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法律规则
[摘要]目前,在整治社会经济秩序及规范市场中,行政管理只应弱化,而行之有效者在于需要强化法律方法。为此,应该进一步健全民事立法、经济行政立法,加大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打造和健全社会保障法,使国内尽快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这是解决现在国内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本渠道。
目前,国内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可以适应市场经济进步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量的混乱。比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紧急,逃、废债行为相当常见,债权人利益不可以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产品愈演愈烈,不只损害广大买家的利益,而且也风险了很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部门垄断依旧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打造。这类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紧急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进步,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买家导致了损害。目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一项紧迫的要紧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方法供大家选择,一种方法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大行政处罚;另一种方法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方法,后一种则是法律方法。我觉得,目前单纯依赖强化行政方法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可以够获得应有些成效,其重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收获,但国内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方方面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手段,但政府享有些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要相比,仍然过大。比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买卖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适当的限制,都在一定量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些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进步。所以,与市场经济的需要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只会在一定量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些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进步的需要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可以从规范健全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大概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可能可以见效,但从长期来看,很难产生应有些效应。
我觉得,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需要要强化法律方法。也就是要通过加大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国内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国内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内的基本治国策略。目前大家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策略目的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策略目的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大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的打造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需要实行自由的买卖和公平的角逐,这类需要要靠法律来保持正常的秩序。比如,在计划经济年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涉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伴随市场经济的进步,这类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已被证明没办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买卖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需要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需要主要应当靠最后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方法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现在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用途,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规范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完善、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缘由导致的。比如,假冒伪劣现象很难得到有效的根治,非常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导致的。第三,通过法律方法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规范建设入手,打造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的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方法来规范市场,打造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节奏,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渠道。
1、进一步健全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越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颁布,为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打造和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国内还没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少。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打造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国内民法典的拟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国内几个要紧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定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字上未被叫做法典,但事实上已拥有了法典的特征和功能。然而,民法典到今天仍未颁布,实为一大缺憾。很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将来,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觉得,民法典制定的必要性并不只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国内经济和社会进步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定,正是实行依法治国策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紧标志。通过制定民法典,可以全方位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定民法典,可以为买卖当事人从事各种买卖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规范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益于市场经济秩序的打造。通过制定民法典,还可以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类都是打造法制社会所需要的。
伴随国内《合同法》的制定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况走向统1、和谐与健全。作为民法典要紧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颁布,是国内民法典制定工作的一个要紧步骤。在《合同法》制定将来,怎么样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定节奏呢?考虑到国内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办法,而只能使用分段制定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法来完成,因此,目前需要尽快制定物权法。物权法不止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由于任何买卖的首要条件是买卖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买卖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第一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买卖的首要条件。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获得规范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买卖关系的。物权法的打造和健全对于维护买卖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备要紧有哪些用途。目前,市场买卖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健全有关。比如,在产品房交易中,因为登记规范不完善,一些买家在购买产品房时,不可以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知道该房子是不是已经设定抵押或者供应等状况,从而在买卖中可能上当被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供应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别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减少。
