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燃烧理论”的互联网群体性事件防治方案

点击数:971 | 发布时间:2025-08-04 | 来源:www.hznlh.com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2-7408(2014)-05-0034-0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西部民族区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扩散路径与控制对策研究”(12YJC810034)的阶段性成就。

    作者介绍:王惠琴(1976-),女,河南许昌人,广西师范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危机管理;李诗文(1989-),女,广西钦州人,广西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理论。

    伴随信息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进步,网络日益成为新兴的互联网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演化的平台。互联网群体性事件作为虚拟社会的矛盾冲突事件,其潜伏、酝酿乃至爆发与现实社会中的群体事件具备不一样的演化路径。现实社会矛盾和冲突经过互联网的诱发、传播、聚集、扩大甚至扭曲,引起海量互联网公众“聚集”,导致互联网公众借助互联网经行串联、组织,并在日常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所产生的后果远比传统群体性事件的后果紧急,对社会政治稳定无疑是紧急的破坏。因为虚拟社会的特质,政府在二手网络群体性事件时总是面临更为棘手的局面。本文试图运用“社会燃烧理论”,剖析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和防治方案。

    1、“社会燃烧理论”视线下的互联网群体性事件

    燃烧原本是一种自然现象,是可燃物质由于剧烈氧化而发光发热的物理和化学反应过程。
    20世纪初,伴随燃烧反应动力学的进步,学界对燃烧过程涉及的反应动力学机理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自然界中的燃烧现象,既有物理过程,也有化学过程。物理过程主要指物质的平衡和能量的守衡,化学过程主要指物质的变化与变化所依靠的基本条件。[1]燃烧所需要拥有的三个基本条件,即燃烧物质、助燃剂、点火温度,缺少其中之一,燃烧都不可能发生。[2]作为自然科学的燃烧理论被借鉴到社会科学研究将来,产生了“社会燃烧理论”。该理论觉得,可以借鉴燃烧理论剖析社会系统运行和群体性事件。从“社会燃烧理论”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群体性事件与自然界中的燃烧现象有高度的相似之处:(1)随时随地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燃烧物质”;(2)网络扁平的非线性结构、移动通讯的迅速便捷、互联网大V的推波助澜、互联网谣言等等于“助燃剂”;(3)具备肯定规模且带有标志性并可以迅速引起互联网公众关注的突发性事件,可以作为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或“点火温度”。因此,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个遭到燃烧物质、助燃剂和点火温度三者之间相互用途影响的演化过程。社会不稳定要点集合(社会矛盾)经过多年的量与质的累积,最后形成燃烧物质,在某一“突发事件”(社会点火温度)的触发下引燃,社会助燃剂则通过自然或者社会等触发因子,加速燃烧过程,从而发生社会失衡(不稳定)现象,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尽管互联网群体性事件是以网络为发生演化的载体,但作为反映现实社会矛盾的集群性行为,它不只满足于在互联网虚拟社会生成演化,而必然会从网上走向网下,因此隐含了成为引发社会失衡的燃点的风险。互联网公众群体性事件不受现实生活的限制和束缚,带有更强的群体极化倾向和微妙的虚实互动性。互联网公众是现实公众在互联网中的折射,互联网公众的言论、行为、状况都直同意到现实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这使互联网群体性事件总是出现了网内网外互相推进、互相影响的交织局面。

    2、互联网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演化机理剖析

    1燃烧物质:聚积的利益矛盾与怨恨情绪。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重要条件是社会中聚积很多的利益矛盾与怨恨情绪。中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的重点期,伴随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各阶层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不断拉大,利益冲突也不断增多,利益关系的协调和统筹困难程度日益增大,因为利益的不满足,很多人的怨恨情绪也日渐累积。实证研究表明,各种新旧问题在社会中不断蔓延,利益矛盾和社会怨恨情绪不断累积,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频率也在逐年增加。利益矛盾和社会怨恨情绪与互联网群体性事件呈现正有关关系。

    2助燃剂:新媒体与互联网大V的推波助澜。社会助燃剂是互联网群体性事件发生必须具备的条件。以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新媒体打破了信息传播的传统格局,网络的扁平非线性结构导致信息传递和获得信息的方法大大超越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互联网公众可以准时获得信息,并通过微博、BBS、跟帖等形式完成互联网动员,“移动的互联网公众”则通过微信、陌陌、飞信等移动通信软件达成便捷实时联系,互联网动员更具准时性、隐秘化。

