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止是一场全方位的规范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规范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进步是国内现代化追求的目的。
〔关 键 词〕市场经济 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的达成
毋庸讳言,国内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进步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方位的规范实践,具备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看上去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成效,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国内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1、 立宪主义:价值与规范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定义起来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定义及其内核历程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定义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用法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定义与历史进步同时发生变化,其特点特别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备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进步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定义又伴随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第一,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规范的拟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不同的。它不止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含宪法的宣传、推行与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第二,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需要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含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定义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止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要紧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规范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经历,大家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达成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定义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进步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假如说大家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肯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样,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讲解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大家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健全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涉,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话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要紧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与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看重;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合,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总结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含宪政规范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宪政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规范的完美聚合。它不只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打造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要紧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备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所有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没办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解释中获致的。更要紧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不是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只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2、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国内市场经济的打造和进步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含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国内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类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目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健全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规范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打造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正契合此需要。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进步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进步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的为支持。这类价值目的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法将这类规律规范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它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大家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况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己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略。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原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范围和私人范围的划分3,权力大概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大家“不可以仅仅看到宪政作为规范、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视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进步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国内这个缺少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范围内的重大变革。由于独立的人的定义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的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规范也是父母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健全无不随着着宪政规范的确立及健全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合适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代理解”成为可能。而这所有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第二,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买卖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没办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病则可以防止。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拟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看重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维持信息公开化。这需要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规范下运行。任何规范“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一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预防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有哪些用途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规范。
第一,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势必会伴随规范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点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类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第二,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类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类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需要的。
最服务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量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讲,与其是规范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国内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与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3、 立宪主义、市场与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国内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可以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国内传统的生产方法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如果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法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当地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大家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存活的文化背景,与我们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很深厚,且其政治规范的合法性也打造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深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达成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部分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常见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渠道,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法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况。传统是这样要紧,其影响这样之大,以至大家不可能完全将它忽视掉。11因此,该渠道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有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规范并没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规范,对另一个民族或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国内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策略。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深思性审视,然后达成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备中国特点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觉得,作为一种买卖规则的市场形式,在国内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类买卖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市场经济不止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要紧的是,它包含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类是没办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不过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常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起用途的,主如果知识理性,这种知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一直在中国人经济日常起规范大家行为有哪些用途。”14然而,这类稍具市场特点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不过以自给自足为特点的小农经济生产方法的产物,具备肯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宪政体制下进行现代解释,是不可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进步的需要的。
4、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达成的价值尺度
假如大家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规范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防止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进步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进步是以经济进步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规范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第一,立宪主义的达成,需要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益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要紧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规范的运作与健全意义重大。如人大规范等等。立宪主义假如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不然,“这类活动需要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规范,特别是现代经济规范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宪政,对政治干涉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规范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第二,立宪主义的达成,需要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首要条件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点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宪政之实,立宪主义是没办法真的达成甚至没办法立足的。其缘由重点在于缺少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健全是完全打造在其商业兴盛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国内市场经济的初步进步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国内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进步的回话)。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没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样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合,这无疑有益于议会制的建设。其次,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势必需要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需要。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己发展趋势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宪政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常见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伴随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需要。即:随着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不是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大家了解,上层建筑是肯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规范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规范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势必引起经济规范和政治规范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健全其相应的经济规范和政治规范具备要紧意义。19因此,伴随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势必需要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譬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类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规范方面具备肯定国际性和常见性的要紧体现。
5、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进步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规范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进步及其特点决定着立宪主义的进步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要紧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的结合体,有着我们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备的某些先天缺点进行纠正。正是因为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进步,使得现代社会的具备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类恰恰正是国内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进步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定义,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宪政》,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进步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18 参见舒城著《清末商人的宪政情怀》,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6页。
19 参见殷啸虎、张海斌文,《国内宪法现代化的进步思路》,载《检察日报》1999年7月26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