要进一步健全破产规范,这对于打造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现在,国内现有些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市场主体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各类型型的企业与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切需要立法规制。特别是原有些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少健全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规范缺少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少操作性。我觉得,目前健全破产法的一个要紧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借助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比如,在欠了巨额债务将来,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飞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由于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很多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买卖等办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虚假的财产情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类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达成。可见,破产规范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买卖的安全,也是打造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健全破产法对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尤为重要。
2、健全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打造和健全国内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备要紧用途。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角逐,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现在,国内颂布了很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些成效。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水平不高,这主如果由于国内很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重视争权,致使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很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导致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导致行政执法职员在实行中任意讲解的空间非常大,执法的规范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些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类都表明大家的立法水平需要尽快得到提升。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需要,各成员国的法律需要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手段均需要公布,法律不可以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根据这一标准,大家现有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健全。
健全经济行政立法,需要大家努力提升立法水平,拟定一些市场经济真的需要的法律。为此,一方面,在立法中应当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促进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化职能。政府机关应当加快机构改革的节奏,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部门的职责应当放在加大宏观调控和创造好的市场环境之上,应当打造以“监督、约束、扶持服务”为宗旨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的市场监管模式。对完全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政府应当尽可能降低干涉和行政权的介入,以充分尊重企业独立自主和合同自由的权利。需要坚决制止政府部门从事经商和盈利活动,这既有益于保障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些财产权利和自主权利,也有益于从规范上消除腐败的根源。其次,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法行政,需要强调职权法定。对人民来讲,法无禁言即为自由,但对行政机关来讲,法律没明确的授权,就不能享有并行使法律没规定的职权。这主如果由于,国内现行立法特别是行政立法仍然非常不完善,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仍然不够。假如对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就觉得当然是政府享有,就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损害公民、法人的权利。比如,在实践中,个别部门和基层政府乱立收费项目,通过拟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创设罚款、摊派权,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权益等,在一定量上就是遭到这种看法的影响。职权法定,不只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含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在职责确定将来,政府机关需要履行职责,不然就是没履行法概念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降低法规、规章中过多的有关审批的规定,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现在,国内社会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但政府的干预仍然过多,用行政方法办所有事情的观念还没根本消除,特别表目前行政审批项目过多,不只对市场准入形成了很大的限制,而且也总是形成腐败的根源。某些行政机关的员工借助职权“寻租”,牟取非法利益,加剧了市场的混乱。一些当事人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以获得审批,也很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比如,就证券市场来讲,因为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审批规范,审批机关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审批过程未能完全把住水平关,而且因为市场中信用机制的不完善,致使上市公司水平不高,不真实尸包装上市“的现象相当紧急。因此,在有关经济行政立法中,需要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审批规范,促进行政权力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分开。即便是政府需要审批的事情,也需要在程度上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对但凡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可以解决的问题,非必要都通过行政审批来解决。
我觉得,在目前的经济行政立法方面,应当加大如下立法:
拟定和健全加大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市场经济并非自发的无序的,因为市场机制本身带有肯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大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国内也不例外。特别是在现阶段,国内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些计划体制并没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完全形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大宏观调控更看上去必要。国内刚刚拟定了十五规划,其中很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比如,有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拟定反垄断法。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别的人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生产或流通范围内实质上限制角逐的行为。现在,市场秩序混乱是什么原因之一在于垄断现象较为紧急。垄断不只破坏了正当、公平的角逐,也妨碍了统一市场的打造。比如,民航‘禁折“、铁路涨价、电信资费频遭质询、公用企业服务低下,区域封锁仍在分割市场。供水、供电、供气、邮电等公用事业借助其特殊地位,限定买家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经营的产品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类都不利于公平角逐环境的形成。为此需要拟定反垄断法以保护公平的买卖和正当的角逐,限制和反对各种区域封锁和部门封锁及垄断现象,促进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打造。当然,也要进一步加快体制的改革,从体制上为角逐创造好的条件。比如,要积极培育和进步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对合适于角逐的行业、商品,原则上国有经济要逐步推出;对需要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如邮电、铁路等要改变独家经营方法,引入市场角逐机制,由多个企业经营,形成国家垄断下多家企业角逐的局面;对具备行政性职能的公司要尽快取消其行政职能,推行商业化、企业化管理。
进一步健全反不正当角逐法。反不正当角逐法自1993年推行以来,获得了非常大的收获,对规范市场,保护正当角逐发挥了要紧用途。但伴随经济的进步,尤其是伴随新旧体制的转换,很多新的不正当角逐行为不断出现。比如,经济日常出现了很多的专门以制造和销售别人知名产品的包装装修为职业的经营者,其本身并未在我们的产品上用该包装装修;仿冒产品名字、包装或装修以外的商业标志等产品或服务表征,以引起市场混淆。[1](p2)再如,个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于肯定的经济利益,借助他们管理市场的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施加不公平和不适合的影响,这也是行政性限制角逐行为。[2](p149)因为国内反不正当角逐法采取具体列举的方法,且没任何兜底条约,对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这就导致了很多新的不正当角逐行为不可以遭到反不正当角逐法的调整,有关行政部门也很难对其进行管理。这就需要尽快健全国内的反不正当角逐法,适合扩大其适用范围。