    互联网公众总是依据我们的爱好、价值观,或者是被舆论领袖的“人格魔力”所吸引,自愿加入到某个互联网社群体。“网络作为一种交流的途径,拥有一种独特的,甚至是革命性的力量,大家可以相对容易地联系与自己具备相似兴趣、价值和信念的人。”[3]“我的世界我做主”,这是网络传播的原则,网络的自由言论机制,使每一个互联网参与者都可以自由、准时地参与热门讨论,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颠覆了传统媒体自上而下的传播途径,传播与被传播的界限已经模糊,“互联网审判”、“人肉搜索”、“互联网恶搞”等都反映了社会底层公众的草根话语权,每人进入“大众麦克风”年代。在便捷地获得各式各样的信息后,互联网公众自主过滤、筛选和“站队”限制了与他们自己兴趣和见解相反的切身体会,导致原有些价值想法在大量信息冲刷下不断强化,当互联网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不管事件与别的人的价值想法是不是一致,都可以引起大部分人的共鸣,这就是所谓“沉默的螺旋”。除此之外,互联网传播的匿名性,使得互联网公众比在现实日常更具安全感,抛开了现实日常法律、行政、道德的种种约束,自由地发表个人看法,但又便捷了互联网谣言的传播,这都为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添上一把火。助燃剂有哪些用途使得互联网群体性事件有走向群体极化的风险。 3点火温度:突发性社会冲突。突发性社会冲突是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在化学燃烧过程中,煤气和氧气都存在的状况下并未必会产生化学反应,只有触及燃点,燃烧才会发生。所以,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需要拥有第三个条件――点火温度,即具体突发性社会冲突。假如没具体冲突(导火索),社会矛盾(社会燃烧物质)和社会助燃剂则没方法引燃,一般不会引发互联网群体性事件。互联网的扁平结构使得互联网公众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大量信息使得信息接收者假如想要核实信息的真假本钱太大,互联网使得社会燃烧反应发生的燃点愈加低,互联网信息达到燃点后就大概以燎原野火之势飞速在网上蔓延,引发互联网公众聚集,乃至采取集体性行动。

    综上,互联网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体制漏洞的预警器,当某种社会利益矛盾和怨恨情绪(社会燃烧物质)累积到一定量,遇见突发性社会冲突出现,在互联网大V的推波助澜下,各种新兴媒体中的公众便会以激进的方法进行集群行动并映射到现实社会,互联网群体性事件就此发生。

    3、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治理方案

    1降低社会燃烧物质。从社会冲突事件发生到互联网群体性事件发生期间,政府需要在第一时间理清公众舆论的指向,并开诚布公地对民意做出回话,而不是采取封锁、回避信息的方案,躲避外面质疑。政府的回话不应是冠冕堂皇的探寻借口,推卸责任,而是公开公众所关心的核心细节,并准时遏制政府及其官员的失范和越轨行为。学者觉得:“互联网公众参与互联网热门的讨论主如果为了满足收获感和探寻被看重的感觉,因此某种意义上多数互联网公众是通情达理的,一旦我们的诉求和想法被官方或者主流媒体所认可,自己的收获感得到满足,就会退出。”[4]政府在平复民意的过程中不应该低估公众自己理性判断力。但长期以来,政府运行的基础是单中心的权力结构模式,采取的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政府处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地方,官员思维中仍保留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这种权力结构模式、管理模式和官员思维方法使得政府在二手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不可防止地带有官僚主义色彩。

    互联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之所以频频发生,除去网络技术所带来的信息爆炸,公民日益高涨的参与情绪以外,根源其实在于上述体制的缺点。因为国内体制框架存在着弊病,才会在具体事件发生后招致了民怨沸腾,甚至产生了激进式的抗议。“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体现了公众对官员腐败的痛恨,“李某某打人”事件所引发的议论也从侧面体现了公众对于官员滥用权力和裙带关系的厌恶,“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和“郭美美”事件暴露了政府民生治理、慈善管理等一系列规范问题。因此,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真的降低社会燃烧物质,需要依赖审时度势的规范改革,打造诉求汇集、剖析提取、相应解决的有关机制,联动政府与民间、网上与网下的资源,构筑整体诉求相应的互动平台,要将国内体制框架中的弊病所暴露的规范缺点纳入到规范改革轨道中去。在互联网社会,政府和官员都需要深思和重构权力结构模式、管理模式和思维方法。

