谈》法律教育网04年6月3日
    (5)赵新华《票据法修订版》[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6)姜建初、张烈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参考文献:
    [1]陈月秀《论国内空白票据规范的立法健全》.广州大学学报(综合版)2001年3月
    [2]朱伯玉《论空白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3]杜希望《空白票据的立法比较》.广东商学院学报.2000年7月
    [4]高子才《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研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5]于莹《空白票据若干问题浅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1
    [6]姜建初《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7]顾耕耘主编:《商法课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8]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规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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