3、加大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也有必要搞好行政管理和行政监控,但第一应当强调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进步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部门,也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因此,市场买卖秩序能否得到整治,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达成,非常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在国内,目前运使用方法律方法规范市场的重点是要加大依法行政,而加大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打造和健全具备重大的意义。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就能起到好的执法效应,形成好的执法环境。假如行政机关的执法职员不严格执法,其风险后果比普通公民的一般违法行为要紧急得多。从实践来看,比较紧急的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随便执法。某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在执法中对本部门和个人有利的,争相管理,争相处罚,对执法中无利可图的,则互相推诿、尽可能躲避,以致于导致经济范围中的某些违法行为无人管理、无人过问的现象,甚至在执法中出现权钱买卖、权权买卖滥用权利等现象,从而加剧了秩序的混乱。加大依法行政,第一要明确职权,也就是要解决由哪个来管的问题。每个机关都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我们的职责,要从根本上解决那种职责不清、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
在立法中,从保证政府推行有效的监管、保证政令的畅通出发,应当赋予政府享有必要的行政执法方法、处罚权力,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需要适合,特别是在法律上应当明确一套公正的程序,并应打造对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从而矫正违法和避免法律的现象,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目前,健全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应包含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也称为行政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方面的规范,需要进一步打造和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规范。二是加大司法的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健全行政诉讼法。比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八类事情,这类事情主要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对涉及公民、组织的其他权利的事情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未加以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极少有这种规定,这就需要健全这方面的规定。其次,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打造司法审察规范。这就不只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察,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察,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国家赔偿规范,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员工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除此之外,也要进一步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活动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
加大依法行政还需要注意行政权行使的科学化、合理化。在立法中第一要把握好政府干涉的适合和适度,政府不可以包揽所有、对经济进行过度的干涉。目前国内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与进步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仍不成熟,各项规则和规范皆不完善。在此状况下,强化政府机构的公共执法固然必要,但完全依靠于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由于,第一,政府获得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充分的,而是很受限制的,它不可能对各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明察秋毫、了如指掌。第二,即便政府具备完全充分的获得捕捉违法行为的能力,但其用于监管的资源(人财物)仍是有限的,政府并没足够的能力监控所有。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事责任的方法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借助民事赔偿的方法来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进步。民事责任的要紧功能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请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市场中的各种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海量投资者形成的对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这种用途一旦被发挥出来,也是任何政府执法部门没办法比拟的。从执法成效上来讲,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它不只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时监控有哪些用途。其次,也应该注意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管理市场、规范市场方面有哪些用途。对很多行业来讲,从业者加入该行业将来,应当严格遵守行业拟定的规则,对违规者由行业给予制裁,而不应都由政府加以处罚,政府不应当过多包揽应由行业自律的事务。现在,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角色错位和行政化比较紧急,有些已经事实上变为了政府机构,甚至履行政府的审批职能和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不少中介组织没真的发挥其应有些用途,不考虑职业道德,不讲商业信用,受不当利益驱使,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欺骗公众;某些中介组织借助其在资产评估、验资、登记等方面的权力,向企业收取高额成本。所以,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本身也要加大整顿和监管,真的使其可以发挥帮助政府监管市场觑范市场等方面有哪些用途。
4、打造和健全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拟定各种手段,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下,可以获得肯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规范。长期以来因为没迫切的社会需要,国内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迄今为止国内仍然缺少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因为各地法规极不统一,做法也各不同,从而使社会保障没发挥应有些成效。而且每个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没办法形成体系。因为缺少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得企事业单位在交纳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非常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没办法通过司法的渠道来保障其履行。从现在来看,社会保险金不可以准时足额交纳,企业拖欠现象极为紧急,老百姓的救命钱不可以到位,征缴力度紧急不够,这确实与国内现在缺少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密切有关。
因为社会保障规范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它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医疗卫生、伤残扶助、优抚安置等多项规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涉及很多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社会保障法更不是一个自成体系的部门法,其内容分别归是多个不一样的法律部门,因此也不可能制定一部体系完整且富有逻辑性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加之社会保障规范的内容庞杂,牵扯太多,假如要拟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的话,势必是凌乱不堪的。我觉得,当务之急是需要先制定一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规范因社会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规范禀承积沙成塔、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见生育、伤害、疾病、残废、老年、死亡等事情时,依规支付保险金。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规范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居于核心地位。特别由于社会保险规范具备内在的统一性,因此可以拟定单独的一部法律。其次,从国内现实需要来看,目前迫切需要解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投放社会保险金的问题及通过法律解决保险金的征缴,使老百姓的救命钱真的落实。除此之外,没一部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很难介入,即使介入也因没办法律依据而没办法真的解决纠纷。除此之外,要解决好每个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和衔接问题。解决好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只需要拟定有关范围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如国内刑法到今天没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处罚。而日常,拿老百姓的救命钱吃喝玩乐的状况数见不鲜。因为法无明定不为罪,上述应受严厉制裁的行为没办法受控,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有关的补充规定加以健全。再如,将社会保障基金费改为税,企业将这笔支出列入本钱,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这就要税法予以配套。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角逐法的适用与健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