    2增加互联网灭火剂,净化互联网舆论环境。第一,通过“互联网舆论领袖”引导互联网集群。拉扎斯菲尔德等人提出的“两级传播”理论觉得,媒介信息第一抵达舆论领袖,然后由他们有选择地传递给一般受众,即“媒介信息→舆论领袖→一般受众”。互联网舆论领袖是指:在人际互动和信息传递过程中,常常为别人提供信息、看法或建议并对别人施加影响的人物。勒庞觉得:“只须有一些生物聚集在一块,无论是动物还是人,大家都会本能的让自己处于一个头领的统治下。”[5]当发生互联网内聚时,互联网公众会根据本能去探寻一个可以信任的建议,也就是说,互联网公众的个体建议总是会遭到互联网舆论领袖的影响,这是一种“从众心理”。因此在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假如可以获得“互联网舆论领袖”的支持,也就可以取得他们所在群体的更多人的认可,所以,政府要看重互联网舆论领袖对于网络信息平台的影响,应该注意培养、引导和规范互联网舆论领袖,借助这类“舆论领袖”来引导网上舆论,使互联网公众可以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

    第二,加大互联网媒介素养教育,提高互联网公众媒介素质。媒介素养教育是大众传媒时期的要紧教育思想和方法,它以培养人的媒介素养为核心,使大家拥有正确用媒介和有效地借助媒介的能力,并形成对媒介所传递的信息可以理解其意义与独立判断其机制的认知结构。[6]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型交流平台,为互联网公众与政府搭建了一个新的交流途径。互联网具备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互联网公众会依据自己爱好、价值观、利益取向等方面原因传播信息,这也致使了互联网信息参差不齐,而且由于互联网自己的自由性和匿名性,使得部分互联网公众的言论过于编激,甚至会煽动或被煽动进行互联网攻击等不好的行为,诱发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通过媒介教育,可以使互联网公众在海量的互联网信息中分辨真伪,拥有参与信息传播中所包括的法律有关常识、抵制不好的舆论和不实舆论,在尊重别人合法权益的首要条件下,以理性的态度、文明合法的方法,客观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完善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规。“没规矩,不成方圆”,通过互联网立法可以规范互联网公众行为,为互联网集群行动提供法律标准。国内现在已经颁布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互联网主流媒体也一同签署了《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规范。但到现在为止,对于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认定、对于互联网言论内容的界限、对于违规行为的规范等依然是法律空白,这就致使部分激进的互联网公众钻法律法规的“漏洞”,打“擦边球”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国内还需依据具体状况进一步加大研究拟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3减少点火温度,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第一,打造畅通的公众利益表达途径并对互联网民意进行实时疏导。互联网群体性事件事实上是互联网公众的利益表达方法,它总是在正常的利益诉求途径不畅通的状况下发生。因此,要预防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应着力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交流机制,建设畅通的民意诉求表达途径,做好政府与公众的建议交流工作,因势利导解决社会矛盾,将利益诉求引导到依法、理性、健康的轨道上来。[7]政府要认真听取民意,知道公众需要,准时拟定符合民意的政策,解决公众对政府的质疑和误解。面对互联网舆情信息庞杂又不断发生变化的特征,政府要在采集社情民意过程中,充分借助新媒体来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愈加畅通的交流途径。 第二,打造完善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应付互联网群体性事件,政府应构建迅速反应的、能力与机制多位一体的监测预警管理体系。主要包含:(1)打造迅速反应机制,打造风险评估体系并对互联网群体性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剖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手段。针对多发型互联网群体性事件要进行总结,做好预案,在危机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导向,减少互联网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8](2)提升信息采集、甄别、回话的系统性能力,成立互联网舆情管理中心,负责大全、剖析和整理各部门采集的互联网舆情,帮助各职能部门拟定灵活的应付之策。除此之外,政府需不断加大互联网舆情管理的技术方法,健全硬件设施,借用一流的技术设施对互联网舆情进行采集、甄别、预警。(3)构建多元的网上舆情预警与管理机制,提升舆情应付能力;看重借助自己现有些网上舆情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地对重点网站、重点平台的舆情进行平时监测。

    最后,打造互联网谣言的预防控制机制。权威消息的发布是消除谣言的最后力量。互联网谣言是在权威信息缺失和滞后的状况下产生的,因此,保证有关信息透明公开是消除互联网谣言的根本。互联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不应该“捂盖子”,而是应该通过有关权威机构第一时间发布信息,除去召开媒体发布会第一时间对谣言澄清以外,还可以通过权威和主流网站打造新闻专题,设立专题网站并维持随时更新,使得有关信息迅速直接到达互联网公众面前。[9]同时,对于有关的谣言贴要准时删除,将互联网谣言抹杀在萌芽状况。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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